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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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股票账户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3、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4、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5、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B 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6、,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一)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 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7、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二)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人员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00,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服务平台,以PDF 格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 公司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

8、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2:00 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更正,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公司反馈情况进行相关股份解锁处理。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

9、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

10、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其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也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1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12、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13、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进行违法违规买卖、内

14、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第二十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的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立案。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决定立案处理。 (三)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小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

16、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五)执行。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工作部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由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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