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6611527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37.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2 - 西北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

2、公示。 第三条 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应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实验- 3 - 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

3、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 第七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 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各类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4、、放射性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 4 - 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其他气体使用。 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5、第十三条 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或排水管道。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 校验和

6、标定。 - 5 -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维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不准自行拆卸。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仪器所在房间门窗要有防盗措施。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 第十九条 要注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 6 - 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20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