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东专科学校校园性侵害暨性骚扰防治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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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國臺東專科學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國臺東專科學校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 民國 94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4 11 月 23 日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12 月 26 日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4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 習及工作環境,依性侵害防治法、性侵害防法施細則、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施細則、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性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教育部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8

2、條規定等相關法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 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針對本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定期 辦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前款人員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 假及經費補助。 四、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學生手冊。 五、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蒐證 及調查處。 第三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

3、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 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其他本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畫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畫 第四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委員會每學期將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 置、管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 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2 件之空間、製作

4、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校園空間改 善。 第五條 本校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公告週知,提供安全、無性別偏、性別友善之空 間,以減少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機會。 本校教職工聲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即通報相關單位。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 第七條 教師於執教學、指導、訓、評鑑、管、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得發展有違專業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 訓、評鑑、管、輔導或提

5、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八條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得有下為: 一、受歡迎之追求為。 二、以強制或手段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風俗之為。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為 ,亦即一般所謂的強 。 二、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為,且有下情形之一者: (一)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

6、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當言,使他人人格尊嚴 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 性別騷擾:包括一強化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如: 過強調性的性徵或性吸引;過強調性的性別特質、性別 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 2. 性挑逗:包含一受歡迎、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 的吃豆腐為。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 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 性器官;掀裙子;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 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舒 服等。 3(二)交換之性騷擾(性賄):指一以性服務或性為作為交換條 件的要求。如教職員以對

7、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 學、變分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學 生之權;反之學生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之條件,亦對教職 員造成騷擾。 (三)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 供性服務或性為的騷擾。如:以開除、級、重修、及格等 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求的騷擾。也包括在對方願意的 情形下強吻、強或強性為。 (四)性攻擊:包括強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及性為。如猥 褻、強姦、性虐待、約會強等。 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或性

8、騷擾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教師、代課教師、護教師、教官 及其他執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五章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第十條 本校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 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措施: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 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

9、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 員,每定期辦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前款人員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 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用多元管道,公告宣導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學生手冊。 五、 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蒐證 及調查處。 第章第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程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程序 第十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得 以書面向本校收件單位學務處(涉及學生部分)或人事室申請調查,調查及處程序4 如附圖,但本校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

10、查。 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對案件無管轄權,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 轄權者。對於性騷擾事件,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 取適當之緊急處,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移送臺東縣政府社會局。 第十二條 學務處或人事室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24 小時內,應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通 報。 本校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 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 童及少性交防制條第九條、性侵害防治法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定於知悉 性侵害事件後 24 小時內打 113 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以書面通報台東

11、縣家庭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結果應通知台東縣政府社會 局。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其身分之資,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 者,本校學務處或人事室應作成紀,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應載明下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之單位及職稱、住居 所、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

12、、住居所、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涉及學生部分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 非學生部分由人事室為收件單位,除有: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 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完畢者等,應予受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 該事件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並得視事件性質或況指派專人處相關政事宜, 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一、 尋求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二、 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三、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四、 視當事人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 主管

13、機關。 第十五條 學生事務處或人事室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 檢舉人是否受。受之書面通知應依前條規定敘明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申之期限及受單位。 5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得以書面具明由,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或人 事室應作成紀,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前項受之申以一次為限。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人申結果。申有由 者,學生事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委員會處。 第十條 本委員會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14、調查小組以 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性人比,應占成員總二分之 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之調查 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比於學校應 占成員總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與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 費用。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調查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方式辦: 一、當事人為未成者,接受

15、調查時得由法定代人陪同。 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 要時,得於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交由為人閱覽或告 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本委員會得繼續調查處。 四、學校調查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五、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得主張之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身分之 資,本委員會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校內負責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得供閱覽或提 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另有規定者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身分之資刪除,並以代號為 之。 6 第 十九 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 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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