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福寿齐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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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 附件附件 1 1 渤海人寿渤海人寿福寿齐盈福寿齐盈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3.2、9.1 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或受益人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

2、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2.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3

3、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 保单保单红利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5. .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6. .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7.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8. .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9. . 其它需要关注

4、的事项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10. . 释义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现金价值 10.6 意外伤害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渤海人寿2017两全保险 023 号 第 2 页 共 9 页 渤海人寿渤海人寿保险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5、公司 渤海人寿渤海人寿福寿齐盈福寿齐盈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福寿齐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合法 有效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及生效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

6、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 基础进行计算。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计算。 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 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 还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

7、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基本保险保险 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2 2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自本合同

8、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 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满期保险保险 金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 3 页 共 9 页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9、18 周岁 (含)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在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

10、保险费 (不计利息) 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的 14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61 周岁(含)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2.5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

11、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12、.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 4 页 共 9 页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 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 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13、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 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 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14、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3.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 通知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3.3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 请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满期保险保险 金申请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申请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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