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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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1】9 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11】2 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合格评估” ) ,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第一条 合格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评促建、 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合格评估工作的核心内涵:一是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二

2、是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三是突出服务地方或行业经济社会和发展, 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四是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第二条 合格评估一般分为学校自评、 专家进校评估和评估整改三个阶段。学校要重视本校合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各项工作间协调配合,保证合格评估工作各阶段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自评是搞好合格评估工作的基础, 学校要从自身定位和办学特点出发,根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1差距、分析原

3、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 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分析教学状况,建立质量常态监控机制。 学校要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采集工作, 数据采集须体现原始性和真实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 第五条 学校在自评和教学状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学校概况、 评建工作状况、办学成绩、存在问题及成因、改进措施等。 自评报告应全面、 真实地反映学校情况, 总结教学工作成绩,准确、具体、深入地剖析问题。自评报告总字数控制在 4 万字以内,其中剖

4、析问题的部分不少于整个篇幅的 1/3。自评报告与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及其他材料要相互印证。 学校要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一个月, 将自评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寄达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 ) 。 二级学院 (系) 无需准备自评报告和汇报材料。 评估期间,学校日常教学档案按日常管理规定存放。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 学校要以平常心态配合好专家组开展工作,保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额外增加师生负担。学校要与组长进行沟通,以确定小型见面会、现场考察、评估反馈会等评估活动的安排, 同时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在与专家交流过程中要以主人翁意识与专家

5、共同探讨学校发展的问题,实事求是,不夸大成绩、不回避2问题。 第七条 第七条 学校要重视评估整改工作,巩固发展评建成果。在评估整改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教育部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两个月内,学校将整改方案纸质版(一式 5 份)和电子版寄达评估中心,同时在校内公开。 参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评估整改提高工作。 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 按照 “阳光评估”的要求,将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专家接待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要在校内公开。学校要对评估专家

6、组及其成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评估中心反馈。 学校要建立有效收集各方面对评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九条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 在评估中心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学校应按规定要求从简接待评估专家组,做到:校领导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不安排上级领导接见;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闭幕式) ;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送礼物;不超规格安排食宿等。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要做好评估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宣传尺度,重点宣传合格评估的新理念、 新方法及新风尚。 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学校不做过度报道、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 ,努力营造良好的评估氛围,积极做好紧急事件的应对预3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与专家组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相关费用(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皆由教育部设立的评估专项经费列支,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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