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013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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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第 1 页页 共共 28 页页 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 编制:安全办编制:安全办 审核:审核: 审批:审批: 编报时间:编报时间:2013 年元月年元月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第 2 页页 共共

2、 28 页页 第一篇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篇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集团各分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职能的有效落实。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 业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依据我国安全生产 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消防法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中鼎集团下属(宁国)各分公司、合资公 司。中鼎驻外各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过程 中,应当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

3、针。依法 遵守企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企业安全 管理与监督,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安全知识和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安全 意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中鼎集团各分公司、合资 公司、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中鼎集团各分公司、 合资公司、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4、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5)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及建立 本单位有效可行性的应急响应预案 ; (6)及时、如实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中鼎控股(集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二章 中鼎控股(集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第 3 页页 共共 28 页页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成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成

5、员 主任:夏鼎湖 主任:夏鼎湖 委员: 夏迎松 夏玉洁 高胜青 马小鹏 何仕生 严江威 张培勇 陈增宝 李光伟 邢益福 马健 金义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能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能职责 (1)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对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合资公司、事业部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有效性进行评审、监督和考核,提出改进措 施; (3)对各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对落实演练和实 施效果进行验证、评估改进; (4)及时、准确、如实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本集团公司重 大安全事故; (5) 配合相关部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

6、文 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中的消防安全事项。 (6)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7)对重大安全事故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 生产现场管理监管职能职责: 第八条 生产现场管理监管职能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 合本集团各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监管行使以下 职权; (1)进入生产部门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 出作业人员

7、,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责令其停 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5) 定期组织和指导各分公司、 合资公司、 事业部的安全教育, 配合政府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试;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第 4 页页 共共 28 页页 (6)对各分公司、合资公司、事业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配 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

8、因、性质、责任人等进行调查取证,依 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处理建议, 并督促事故单位落 实事故整改措施; (7)对本集团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制度进 行审核评估,对组织应急响应演练进行评价; (8)依据消防法和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合理配置集团各分 公司、合资公司、消防器材,并按时更换、维护消防器材,使公司 的消防器材达到最有效的使用状态; (9)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考核规定,负责对各分公司、合资公司 的安全管理效果进行考核; (10)负责制定集团一级应急响应预案(各分公司、合资公司 为二级、事业部为三级) 。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

9、厂房设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施的布局, 应从基 建设计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监督科负责全面监管: (1)公司各生产区域、仓库、职工集体生活区等必须保障消防 道路的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碍消防通道的畅通。 (2)公司各生产区域、仓库、职工集体生活区等必须配置消防 设施,并确保设施时刻处于有效期内和良好状态,水源系统健全、 良好,绝对保证灭火功能。 (3)公司各生产部门,要绘制消防紧急疏散平面图,各车间出 口处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报警器。 (4)各生产部门必须组建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 掌握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旦发生火灾能有

10、效灭火。 (5)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由配置的分布点所属部门负责,每 月必须进行消防设施状况的点检。 (6)集团公司技改安全办每月负责对消防点检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 (8)各独立公司、生产车间的消防设施的配置、更换、安装、 标识、标牌等,由集团公司技改安全办依据相关标准统一协调实施。 (9)公司全体员工人人有责任维护好消防设施不被损坏;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第 5 页页 共共 28 页页 (10)消防设施只准在发生火灾时实施救灾使用,其他情况不 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

11、11)一旦发生火灾,任何人可以就近提取灭火器具进行灭火 救灾; (12)危险区域和特种作业区域在使用明火时,必须进行报批, 如不报批,出现严重后果将自负; 第四章 职业病预防管理规定 第四章 职业病预防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发生,保护公司员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是:员工在作业 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可 能引起疾病的场所或岗位。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生产区域布局要按有害

12、与无害 作业的原则分开。暂时不能分开的区域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或其他 保护措施 。并制定计划逐步将生产区域分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每年需要请有关具有资质的部 门或单位对生产现场有害环境进行检测, 有问题时要采取补救措施, 使环境有害指标降低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生产车间排风效果好,必 须为员工配置有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3、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人事部对进入有职业病危害岗 位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到本市对职业病预防有检查资质的机构进 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对发现有职业病可疑人员招聘时要慎重考虑。 在此岗位工作期间,每年也要进行定期健康状况检查,离岗时也必 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建立职工健康卫生档案,并长期保存。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要在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岗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内管字(2013)60 号 ANHUI ZHONGDING HOLDING(GROUP) CO

14、.,LTD 第第 6 页页 共共 28 页页 位上,建立职工的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 用与管理规定,并对职工进行培训,要让职工对其岗位的危害性的 了解,提高自我防护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宣传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 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不得安排未婚、孕期、哺乳期 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

15、业。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 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 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应对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岗位上工作的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不得让其在此岗位长期作业。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不履行职业病防护规定及义务,在生产作业 时不按照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 或不服从公司进行岗位轮换的, 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与纠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罚、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对有毒有害生产单位要建立 职业病监督员(安全员)岗位,负责经常性车间检查与监督、申报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型号及有效性。发现操作人员不能遵守职业病 防范措施规定的,及时进行制止、教育,必要时上报部门领导进行 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与培训, 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与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自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服 从公司统一管理,配合公司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合资公司各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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