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才信息网11.07工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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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 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李宏霞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 施,工伤保险参保范 围进一步扩大、人数 不断增加、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 步上升的趋势。不能认定 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 伤的特殊 情形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案例】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是否不符 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与一 辆小型货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 小型货车逃离现场。施某因此受伤,经医院救治 诊断为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左多发性肋骨骨折。 当地交巡警部门作出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

2、证明书。施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 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 定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施某不服 ,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 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告施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 保险

3、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 进行判断的职责。本案肇事车辆未被查获,使原告试 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 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 的认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 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应予纠正。一、举证 责任劳动 者用人单 位有劳动关系不认定为工伤 (有权机构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 书、结论性意 见、人民法院生 效裁判等法律文 书)规章制度合法民主公示用人单位举证技巧调查核实权 (例外: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 行政部门发生事故时实 际为 之工

4、作( 谁受益,谁负 责)被挂靠单位、 挂靠人(挂靠 人为自然人)劳务 派遣单 位承担(主要 劳动 关系)有利于劳动 者 为原则(有资 质无资质 )两个以上 建立劳 动关系指派派遣 关系挂靠关系转包关系二、用人单位的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可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 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 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 个人购买的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 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 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 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认定

5、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1年1月2日,孙某 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 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8日,孙某与乙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 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 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 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 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 动合同。乙公司于2011年1月曾为孙某申报缴纳社保费用, 但因甲公司已为孙某缴纳了1月的费用,故乙公司无法 再为孙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孙某发生工伤时,社保缴 纳主体

6、是甲公司,而用工单位是乙公司,两者主体不 一致,故社保机构无法支付乙某的相关工伤费用。【解析】社保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导致工伤人员 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由实际用人单位即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责任。作为孙某前一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在双方劳动 关系与2011年1月2日终止后,即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 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且孙某是在后一 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不应承担劳动者因工 伤带来的损失。孙某自2011年1月20日发生工伤,乙公 司客观上并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孙某无 法自社保部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7、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核心“工作原因”工作 原因工作 场所工作 时间三、“三工”原因1、用人单位强制 要求或者鼓励参 加的集体活动是 否算工作内容的 一部分? 2、公司指派B员 工参加C公司的庆 功宴上滑到受伤 是否是工作原因 导致的?工作期间因工外出期 间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 (从事与工 作或者受用 人单位指派 外出学习、 开会有关的 活动受到伤 害)【案例1】张女士,副总经理,已在公司工作6年。去 年6月22日清晨,公司会计的父亲去世,董事长让她 通知公司职工去参

8、加葬礼。 张女士与大家一同参加 葬礼, 礼成后张女士坐上员工刘某的车返回公司。 在路上刘某的车与他人相撞,张女士受伤严重,被紧 急送医。后鉴定为一级伤残。 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 认定,驾车的刘某负全部责任,乘车的张女士无责, 人社局认定张女士构成工伤,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法庭上, 公司一方坚持认为张女士参加葬礼不是公司组织的集 体活动,同时质疑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没有法 律依据。法院几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多种证据均证明 张女士受公司董事长指示组织职工参加葬礼,是 正确履行副总经理的职责。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 ,并不存在程序违规或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今 年

9、9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 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 动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法院在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宣判,驳 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2】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在酒店浴 室摔伤是否属工伤?赵雨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职工 ,其在2014年7月5日按照微软公司的 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 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 ,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 冶。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 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 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本案中,赵雨是否算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职工

10、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 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 期间,赵雨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住 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 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 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 因,赵雨在微软公司安排的 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 原因受到伤害。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 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 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 工伤。【案例3】在单位宿舍洗澡时遇害是否属于工伤?陈某因琐事与某工厂员工张某发生矛盾。陈某叫 上员工夏某、王某到张某宿舍,当着夏、王两人的面 打了张某两记耳光。张某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某日晚上21点,张某趁陈某在公司玻璃制品厂

11、浴室 洗澡之际,用尖刀捅刺陈某,造成陈 某死亡。 原告陈某之妻于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 作出不认定且不视同工伤的决定, 原告起诉至法院。【解析】食宿在单位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因个人恩 怨,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被杀害,是否应认定为 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本案中,陈某于晚上21时 许在厂浴室洗澡时被人杀害,并非在工作 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遇害,陈某的死亡 是否属于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呢?【解析】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

12、指 虽然并非职工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 制度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 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 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 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符合 “收尾性工作”的情形。 职工在单位浴室被杀害并非用人单位所能 预见,或者用人单位履行 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可 避免,因此,若将此情形认 定为工伤则无端提高了用人 单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时间 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 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 合理时间 内未改变变以上下班为

13、为目的合理路线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 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 中。(兜底条款)四、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案例】杨某系四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某高 速停车区保洁员。2014年10月8日早上杨某 骑自行车上班,遇通往停车区的便道涵洞 桥下因前日下雨积水无法通行,便从高速 公路护栏破口处穿越高速公路,不幸被撞 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同等责任,河 南省南阳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四海公 司不服,诉至法院。【评析】杨某穿行高速公路上班,是否属于 上班的合理路线?1.合理路线的确定要从选 择的限度来考察。合理路线,一般是指两地 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由于现实情况 的复杂性、多样性,法条难以明确列举所有

14、情形,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结合 案件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公正的理念进行断 定。就本案而言,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使杨某 可选路线极为有限,在原合理路线因自然因 素受阻后,其要按时上班,只有选择从护栏 破口穿越高速公路,该路线选择具有唯一性 因而也具有合理性。2.合理路线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目的因素。“上 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 ,一些附带目的如果在不足以影响到上下班 整体目的的情况下,也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 中,如上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等都可 以按照工伤来处理。具体到本案,杨某翻越 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赶往上班地点,虽然存在 违法事由,但其目的是为准时上班,而非为 在高速公路上停

15、留或做其他活动,也没有证 据表明其在当日早上在高速公路从事其他活 动,不能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而否认其选择该 路线上班的合理性。3.路线违法性应由“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的后果来评价。虽然选择违法路线从 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上的否定性,但一方面,个体的 对事物的认知程度、现实的复杂情况都对当时的选 择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杨某穿越高速公路 的违法行为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制裁, 不应因此再限制其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权利,更重要 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对杨某的过错程度和事故认定已考

16、虑在工伤认定之 中,意味着没有必要在选择合理路线时再对违法路 线选择进行排除。基于杨某承担非主要责任的 认定,社保部门认定其为工 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 判决驳回了四海公司的诉讼 请求。1、上班早退在回家途中去超市 购物摔倒受伤是否算工伤? 2、下班后参加朋友生日宴会途 中摔倒受伤是否算工伤?五、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 赔偿责 任工伤保险待 遇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 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 偿。六、工伤认定错误:1、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更正2、更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因导致确 认违法 申请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驳回诉求工伤认 定基 于当事人提供 的材料,有利 于积极改正 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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