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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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2、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九)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电厂

3、)高级管理人员; (十)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中交易价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电厂、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4、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三)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5、、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其他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4者为准)占相关公司 (分支机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6、的主营业务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7、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5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的

8、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与关联方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界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9、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6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无论数

10、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六)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吸收合并、破产相关事项; 8、其它重大事件。 (七)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7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11、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12、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8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

13、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七条: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风险、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三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有关报告执行。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9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告知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

14、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本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条款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

15、: 1、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0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

16、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1(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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