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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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设计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Building (2002 年版) 第 1 页 N Z H U 0 5 2002 北京 结构设计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2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 21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 2000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 ,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

3、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 2 页 N Z H U 0 5 结构设计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2 85 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

4、,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 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 3 页 N Z H U 0 5 结构设计 目 录 前 言前 言 . 3.

5、 3 目 录目 录 . 4. 4 1 基 本 规 定1 基 本 规 定 . 6. 6 1.1 结构安全等级 . 6 2 混凝土结构设计2 混凝土结构设计. 12. 12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2 2.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 19 3 钢结构设计3 钢结构设计 . 26. 26 3.1 普通钢结构 . 26 3.2 薄壁型钢结构 . 29 3.3 高层建筑钢结构 . 31 4 砌体结构设计4 砌体结构设计 . 33. 33 5 木结构设计5 木结构设计 . 45. 45 5.1 一般规定. 45 5.2 构造要求 . 48 5.3 防腐、防虫和防火. 50 6 围护结构6 围护结构.

6、 52. 52 6.1 玻璃幕墙结构. 52 6.2 玻璃屋顶结构. 55 第 4 页 N Z H U 0 5 6.3 金属与石村幕墙. 55 结构设计 第五篇 结 构 设 计 第 5 页 结构设计 1 基 本 规 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0.5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 1.0.5 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 1.0.5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 1.0.5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 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注:1 对特

7、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 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中第 3.2.1 条与本条等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1.0.5 1.0.5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 3.1.2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

8、合的设计值 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S=+ (3.2.3-1) GkGSKQQS11 =niQikciQiS2第 6 页 式中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 3.2.5 条采用; G结构设计 1Q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其中为可变荷载Q1Ql的分项系数, 应按第3.2.5条采用; GkS按永久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kGQ1kS按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Q1kci 可变荷载 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S=+ (3.2.

9、3-2) GkGS =niQikciQiS2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kQS1kQS13 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3.2.5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一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2; 一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 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 0.9.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 1.4; 一对标准值大于 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 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 7 页 4.1.1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 的规定采用。 结构设计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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