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标:汽车噪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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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秘密ECE欧洲经济委员会(E C E )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REGULATION No.51 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S HAVING AT LEAST FOUR WHEELS WITH REGARD TO THEIR NOISE EMISSIONS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E/ECE/324 )?Rev.1/Add.50/Rev.1/Amend.1/Corr.1 E

2、/ECE/TRANS/505 )? 2001 年 7 月 18 日联合国协议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的条件( * )(第 2 版,包括 1995 年 10 月 16 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附录 50:51 号法规第 1 版 修正本 1 勘误 1 对 02 系列修正本补充规定的勘误 1, 以 2001 年 6 月 5 日委托人的通知 C.N.557.2001.TREATIES- 1 为准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认证的统一规定(*)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 于 195

3、8 年 3 月 20 日在日内瓦通过。标题:汽车的噪声第 1 版法规号:51 2000 年 10 月第I页第 1 版 2000 年 10月12345678910111212345678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51 号法规 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目次规则适用范围(1) 定义(1) 认证申请(2) 标志(3) 认证(3) 要求(4) 车型的认证更改及认证扩展(6) 生产一致性(6)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7) 正式停产(8) 过渡规定(8)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8) 附录附录按照 51 号法规对

4、某一车型噪声排放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书(9) 附录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 13) 附录测量汽车噪声的方法和仪器(14) 附录车辆分类 (25) 附录含有纤维材料的排气系统 (27) 附录压缩空气噪声 (30) 附录生产一致性检查 (32) 附录试验场技术地要求 (33) 法规号:51 第 2 版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II页2001 年 8 月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1适用范围本法规包含与四轮(包括四轮)以上汽车噪声排放的有关条款。2定义仅适用于本法规。2.1“车辆认证”指的是一个车型就其噪声的认证。2

5、.2“车型”指的是在下述基本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汽车。2.2.1车身形状或材料(特别是发动机舱及隔声材料) ; ?2.2.2车辆长度和宽度;2.2.3发动机型式(强制点燃或压燃,二冲程或四冲程,往复式或旋转活塞) ,气缸数和容量,化油器或喷射系统的数量和型号,气门布置,额定最大功率和相应发动机转速,或电机型式;2.2.4变速器系统、档位数和速比;2.2.5在下述 2.3 和 2.4 条中定义的降噪装置;2.2.6虽然有 2.2.2 和 2.2.4 条款, M1 和N1(1)类以外的装备同类发动机和/或总速比不同的车辆也可看作是同类型汽车。然而,如果上述差异导致不同试验方法时,这些差异将被视作一种

6、车型的改变。2.3“降噪装置”指的是一整套限制汽车及排气系噪声的必要部件。2.4“不同型式的降噪装置”指的是在下述基本方面不同的降噪装置。2.4.1在 4.1 条中规定的零部件其商品名称或商标不同;2.4.2部件材料不同或其形状和尺寸不同。改变电镀(比如镀锌或镀铝等)不被认为是不同的型式;2.4.3至少一个部件的工作原理不同;2.4.4零部件装配方式不同;2.4.5进气和/或排气消声器的数量不同。(1) 与汽车构造的联合决议的定义相一致(R? E ? 3 ) (T R A N S / S C 1 / W P 2 9 / 7 8 /修正本 3,附录 7 ) (又见本法规附录 4 )?标题:汽车的

7、噪声第 1 版法规号:51 2000 年 10 月第1页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2.5“降噪系统部件”指的是构成降噪系统的一个构件。这些部件特指:排气管、膨胀室、消声器本体。2.5.1只有当其存在对于保证符合规定的声级限值是必要的,才将空气滤清器视为一个组件。2.5.2排气歧管不视为降噪系统的组件。2.6“最大质量”指汽车制造厂公布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该质量可能比国家行政部门授权的最大质量大) 。2.7“发动机功率”指的是按 UN/ECE 85 号法规,ECE 方法测量的发动机功率,单位是 KW(ECE) 。3认证申请3.1对某一

8、车型就其噪声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提出。3.2同时要附带下述文件,一式三份。3.2.1对车型就上述 2.2 条提到的项目所作的说明。识别发动机和汽车型式的数字或符号应予以规定。3.2.2构成降噪系统的带正式标识的零件清单。3.2.3降噪系统装配图以及表明在车上安装位置的图纸。3.2.4每个组件的零件图,要保证容易识别,容易定位,并包括所有材料的技术条件。3.3在 2.2.6 条提到的情况下,由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与整车制造厂一道挑选一个代表该车型的车辆。该车应满足长度最短,在行驶状态下质量最小,并符合附录 3 中 3.1.2、 3.2.3 条的要求。3.4如果进行认证试验

9、的技术检验部门要求的话,汽车制造厂还要提供一套降噪系统样品,以及一台发动机,该发动机至少在气缸容积以及最大额定功率方面与装到型式认证车辆上的发动机相同。3.5在批准型式认证之前,主管部门应核实制造商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法规号:51 第 1 版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2页2000 年 10 月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4标志4.1降噪系统的组件,除了紧固件和管子外都要有以下标志:4.1.1降噪系统及其组件制造厂的商品名称或商标,以及4.1.2制造厂的业务说明。4.2这些标志应清晰、易认、耐久。4.3 一个零件可以有几个

10、认证号(如果它已作为几个替代消声系统的零件得到认证的话) 。5 认证5.1如果按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型满足下面第 6 和 7 条的要求,就可以授予该车型的认证批准。5.2应给每个认证的车型分配一个认证号。其头两位(目前是 02,对应的是从 1995 年 4 月 18 日开始生效的 02 系列修正本)用来表示在签发认证批准时体现最近对本法规所作的重大修正系列号。同一缔约方不许给装备另一种降噪系统的同种汽车或另一种车型分配同样的认证号。5.3按本法规涉及某一车型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应符合本法规附录 1 的形式。5.4在每个符合按本法规认证批准的车上明显易于接近的

11、地方,粘贴认证表中规定的国际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5.4.1一个圆圈环绕大写字母“E” ,后面是代表认证批准的国家代号(1);?5.4.2在本法规号的后面是字母“R” ,一条短划线以及在 5.4.1 条中规定的圆圈右侧的认证号。(1) 1 德国,2 法国,3 意大利,4 荷兰,5 瑞典,6 比利时,7 匈牙利,8 捷克,9 西班牙,10 南斯 拉夫,11 英国,12 奥地利,13 卢森堡,14 瑞士,15 (空缺) ,16 挪威,17 芬兰,18 丹麦,19 罗马尼亚,20 波兰,21 葡萄牙,22 俄罗斯,23 西腊,24 爱尔兰,25 克罗地亚,26 斯洛维尼亚,27 斯洛伐克,28 白俄

12、罗斯,29 爱沙尼亚,30 (空) ,3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2 拉脱维亚,33 (空) , ? 34 保加利亚,3536 (空) ,37 土耳其,3839 (空) ,40 前南马其顿共和国,41 (空) ,42 欧共体, 43 日本,44 (空) ,45 澳大利亚,46 乌克兰,47 南非。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 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 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标题:汽车的噪声第 2 版法规号:51 2001 年 8 月第3页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

13、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5.5如果车辆在一个国家根据本法规得到了认证批准,并符合协议附录中一个或多个其他法规认证的车型,则 5.4.1 条中规定的符号不需要重复。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法规号和认证批准号都应竖直排列到 5.4.1 条中规定符号的右侧。5.6认证标志应清晰、易认、耐久。5.7认证标志应放在制造厂粘贴的整车数据铭牌旁边或就在上面。5.8 本法规附录 2 给出了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6 要求6.1一般要求6.1.1车辆、发动机以及降噪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应使车辆在正常使用时,尽管可能受到震动,仍能够满足本法规条款的要求。6.1.2降噪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装配

14、应使其对车辆使用条件下受到的腐蚀有合理的抵御能力。6.2有关噪声级的要求6.2.1测量方法6.2.1.1应使用在本法规附录 3 中规定的两种方法测量提交认证的车型在运动时以及在静止状态(1)产生的噪声,对于电力驱动车辆,只在运动时测量噪声。对于最大允许质量超过 2,800kg 的车辆来说,如果相应的制动设备属于车辆零件的话,必须根据附录 6 的要求,额外测量车辆静止时压缩空气的噪声。6.2.1.2上述根据 6.2.1.1 条测量的两个值必须记入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法规附录 1 的通知书上。根据上述 6.2.1.1 条测量值必须记录在试验报告内,以及对应附录 1 型式的证书上。(1) 在静态车上

15、进行试验以便给行政部门使用这种方法检查在用车时提供基准值。法规号:51 第 1 版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4页2000 年 10 月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6.2.2 声级限值6.2.2.1 以下面 6.2.2.2 条为条件,按本法规附录 3 中 3.1 条规定的方法测量的车型声级不许超过以下限值:车型分类限值(dB(A))?6.2.2.1.1 客车,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座位不超过 9 个。74 6.2.2.1.2 6.2.2.1.2.1 6.2.2.1.2.2 9 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以上的客车,最大授权质量超过 3.5t 。其发动机功率小

16、于 150kW(ECE)?使用 150kW(ECE)或以上功率的发动机78 80 6.2.2.1.3 6.2.2.1.3.1 6.2.2.1.3.2 9 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以上的客车,以及货车最大授权质量不超过 2t 时最大授权质量大于 2t 不超过 3.5t 76 77 6.2.2.1.4 6.2.2.1.4.1 6.2.2.1.4.2 6.2.2.1.4.3 最大授权质量超过 3.5t 的货车发动机功率小于 75kW(ECE)?发动机功率在 75150kW(ECE)?发动机功率为 150kW(ECE)或以上77 78 80 6.2.2.2 然而6.2.2.2.1 对于在 6.2.2.1.1 和 6.2.2.1.3 条中提到的装备了压燃和直喷的内燃机的车型来说,限值应增加 1dB(A) ; ?标题:汽车的噪声第 1 版法规号:51 2000 年 10 月第5页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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