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二00一年度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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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进行二00一年度年检的通知培训机构进行二00一年度年检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1-10-18【实施时间】2001-10-18【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社 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督其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 量,自10月30日起,开始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200

2、1年度年 检。现将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检查加强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全面管理,切实履行 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和调查统计工作,及 时了解各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中的情况,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 示范作用的社会培训机构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社会培训机构。 经过年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修订属地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使我市 社会培训机构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续的发展。二、组织领导当前页码:2http:/我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 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年检工作评估小组

3、,统一掌握全市年检工作的进 度、质量及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问题。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 行的年检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全面检查 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 ,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 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三、年检对象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 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

4、到所在区(县)劳 动保障局接受年检。四、年检内容(一)机构设置1.举办者是否变更;2.提交的法人资格、物价收费许可、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自有或租用的培训场地与设施设备增减及使用情况;4.是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二)学校管理当前页码:3http:/1.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及管理人员任职情况;3.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教学情况;4.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是否严格按章执行。(三) 依法办学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

5、培训层次开展培训,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 学的行为;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五、时间安排与程序10月30日 至11月30日为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时间,年检共分三个阶段:(一) 准备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发出年检 书面通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应在1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交自检工作 报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当前页码:4http:/(副本)、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和财务会计报

6、告,并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年 检报告表送交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未按时送达材料的社会培训机构,劳 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二)审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年检工作小组开始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年检应采 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走访和暗访相互补充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辖区内的社会 培训机构,同时采取到培训机构听汇报、看场地和设施设备、查阅教学文件资料 、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召开教师、学员、管理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将年检工作做细 、做扎实;(三)验证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过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 评定,经检查合格的

7、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方可继续招生办学;社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 令其改正,对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补办年 检手续;对逾期不改正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撤消处理,撤消社会培训机构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具有高级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须报市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我局年检工作评估小组将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年检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注意发现典型经验 ,及时查找劳动保障系统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 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单位登记表、社会培训机构年检 缓办单位登记表、社会培训机构撤消单位登记表、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 情况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情况统计年报送我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我局对年检合 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将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前页码:5http:/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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