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与地籍测量---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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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一、土地制度与土地权属n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n三、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n四、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n五、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与内容第二章 土地管理概述n1、土地制度的概念n2、土地所有制度n3、土地使用制度n4、土地产权n5、土地权属一、土地制度与土地权属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1 1、土地制度的概念、土地制度的概念 n 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 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 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 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土地 制度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 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土地制度既 是一种经济制度,又

2、是一种法权制度,是 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 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地制度有广义 与狭义的概念之分。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 的制度,是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 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 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 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 税收制度等n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指土地所有制度、土 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n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土地公有制 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 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2、土地所有制度n 土地所有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 所有

3、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 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基础。n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 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这 一权利可细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客 体是土地。土地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 、行使的排他性、权能构成的充分性和权能 组成的可分离性和可复归性等基本属性。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3、土地使用制度n 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 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一 定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取得部分土地收 益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和独立性、

4、依法从 属性、直接支配性、可转让性和有期限性 等特征。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4、土地产权 n 土地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并且这些权利可以分散拥有。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 役权。土地产权有如下4个基本特性:n n1 1)排它性排它性。指土地产权一经法律程序指土地产权一经法律程序确定其归属,就具有排斥所有其他人对该确定其归属,就具有排斥所有其他人对该项财产的权利;项财产的权利;n 2 2)土地产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土地产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和价值性。其客体是土地资产,是能被占其客体是土地资产,是能被占用且可带

5、来利益的那些土地资源。用且可带来利益的那些土地资源。n n3 3)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并得到法律保护。律承认,并得到法律保护。n n4 4)土地产权具有相对性。土地产权具有相对性。土地产权虽土地产权虽具有排他性,但不是绝对权利,而要受到具有排他性,但不是绝对权利,而要受到来自社会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控制与制来自社会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控制与制约。约。n 5、土地权属n 土地权属,也称地权,是指土地产权 的归属。土地权属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 安定的基础。土地权属主是指拥有土地产 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

6、 使用权或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 跨地区国有工程的业务主管机关 。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 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二、二、 我国的土地制度我国的土地制度n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1、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n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全民所有土地,土地所有权由国 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用地单位和个

7、 人只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n 2、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n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3、土地登记制度n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政 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发证、确认使用 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确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发证、确认 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非农 建设用地使用

8、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改变土地权属 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4、保护耕地制度n 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严格控制 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单位负 责开垦与所占用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的,按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 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 可以耕种的,应当交由原使用者恢复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应按规定缴纳闲置 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 位的土地使用权,交还原用地人恢复耕种 。第

9、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5、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n 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 度。除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外,凡新增的 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 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 。n 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n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 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 护,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 途使用土地。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名词解释:n n农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n n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

10、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n n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7、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n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为监测土地利用状况,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和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三、三、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n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1、, 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的是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是指劳动集体对属于其 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是土地集 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 现,简称为集体土地。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 全民所有 的土地也称为国有土 地。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1、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n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2、。因此,都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城 市市区 的土地 (含建 制镇、 独立工 矿区所 辖土地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 照法律 规定属 于国家 所有的 农村和 城市郊 区的土 地;依 照法律 国家征 用的土 地。如 铁路、 公路、 风景名 胜区、 水利设 施用地 等;依 照宪法 规定属 于国家 所有的 荒山、 荒地、 林地、 山岭、 滩涂等 土地。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1、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n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单位或

13、个人都 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都无权擅自处 置国有土地。n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切属于国家所有的 土地。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n 城市市区土地(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所辖土地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 依照法律国家征用的土地。如铁路、公路、风 景名胜区、水利设施用地等; 依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滩涂等土地。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2、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主体和客体集体土地的主体:土地管理法规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村农民 集体。由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 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

14、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已经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相应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我国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 村农民集 体; 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 ; 乡(镇)农民集体。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n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n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属于农 民集体的一切土地。主要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 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山属于集 体所有。 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将自家的自留山(地)作为私有财产出卖牟取暴利 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宅基地自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n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

15、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 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四、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法律规定我国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 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依法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提供给 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 地。使用者享有对依法提供给其使用土地 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部分处分权利 。法律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 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农村包 承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等。但对其主体资格有所限制:自留地 、自留山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立户条件的户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四节 土地权属管理四、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n 1、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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