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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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抗震设计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Building (2002 年版) 第 1 页 2002 北京 房屋抗震设计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2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 21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2、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 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 ,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3、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 2 页 房屋抗震设计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2 85 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

4、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 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 3 页 房屋抗震设计 目 录 前前 言言.3 目目 录录.4 1 抗抗 震震 设设 防防 依依 据据 和和 分

5、分 类类 .6 2 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7 2.1 场 地 和 地 基.7 2.2 建 筑 布 置 和 结 构 选 型.8 2.3 结 构 材 料 .8 2.4 地 震 作 用 和 结 构 抗 震 验 算.9 3 混混 凝凝 土土 结结 构构 抗抗 震震 设设 计计 .13 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20 4.1 一般规定.20 4.2 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22 4.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26 5 钢结构杭震设计钢结构杭震设计.28 6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31 6.1 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31 6.2 单层空旷房屋.32

6、7 房屋隔震和减震房屋隔震和减震.33 7.1 一般规定.33 7.2 隔震房屋.33 第 4 页 房屋抗震设计 第六篇 房 屋 抗 震 设 计 第 5 页 房屋抗震设计 1 抗 震 设 防 依 据 和 分 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0.2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 确定。 3.1.113.1.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

7、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

8、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一 2002 中第 3.3.1、第 4.8.1 条与本条等效。 第 6 页 房屋抗震设计 2 基 本 规 定 2.1 场 地 和 地 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

9、01 3.3.1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3.3.2 建筑场地为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6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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