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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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1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931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保护耕地

2、,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公开、高效、便捷。 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 第四条 预审权限 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 第五条 预审委托 (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面积在 6 公顷以下的圈外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 330KV 以下输电线路塔基、通讯塔基、钻探井位等零星分散的小面积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预审申请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四) 跨行政

4、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3 (五)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安排预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土地类型及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

5、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扫描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 (五)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资料。 第八条 预审受理与组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资料后,应即时或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6、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预审应当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进行,但对线性工程和零星点状工程,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 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4 预审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形,确需延期的,经主管厅(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 (三)建设用地规

7、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四)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于法定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是否已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 第十条 预审意见 预审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审内容提出意见。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充分考虑与吸纳预审意见,在依法申请审批建设用地时,应有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符合本办

8、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受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委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预审初审意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5 见,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图件资料。 第十一条 预审要求 预审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对所出具的预审意见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审专用章。 实地踏勘时,应当依据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盖章核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查界址。发现建设项目有违法用地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暂停该项目预审;待依法查处后再组织预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预审台帐,对预审受理

9、、组织、预审意见等情况如实登记,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对市(州)局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凡有预审弄虚作假、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算。已经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选址发生变化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总规模10%以上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湘国土资发200514 号文件同时废止。 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10、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6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示例)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 地 预 审 类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7 附件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示例) 项目名称 市 110 千伏输变电工程 项目拟建地点 县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省发改委 项目拟投资规模(亿元) 1.0000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 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湖南省十一五电网规划 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公顷)(公顷) 用 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 地 合计 其中:耕地 0.3000 0.7000 0.50

11、00 基本农田 0 0 0.2000 项目各组成部分 (功能分区) 用地 情况(公顷)(公顷) 变电站及配套设施用地 0.6000 公顷,道路用地 0.1000 公顷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 补充耕 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按照*元/亩标准计,开垦费合计*万元。 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我单位已将该项目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约万元,足额纳入投资概算,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 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公司 通讯地址 湖南省市县 联系人及电话 张三,1360731 邮政编码 410000 备 注

12、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预审类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35 附件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发改委审批文或开展前期工作函文号)。(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简述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选址位于市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须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拟用地面积公顷, 其中, 农用地公顷 (林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占用基本农田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总用地中,各功能分区面积,符合定额指标规定。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项

13、目建设单位已将该项目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约万元,足额纳入投资概算,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公顷,拟按元/亩标准,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已按要求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投资。(不占用耕地的,可写: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单位(盖章) 土地预审类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36 附件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湘国土资预审字2010 号 单位: 你单位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该项目具有重要作用,符合行业规划,符

14、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符合定额指标规定,但仍有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足额落实耕地开垦资金,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至二一二年月日。 二一年月日 土地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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