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案评析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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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宝硕股份” 、 “ 沧州化工” 破产重整案评析“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案评析张文鑫 崔征 杜勇波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 破产重整制 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作用, 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 障和可行途径 。沧州化工和宝硕股份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但 由于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 尚无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本文拟通过对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破产重整实践的分析, 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一、 案情介绍( 一) 破产重整概况宝硕股份截至 2 0 0 6年底, 公 司账面显示 总资产为 2 2 . 9 1 亿元 , 总负债为 3 8 . 4 8 亿元。沧州化工2 0 0

2、 6 年年报显示 资产总计 4 1 . 7 2亿元 , 负债总计5 1 . 5 4 亿元。两家公司面临情况几近相同, 一是均河北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高级经济师。 河北证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河北证监局上市处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亏损, 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是均因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券 监管部门立案稽查; 三是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2 0 0 7 年6 月1日, 新破产法正式实施, 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为了挽救危机 , 避免破产, 先后申请重整并得到法院批准。( 二) 破产重整过程从实践看 , 两家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宝硕股份于2 0 0 7年 1 月被债

3、权人 申请破产偿债。3 个月后 , 沧州化工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破产 申请。2 债务申报及审核保定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通知并公告了申报债权事项, 并审核债权。3 审计、 评估 、 偿债能力分析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两家公 司破产管理人分别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 测算债权及资产比率, 分析偿债能力。4 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 权衡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在扣除担保债权、 税收债权、 职工债权、 破产费用后 , 与裁定确认的债权相除可得出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 比例, 再估 算重整情况下的清

4、偿比例, 制作债务清偿草案, 在法院的主持下, 相关各方进行初步协商, 判断重整可行性。5 与重组方进行方案论证和谈判两家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前期工作整理的基础数据材料, 包括公司的法人架构 、 资产价值、 负债情况 、 偿债能力等, 与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的论证, 并就具体减债条件展开谈判。6 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先后于 2 0 0 7年 6月 2 5日和 2 0 0 7 年 8 月 3 0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核查 了申报的债权, 选聘 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7 提出重整申请并 由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分别提出重整申请 , 并获得法

5、院同意进入重整程序。8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主体就是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 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重整草案可分别概括为:( 1 ) 宝硕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债权调整方案为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清偿 ; 优先债权在担保物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 可清偿债权1 4 , 5 7 6 . 2 8 万元; 普通债权总额为4 7 9 , 7 5 1 . 6 9 万元, 1 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 1 0万元 以上的债权可通过 1 3 比例现金清偿, 也可由出资人让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债权 比例进行分配, 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 4 0 , 2 9 5 , 7 8 4股 , 限售流通

6、股股东共计让渡 1 2 6 , 4 5 3 , 2 3 1 股。其中让渡的流通股按债权 比例向普通债权人分配 , 让渡的限售流通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经营方案为潜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 , 承诺 向宝硕股份注入资产, 提供资金支持, 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同时对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 2 ) 沧州化工重整计划草案。债权调整方案为职工债权及税款全额偿还 ; 普通债权人中5 0 万元以上 ( 不含 5 0 万元) 大额债权保证获得 1 1 . 3 3 的清偿, 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按重整计划草案预计变现, 可增加清偿比例 2 . 9 5 个百分点, 普通债权人中5 0万元以上( 不含 5 0万

7、元) 大 额债权可获得1 4 . 3 8 的清偿。 5 0万元以下( 含5 0万元) 小额普通债权按 3 0 的确定比例清偿, 该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 比例不受 出资人权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股权让渡方案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超过1 0 万股以上的部分, 每户无偿减持1 0 % , 共计减持2 , 9 8 6 . 8 4 万股。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来增加企业现金资产 , 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 比例。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重整方案中, 虽然均有股权让渡 内容, 但实质上有本质的区别, 宝硕股份股权让渡 目的是以重组为 目标, 而沧州化工仅是以偿还债务为 目的。9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8、表决重整计划2 0 0 8 年1 月, 宝硕股份债权人会议中, 普通债权组表决两次均未通过。2 0 0 7 年1 1 月1 9日, 沧州化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大额普通 债权人组未表决通过。法院最终强制裁定两家公司破产重整草案。1 0 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2 0 0 8 年2 月5日,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宝硕股份重整计划。2 0 0 7 年 1 2 月2 4日,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沧州化工重整计划。1 1 重整计划开始执行两公司被法院强制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后, 破产管理人向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则需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9、二、 案例分析(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1 破产重整提起问题从两家破产公司情况看 , 沧州化工 、 宝硕股份均是债务人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理论上 , 无论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破产重整 申请, 这样可以充分地保护各方的利益。但若任何债权人均可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 难免会产生随意性 , 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 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应当履行哪些内部程序 ,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 , 上市公司由于涉及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 , 且股东持股 比例较为分散, 如何保障股东提起重整权利需要进一步完善。2 公司治理问题上市公司治理历来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破产

10、管理人由于介入公司营运 、 清算等事务或者监督公司破产重整的实施 , 势必对公司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实践中, 公司法、 证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三会运作有严格要求, 但破产管理人往往成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太上皇, 造成破产公司治理的瘫痪。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两家公司在信息披露、 重大事件决策等涉及 公司法 、 证券法 规定时, 仍旧由原来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形式上作出决议, 实质上三会的作用已名存实亡, 为此, 监管部门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相关决策文件上签字盖章 , 但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依据 。破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陷入两难境地的原因主要是, 破产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决策机构与破产

11、管理人的关系定位在现有制度下模糊不清。2 0 0 8年交易所新修订的 股票上市规则 虽然及时弥补了上市公司破产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缺位问题 , 责成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 由于 股票上市规则 属于自律规则, 法律效力较低, 责任追究恐怕难以落到实处。同时该规范重在信息披露 , 涵盖面较窄。3 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 重整制度是在“ 促进债务人复兴” 1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 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破产重整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债权人、 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出资者( 股东) 等各种利害关系人均因涉及利益调整积极参与其 中, 重整

12、过程成为债权人 、 债务人及其 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因此 , 在破产重整中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 对出资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忽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 沧州化工、宝硕股份均设立了出资人组, 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两公司具体让渡比例、 参与股东范围、 让渡权益用途、 相关经营方案及表决形式等又有所不同。其中关于让渡股权的信息披露 、 表决权行使和具体处置等规定不明确引起了广泛的争议。4 股票发行问题上市公司利用增发摆脱困境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依据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规定, 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 , 这种

13、定向发行方式的条件相对严格 , 不允许立案稽查公司采取此 种方式, 同时机构是否愿意为正在进行破产重整的债务人的债务买单具有不确定性 , 而使得挽救行为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 , 通过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引入重组方。由于此办法没有限制立案稽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认购资产, 因此该种方式成为挽救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最有力的手段, 沧州化工、 宝硕股份均采取该种方式筹划资产重组。但 由于 上市公 司1李曙 光: “ 新企业破 产法 权威解读: 九大制 度创新与突破” , 载 法制日 报 2 0 0 6 年9 月 5 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未对破产重组

14、行为进行规范, 出现法律法规脱节现象。5 罚款 、 罚金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了行政 、 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申报。这说明破产公司的罚款和罚金是作为除斥债权对待, 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但公司经过重整后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是否依照原来的处罚依据向当事人追缴罚款和罚金, 我国新破产法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 , 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执法上的不统一。沧州化工 、 宝硕股份均因严重违规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行政处罚能否免除具有不确定性 , 给重组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 完善建议针对实践中出

15、现的上述问题 , 现提出如下建议:1 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提起( 1 ) 关于债务人申请一般来说, 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 申请应当由其代表机关提 出。但是 , 对申请公司重整事项如何作出决议 , 我国 公司法 尚无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 公司法” 规定 , 公司重 整实行董事会为 申请权人的原 则, 日 本、 美国则禁止董事会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而由公司提出。 2鉴于申请破产重整事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 因此应当由代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且以特别事项进行表决较妥。同时, 参 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 以上股份 的股东、 董事会或监事

16、会均有权利提出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 上市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 起合理时间内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合理时间一般来说可以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 但不宜过长。( 2 ) 关于债权人申请对于债权人 申请破产重整, 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宽泛, 无论对该公司拥有多少债权均可对其提起破产申请 , 这可能导致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行使该权利给原本无破产之忧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对上市公司2李永祥、 丁文联: 破产程序运作实务 , 法律出版社2 0 0 7年版, 第2 7 7页。而言还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为此我国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缩小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范围。( 3 ) 关于出资人申请对出资人行使重整申请权 , 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有最低 比例的限制。我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 出资额须 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能够申请公司破产重整。考虑上市公司具有的公众 性, “ 1 0 以上” 应当包括多人出资额的合并计算, 并应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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