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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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画说安全生产法画说安全生产法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制定本法。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条 安全生产 管理

2、,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 全生产条件,确保 安全生产。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

3、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4、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 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 强对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

5、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 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 务。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 持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 用,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

6、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

7、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8、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9、筑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10、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

11、 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分别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 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12、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 收结果负责。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13、员 签字。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 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 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14、使 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 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遵遵 章章 守守 法法 保保 障障 安安 全全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 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 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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