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随附性_概念辨析_陈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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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哲学 “随附性 ” 概念辨析陈 晓 平一、 “随附性” 概念的提出“随附性 ” 概念与心 - 身问题密切相关。心 - 身问题涉及心智与身体的关系 , 具体说, 心智是否依赖身体或身体是否决定心智 ? 我们知道 , 因果关系是一种依赖关系或决定关系, 即结果依赖原因或原因决定结果。心 - 身关系属于因果关系吗?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 , 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我的手靠近火这个物理事件引起我疼这个心理事件 , 我疼这个心理事件又引起我缩手这个物理事件 , 等等。对于这一事实的一般性认可, 戴维森 ( D . D a v i d s o n )称之为 “因果相互作用原则 ”( p

2、r i n c ip leo f c a u s a l i n t e r a c t i o n ) ( D a v i d s o n , p . 208) 。然而 , 心 - 身因果关系并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因为心智不完全服从物理的因果关系 , 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或非决定性或非物理性 , 如通常所说的意志自由 。这种意志自由可使我在感到疼痛时不把手缩回 , 这样便违反了通常的因果规律。如此看来 , 心理对于物理关系是既依赖又独立的 , 不同于完全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戴维森把心理对于物理的这种关系叫做 “随附性” ( s u p e r v e n i e c e ) 。这个词是他从

3、黑尔 ( R . M . H a r e )那里借用过来的 , 黑尔在其 1952年发表的 道德语言 中 , 用 “随附性 ” 表示道德性质对于自然性质如行为之间的关系。( 参见黑尔, 第 138页 )戴维森对 “随附性” 给出这样的描述 : “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件 , 它们在所有物理方面是相同的 , 但却在心理方面有所不同 ; 或者说, 一个在物理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对象在心理方面也不可能发生变化 。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 ” ( D a v i d s o n , p . 214)请注意 , 这里的随附性所涉及的共变性只有一半, 即当物理性质不变时心理性质也不变

4、;而没有另一半 , 即当物理性质变化时心理性质也变化 。这是随附性不同于因果性的方面之一:因果关系是完全共变的, 即当原因变化时结果变化 , 当原因不变时结果不变。此外 , 因果关系是有时间性的 , 即原因先于结果 ; 而随附性关系不必有时间性 , 也可以是同时的 。戴维森所说的 “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 ” 成为争论的焦点 。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的随附性可以用严格的数学形式或逻辑形式表达出来吗? 在什么意义上随附性具有可还原性或不可还原性 ? 这些都是有待澄清的问题。二、 弱随附性与强随附性在戴维森的 “随附性” 概念的基础上 , 金在权 ( J a e g w o nK

5、i m )在其力作 随附性的概念 中以71本文受到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广东省社会科学 “十一五” 规划项目 ( 编号 09C-01)资助。72哲学研究 2010年第 4期他是诚实的和仁慈的 。 ( c f . K i m , 1984,p . 159)这意味着, 弱随附性只是针对某一个可能世界而言的 , 不具有跨越世界的普遍必然性。为此 , 需要引入一个更强的随附性概念 。在讨论强随附性之前,笔者想对金在权的公式 ( 1)和 ( 2)提出改进的建议, 使之更加符合他的本意。改进后的公式是:( 1 )( x ) Bi( x ) A*( x ) ( 2 )( x ) B#(

6、x ) A*( x ) 公式 ( 1 )和 ( 2 )同公式 ( 1)和 ( 2)相比 , 其修改之处仅仅是在全称量词之后增加一个必然模态算子 “”。这是因为, 金在权给出的关于弱随附性的定义中含有 “必然地 ”, 而且在后面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中 , 在保留这一 “必然地 ” 的同时, 又增加了一个 “必然地 ”。这里的 “” 就是代表弱随附性定义中的 “必然地 ”。把放在全称量词 ( x )之后, 正是为了表明此公式的个体域仅仅涉及某一个世界如现实世界。公式 ( 1 )和 ( 2 )对于本文以后的讨论是有用的, 不过眼下还是按照金在权给出的公式进行讨论。为了得出强随附性的定义 , 金在权给出

7、关于弱随附性的另一种等价的表述 , 即 :A 弱随附于 B , 当且仅当:必然地, 对于任何 x 和 A 类的任何性质 F , 如果 x 具有 F 那么存在 B 类的一个性质 G 使得 ,x 具有 G 并且对于任何 y 而言 , 如果 y 具有 G 那么 y 具有 F 。 ( i b i d ,p . 163)说这个定义与前面的定义是逻辑等价的, 就是说, 从前面的定义可以推出这个定义 , 并且从这个定义可以推出前面的定义 。可以说 , 这个定义是对前面的定义的展开, 展开的结果使它包含一个子命题,即 “对于任何 y 而言, 如果 y 具有 G 那么 y 具有 F ”。由于这个子命题没有紧跟一

8、个必然模态算子,所以它只是针对某一个世界而言的。这正是弱随附性的特征 。可想而知, 如果我们在它前边加上一个必然模态算子, 使它具有跨越世界的普遍性, 它就会变成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 。强随附性的定义是 :A 强随附于 B , 当且仅当:必然地, 对于任何 x 和 A 类的任何性质 F , 如果 x 具有 F 那么存在 B 类的一个性质 G 使得 ,x 具有 G 并且必然地对于任何 y 而言 , 如果 y 具有 G 那么 y 具有 F 。( i b i d ,p . 165)这个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同刚才那个关于弱随附性的定义相比, 唯一的差别就是让那个子命题紧跟一个模态词 “必然地”。加上弱随附

9、性原有的一个 “必然地 ”, 强随附性的定义中出现两个 “必然地 ”。如何理解这两个 “必然地 ” 所表达的必然性? 在金在权看来, 这个问题是开放的 , 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来确定。至于心 - 身随附性 , 他提议把前一个同弱随附性共有的必然性理解为形而上学必然性, 把后一个为强随附性所特有的必然性理解为律则的 ( n o m o l o g i c a l )或物理的必然性 ; 也可把两者都看作形而上学的或者都看作律则的 。另外 , 强随附性蕴涵弱随附性, 反之不然 。 ( c f . i b i d ,p p . 165 - 166)三、 全总随附性及其与强 - 弱随附性的关系金在权在同一篇

10、文章中还讨论了第三种随附性即全总随附性 ( g l o b a l s u p e r v e n i e c e ) , 全总随附性是从世界总体的角度所看待的性质之间的随附性。 “全总随附性” 的定义是 :A 全总随附于 B , 当且仅当 , 对于 B 是不可分辨 ( 简称 “B - 不可分辨”)的诸世界对于 A 也是不可分辨的。 ( i b i d ,p . 168)或者说 , 如果 B 性质在诸多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上是相同的 , 那么 A 性质在这些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也73“随附性” 概念辨析74哲学研究 2010年第 4期即 , 把弱随附性看作最小必要条件, 用以断言两类性质之间的决定性或

11、依赖性 。且不说两类性质之间联系的跨世界的稳定性;如果这些联系在一个世界之内都不成立 即那里有一些对象相对于给定性质是完全不可分辨的, 然而相对于由这些性质决定或依赖于这些性质的那些性质却是可分辨的 那么很难看出关于存在真正的决定或依赖关系的断言还有什么意义。如果像心理对物理的全总随附性所允许的那样, 存在这样一个人, 他在物理的各个方面同你是不可分辨的 , 但却在心理生活上完全不同于你 , 甚至根本没有心理生活 , 那么关于心理依赖物理的断言如何可能被提出?” ( K i m ,1987,p .320)金在权把弱随附性看作依赖关系或决定关系的底线 : 如果全总随附性连弱随附性都不蕴涵 , 它

12、还有资格叫做 “随附性 ” 吗 ? 但是, 全总随附性至少初看上去是有意义的 。问题出在哪里 ? 我们有必要对随附性的意义底线做深入探讨。四、 随附性的意义底线在上述对全总随附性作出修正的同一篇文章中 , 金在权对强随附性给出另一种表述 , 这一表述是由麦克劳克林 ( B r i a nM c L a u g h l i n )首先提出的。具体如下:A 强随附于 B , 当且仅当:对于任何世界 wj和 wk和任何对象 x 和 y , 如果 x 在 wj具有 y 在 wk所具有的相同的 B - 性质, 那么,x 在 wj具有 y 在 wk所具有的相同的 A - 性质。 ( i b i d , p

13、 . 317)将这个定义同前面关于弱随附性的第一个定义相比较 ,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种随附性的区别所在:弱随附性谈的是一个世界之内的关系 , 而强随附性谈的是跨世界的关系。对强随附性可以更为简捷地表述为 :A 强随附于 B , 当且仅当, 相对于 B 的跨世界 ( c r o s s - w o r l d )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 A 的跨世界的不可分辨性 。按照这个定义,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如果没有一个 x 和 y 使得它们在 wj和 wk具有相同的B 性质, 那么 ,“A 强随附于 B ” 总是成立的。类似的结论也可从弱随附性的定义得出 。显然, 这种意义的随附性是无谓的甚至

14、是荒唐的 。为避免这种随附性, 笔者的建议是规定论域 。模态逻辑对论域的一般要求是:论域是一个非空世界集和一个非空个体域。在此基础上可以把论域分为两类, 一类是多世界论域 , 另一类是单世界论域。对于多世界论域的特殊要求是 : 对于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而言,至少有两个世界 wj和 wk使得 ,wj中至少有一个体 x 并且 wk至少有一个体 y , 它们具有相同的基础性质 。如果所谈诸多世界和个体不满足这一条件 , 则谈论强或弱随附性是无意义的。这样 , 上面提到的那种随附性便被排除了;因为相对于这里所规定的论域 , 上面那种随附性不在论域之内 , 因而是无意义的。这一论域规定就是本文关于强和弱随

15、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 。然而, 这种限制论域的方法还不能消除由全总随附性引起的困惑 。正如金在权已经提到的 , 即使在两个世界 wj和 wk中没有一个 x 和 y 具有相同的基础性质, 但只要 wj和 wk的基础性质 B 在总体分布上是相同的, 则谈论全总随附性仍是有意义的 。此时, 如果随附性质 A 在 wj和 wk的总体分布也是相同的 , 那么,“A全总随附于 B ” 是真的 ( 如前一节的模型二 ) ;反之是假的 ( 如前一节的模型三 ) 。只有在没有任何可能世界使得基础性质 B 的总体分布是相同的情况下, 谈论全总随附性才失去意义。因此 , 为在多世界论域中避免无意义的全总随

16、附性, 对其论域的特殊规定是:至少有世界 wj和 wk使得 , 基础性质 B 对它们的总体分布是相同的 。根据这个规定, 对于在其基础性质的总体分布上不相同的两个世界 , 谈论全总随附性是无意义的 。这一论域规定就是本文关于全总随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 。75“随附性” 概念辨析接下来讨论单世界论域。单世界论域不涉及不同世界之间的横向比较 , 只涉及一个世界在时间进程中的纵向比较 , 也就是说, 关于随附性的讨论不是着眼于不同世界的可辨别性, 而是着眼于一个世界的变化性 。这样, 全总随附性命题断言 :如果一个世界的基础性质 B 不变 , 那么它的随附性质 A也不变 。相对于单世界论域, 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将合二为一, 因为此时所面对的个体域是同一个 , 不妨将它们统称为 “强 - 弱随附性 ”。强 - 弱随附性断定这个单一世界中的任何两个具有相同基础性质 B的个体 x 和 y 具有相同的随附性质 A 。为使这一断定有意义, 必须规定该世界中至少有两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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