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及考试报名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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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关于接收外籍人员、港澳台学生参加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关于接收外籍人员、港澳台学生参加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及考试报名的管理规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及考试报名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籍人员、 港澳台学生 (以下简称学员)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保证其考前实习轮转培训的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院接收考前实习培训的学员必须是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毕业的应届或历届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且持有临床医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本科阶段的平均绩点必须不低于 2.0。

2、原则上不接收外校学生的报名申请。 第三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学员于每年 6 月底携本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向我院提出实习培训申请,并按上海市卫生局规定缴纳医师资格考前实习培训费人民币 55000 元,并参加一年的考前实习培训。 第四条 学员获得试用期合格证明 ,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一年的实习培训可提供二次考试机会。二次仍未通过考试的学员,根据卫生局规定可再缴纳实习培训费人民币 27500 元,在我院参加实习培训半年,本院接收最后一次考试报名,若仍未能通过,我院将不再接收该学员的考前实习培训及考试报名。若申请人自动中断实习轮转,医院将不退还其实习培训费。 第五条 医院教育处负

3、责学员在本院的考前实习培训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初步审核申请人递交的参加考前实习培训的资料并递交上级部门审批; 2、出具申请人办理居留手续的相关证明; 3 与相关教研室、临床科室一起,按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和学员个人意愿,安排实习轮转、理论培训,落实带教老师,同时做好带教质量的监控; 4 协助临床科室、带教老师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对学员的出勤情况; 5 根据学员的实习轮转出勤情况,协助医院人事处办理报名必需的试用期合格证明 6 统计并发放临床实习轮转、理论培训津贴; 第六条 相关教研室、临床科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学员的临床带教和培训工作,同时和教育处一起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记好

4、考勤。 第七条 学员有义务向教育处反馈临床带教和理论培训情况,以协助提高我院的培训质量。第八条 在实习轮转安排确定后,申请人必须遵照执行,若无故缺勤三次或在某科室请假超过三分之一者,医院将不出具试用期合格证明 。 第九条 医院人事处根据教育处提供的信息出具学员的的试用期合格证明 ,并为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员办理执业医师资格的申请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8 月起实施,解释权归教育处,此前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医院相关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中山医院教育处 2009 年 8 月 1 日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收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收外籍人员、港澳台学生外籍人员、港澳台学生 参加执业

5、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协议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同意履行下列条款: 第一条 培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培训费用:按照上海市卫生局规定,培训费用为人民币 55000 元,由甲方在培训前向乙方一次性缴纳;若两次参考未通过,可再申请一次为期半年的实习培训,费用为人民币 27500元,参考如仍未通过,则乙方不再接收甲方实习培训及考试报名, 。 第三条 乙方职责: 1 初步审核申请人递交的参加考前实习培训的资料并递交上级部门审批; 2、出具申请人办理居留手续的相关证明; 3、

6、按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和申请人个人意愿,安排实习轮转、理论培训,落实带教老师,同时做好带教质量的监控; 4、做好申请人的联系和管理工作,监督其临床实习轮转的出勤情况; 5、根据申请人的实习轮转完成情况,出具试用期合格证明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各类规章制度 2、甲方必须按照既定的培训安排进行实习轮转,不得随意更改培训安排,不得无故缺勤,若无故缺勤三次者,则视为未完成试用期实习培训,将不能获得试用期合格证明 。 3、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通讯方式,如有变动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 1、甲方伪造学历学位证书、提供虚假成绩证明。 2、 甲方违规违纪, 如无故缺勤达三次, 违反医院的诊疗常规造成后果等, 乙方可提出终止协议。 3、甲方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若协议终止,乙方将不出具试用期合格证明 ,培训费用酌情退还。如甲方再次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实习培训,则将视终止协议的原因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且需按规定重新缴费并完成实习培训。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或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教育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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