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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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X 号 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

2、质量控制准则第X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1(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摘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 ,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草稿或财务报表草稿、对不

3、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或其他错误而修改前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七条 对每一具体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第一节 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注册会计师: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

4、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如果根据已实施的工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得出结论,记录该结论的必要性; 如果根据已实施的工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结论,记录不能得出结论的原因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第二节 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

5、项的识别特征 3第十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第三节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

6、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 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4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 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

7、致的情况。 记录如何处理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留那些不正确或被取代的记录。 第四节第四节 对替代审计程序的记录对替代审计程序的记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准则规定的必要程序, 以实现审计目标。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 如果确实无法实施某项必要程序,且认为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能够实现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及其原因, 以及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七条 如果审计准则规定的某项必要程序与特定业务环境或规定的适用前提无关,注册会计师不必执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节第五节 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5第十八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

8、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 60 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工作而未能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外勤工作实质完成后的 60 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终止后的 60天内。 第二十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

9、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6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 如果发现有必要完善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 不管完善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完善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完善或增加审计工

10、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完善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 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 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7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所称例外情况, 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0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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