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活动安全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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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實施細則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實施細則 一、為確保學生校外活動安全,並預先防患意外事故之發生,凡本校學生班級或社團申請舉辦之校外活動,應由指導老師輔導承辦同學,預先研訂周詳之活動計畫書,連同活動申請表送交學生事務處簽請核准。計畫書之內容以團體紀律及安全為重點,包括: (一) 活動目的。 (二) 活動日期、地點、行經路線及活動歷程時間表。 (三) 工作人員編組與職掌:含工作人員名冊,合格急救員,高山嚮導或水上活動救生員名冊。 (四) 參加人數及編組:詳列各分組負責人及組員名冊。各分組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分組負責人應指派具備帶領活動經驗者擔任之。 (五) 交通工具乘載計畫及安

2、全規定事項:詳細說明交通工具之選用,租賃,人員乘載車次、座次安排及負責承辦人,以及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六) 活動期間之紀律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 (七) 膳宿安排及衛生注意事項。 (八) 醫藥及救護事項規定。 (九) 通訊連絡及其他事項之規定。 二、活動舉辦之前,應先瞭解活動地點之天候,地形、地物及往返路況,膳宿事宜亦應預作安排,並對可能之變化預作因應之準備,必要時,應先派員作現場勘察及接洽,據以研訂周詳之活動計畫,確保活動之安全。 三、學生舉辦之校外活動,首重團體紀律及人員安全,領隊人員應隨時掌握參加活動人員之動向,在活動過程中,應隨時視需要清點人員,嚴格要求參加人員,未經報准不得擅自離隊,

3、以維護團體紀律,確保人員安全。 四、學生舉辦校外活動如需租用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車輛租賃及安全檢查工作: (一) 租用車輛應洽詢信譽良好之合法公司行號,並依左列之要項簽訂正式之租賃契約。 1. 公司行號(營業執照)及租用單位(學校) 。 2. 租用車輛種類(乘客定員,車號及行車執照) 。 3. 駕駛人員姓名及其駕駛執照。 4. 租用時間、往返地區及租金。 5. 是否保險及賠償約定。 6. 其他。 (二) 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1. 選擇公私營信譽可靠之公司行號直接辦理租用手續。 2. 租用車輛必須以屬於訂約之公司行號為限。 3. 選用出廠年份較新及車況良好之車輛(出廠年份載於行車執照上)

4、,絕對不得以經濟為理由,租用廉價而老舊之車輛。 4. 租用車輛必須檢驗其行車及駕駛之合格執照,不合格或無執照者不得租用。 5. 索閱車輛檢驗及修護保全紀錄 (如本年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租用) 。 6. 查看駕駛員是否有違規及肇事紀錄(如本年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租用) 。 7. 察看車輛安全設備 (如前後燈、尾燈、煞車燈、轉向指示燈、雨刷、喇叭、手煞車、隨車工具、備胎零件、滅火器等) 。 (三) 簽訂租約時,應要求公司行號(車主)準備及遵守事項: 1. 負責選派車況良好及設備齊全之車輛。 2. 遴選經驗良好之合格駕駛員,並於開車前予以充分之睡眠休息。 3. 詳細檢查車輛各部份是否良好,對轉向及制動裝

5、置應特予注意,並作適當保養(如鎖緊螺絲、潤滑、清潔等) 。 4. 攜帶隨車工具、備胎、必要零件及滅火器等安全設備。 5. 如同時行駛同路線租出兩車以上時,應指定其中資深駕駛一員為領班。 6. 應遵守規定運費承運,不得貶價競爭。 7. 嚴格規定駕駛員駕車不得超速、違規行駛。 (四) 簽訂租約時,應要求駕駛員或領班人員遵守事項: 1. 駕駛前身心必須健全(如充分睡眠,勿作其他損耗精神體力之行為,如感身心不適,或情緒不良時,應自動請求另派妥適之駕駛員接替) 。 2. 出發前除公司(車主)應對派出車輛作適當保養與準備外,駕駛員尤應注意下列各部份之檢查: (1) 制動系統。 (2) 轉向系統。 (3)

6、油、水、電(包括燈光雨刷等)及輪胎氣壓。 (4) 隨車工具、備用零件及安全設備。 3. 車輛行駛中,應注意機件情況,如發現車況不佳,應立即停駛並檢修。 4. 學校師生如超載情形,得拒絕駕駛。 5. 派用車輛如公司未作充分準備,或經檢查發現機件不妥時,應拒絕駕駛。 6. 領班人員有督導其他駕駛員從事檢查,負責與學校領隊人員密切連絡,及協助各車完成應有準備之責。 7. 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速率及間隔距離,不得超速或超車。山地下坡行駛,均應列入低速檔緩行,以策安全。 8. 駕駛員於途中遇有機件故障,或意外情況發生時,首應停車處理,如不能停車時,除機警沉著應付外,應立即通知隨車領隊人員及乘員,俾作緊急應

7、變之準備。 (五) 學校領隊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1. 行車之前,應按租用車輛安全查核表 (如附表) ,逐項檢視車輛之安全措施並簽章認可。 2. 出發之前,應先集合全體人員,整隊點名,分配車、座次,並詳細說明安全規定及緊急狀況處理措施等事宜。 3. 行車途中,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秩序與安全,嚴禁學生將頭、手伸出車外,或不按規定乘坐,並隨時注意行車狀況,遇有行駛過速,或發現異狀(如車輛作 S 型行駛,引擎突發怪聲等)時,應即提出警告,必要時得令駕駛員停車檢查,或停止前進 (得換乘其他車輛,以確保安全,採取適當措施為要) 。 4. 途中休息及返程行車之前,應請駕駛員配合,再按安全查核表之規定檢視車輛安

8、全措施,並特別注意制動(煞車)及轉向操縱系統是否良好。 五、本校學生舉辦登山健行活動,均應透過登山社辦理,並應遵守下列之規定事項: (一) 計畫舉辦登山活動之前,應將初步擬訂之活動計畫提交本校登山社研討其可行性,並協調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二) 正式活動計畫完成後,應由登山社填寫活動申請表,並檢附登山活動計畫書,活動地區路線圖,登山人員名冊(如為學生班級委託辦理,應另檢附班級活動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簽請學務長核准後,函送台灣省警政廳辦理入山手續。 (三) 學生舉辦之登山活動,除須由本校登山社指導老師,或學校商請之教師(教官) 、職員擔任領隊之外,應有合格之嚮導人員隨行。 (

9、四) 領隊及嚮導人員應於登山活動舉辦之前,召集全體參加人員實施行前講習,宣告活動注意事項,說明活動地區路線及應行準備之裝備,並瞭解參加登山活動人員之體力,負重能力及登山經驗,完成人員編組(每組人數不得少於四人) 。 (五) 出發之前,應由領隊集合全體參加人員,檢查所有應行攜帶之個人及團體裝備用具,並說明聯繫信號及特殊狀況處理措施。 (六) 登山行進途中,應隨時注意路況及天候驟變,並應嚴防毒蟲,有害植物及落石等意外傷害事件,對體力不濟,落隊之人員,應妥為照顧。 (七) 登山活動應依申請核准之時間完成行程,返校後應立即向本校值日教官報備,如因特殊狀況而延誤行程,亦應設法儘速聯繫學校有關人員。 (八

10、) 參加登山人員於活動過程中,應絕對服從領隊人員之指揮,嚴禁擅自離隊,領隊人員亦應隨時掌握各組登山人員之人數及行進位置,回程途中應避免參加人員先行離隊,返校後應交待參加人員稟告家人平安返校。 (九) 登山活動期間,如有意外事件發生,領隊人員除須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外,應視其需要就近聯繫軍警或林務等單位,協助處理,並應儘速通知學校訓導人員,以便適時採取必要之處理措施。 (十) 舉辦登山活動如需租用車輛載運人員裝備,應按租用車輛安全規定事項辦理。 六、凡本校學生舉辦之校外露營活動,應遵守下列安全注意事項: (一) 露營活動地點,應選擇經規劃開發,並經政府機關批准設立之露營地區,並應先經所屬機關或經

11、營、管理單位之許可及完成洽借或租用手續。 (二) 舉辦露營活動,應有本校童軍社指派之資深社員隨行,以協助規畫紮營地點之選擇、配置及安全預防措施,並應有本校訓練合格之急救員隨行,以備緊急處理意外傷害事件之需要。 (三) 露營活動期間應注意大雨、洪水、強風等天候驟變及毒蟲、有害植物之傷害,並應注意用火之安全、飲食衛生及場地清潔維護。夜間應安排守夜人員,輪流警戒。 七、學生舉辦之校外活動,如有泛舟、遊湖或游泳海灘戲水活動,應遵守下列安全注意事項: (一) 學生舉辦之校外旅遊活動,如活動地點為政府許可之泛舟地區,並有合法之船艇租賃公司、行號,應由領隊人員先行查證船艇公司行號之合法執照,並預作安全設施檢

12、查與安全事項約定後,洽租合適之船艇及辦理平安保險,方得進行遊湖活動。 (二) 租用船艇遊湖之前,應先請駕駛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要求參加人員遵守規定,以策安全。 (三) 學生舉辦之校外活動為防止意外事件之發生,應嚴格禁止學生擅自租用小船進行泛舟活動。 (四) 學生舉辦之海灘戲水或游泳活動,應選擇政府許可且聘有合格救生員之海水浴場或游泳池,並需於正式開放經營時間內,依經營或管理單位之規定購票入場而進行之。 (五) 海灘戲水活動或游泳活動之領隊人員,應具有水上活動專門技能及安全常識,於活動開始之前,應先召集全體參加人員,說明場地管理或經營單位之安全規定事項,並督導全體人員做暖身運動;於活動進行中,應

13、隨時注意參加人員之動態,並與場內救生人員密切聯繫。 八、凡本校學生舉辦之校外旅遊活動,除應遵守活動計畫訂定之安全注意事項之外,領隊人員亦應先行瞭解旅遊地區之管理規則,安全規定與警告事項,並督導全體參加人員確實遵守,以維護校譽及確保安全。 九、凡經核准舉辦之學生校外活動,於正式舉辦之前、活動進行途中及返程之前,應視活動內容及安全因素之考量,由指導老師協同領隊人員及承辦活動有關工作人員,依照校外活動安全查核表 (如附表)逐項完成一般活動安全措施及特殊活動安全措施之檢視與記錄,經檢查人員逐一簽章後,由領隊人員妥為保存,並於活動舉辦後,送交系、所主任導師或學務處備查。領隊人員於安全措施查核中,如發現有

14、符安全規定之事項時,應先予妥適處理,如無法立即改善而仍有安全之顧慮時,應宣告延後舉辦或取消活動,不可勉強成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學務處擬定,經訓輔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查核表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查核表 活動名稱:_ 主辦單位:_ 查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結果 是否符合 安全規定 項 目 項 次 安全檢視事項 是 否 說明 1. 活動計畫已報請學校核准。 2. 氣候、交通、衛生條件均適合辦理活動。 3. 活動地點已做實地勘察或充分瞭解現場狀況及注 意事項。 4. 訂有活動安全規定或活動手冊。 5. 編組區分妥適,各

15、組均有合適之負責人。 6. 工作人員分工妥適,職掌明確。 7. 有本校訓練合格之急救員隨行。 8. 召開行前工作人員會議,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9. 已辦理平安保險。 10. 備妥醫藥急救用品及垃圾袋。 11. 餐飲安排衛生妥適。 12. 住宿安排安全妥適。 13. 租用合格安全之車輛,並已訂立車輛租用契約。 14. 確定實際參加活動人員名冊。 一 般 活 動 安 全 措 施 15. 召集全體參加人員,清點人數及實施行前講習。 一115 項為學 生舉辦校外活動 前,均應予檢視 之安全措施。 二租用車輛應 另行按租用車 輛安全查核表 實施安全措施檢 查。 16. 已辦理入山證。 17. 參加人員已

16、附家長同意書。 18. 確定活動路線地區之天候,路況適合舉辦活動。 19. 有合格高山嚮導人員隨行。 20. 個人應攜帶裝備齊全。 21. 確定參加人員之身體狀況適合參加活動。 22. 團體裝備齊全。 23. 全體參加人員均熟悉連繫信號及緊急事故處理措 施。 24. 有童軍社資深社員隨行協助指導露營活動。 三1623 項為 登山活動應予以 檢視之安全措 施,其中 1619 項應於活動申請 前完全檢視, 2023 項應於活 動舉辦前完成。特 殊 活 動 安 全 措 施 25. 紮營地點及配置妥適安全。 四2426 項為26. 夜間警戒輪值人員安排妥適。 舉辦露營活動應 予以檢視之安全 措施。 27. 租用船艇公司行號具有合法營業執照。 28. 租用之船艇有定期檢驗合格檔。 29. 船艇駕駛員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 30. 租用船艇費用包含乘員意外險保費。 31. 船艇之救生設備齊全 (備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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