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贵族土地的取得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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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史學十五卷一期 二四年三月 1 西周貴族土地的取得與轉讓 兼談西周王土的概念與實質 何樹環* 本文以西周銅器中與土地問題相關的銘文為主要材料,將之與傳世文 獻進行綜合討論,建構出西周貴族土地取得與轉讓的總體樣貌,並以 此為基礎進而討論西周 王土 的概念與實質。文中除在封建、冊命、 賞賜等方面將銘文與文獻進行參證、互補的討論外,並就銅器銘文中 幾個具爭議的語詞、土地交換銘文與古代契約的關係、土地交換程序 等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西周 土地 王土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助理教授 2 何樹環 新史學十五卷一期 關於西周的土地問題,在 1975陜西董家村裘衛諸器出土之前,除傳世的散氏盤、曶鼎二件

2、銅器銘文記載以土地作為賠償的情形之外,傳世的格伯簋1也記載與土地交換相關的銘文,但由於 1975 之前對簋銘中的 字還沒有足夠的認,所以在此之前對西周土地問題的解,主要是由其他與封賞、賜土有關的銘文和文獻進解,而在這些銘文和文獻中,主要是呈現出西周貴族的土地乃是得之於周王的封賞,且土地得買賣,故而土地皆為周王所有的王土觀,長期以在解西周土地問題的相關研究上居於主導的地位,如郭沫(1892-1978)在奴制時代一書中云: 殷周兩代是沒有私有財產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切財產都是國有的、王有的。臣下受著土地和奴隸的賞賜或分封,只有享有權而沒有私有權。春秋中葉以後,私有財產才被

3、正式公認,於是保護私有財產的觀念便成新時代的特徵。2 自從裘衛諸器的出土,以及對相關銘文中 字的考釋,目前對西周時確實存在土地買賣的情形已是爭的事實,但這是否即是明過去所解的土地為周王所有的王土觀是存在的?抑或是我們對王土應採取另外的解?在本文中,擬透過西周貴族土地取得與轉讓的情形,先勾出西周土地問題的總體面貌(井田問題不在討論範圍之內),並以此為基礎,對王土的問題進探討。必須先加以明的是,透過交換的方式也是取得土地的途徑之一,文中為方討,將這種情形置於土地的轉讓一節中加以討。 1格伯簋之名乃舊稱,今學者多認為當名之為倗生簋 ,文中用舊稱,理由詳見第二節。 2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上海:上海新文

4、藝出版社,1952),此引自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郭沫若卷 (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頁 622。 西周貴族土地的取得與轉讓 3 一、貴族土地的取得 (一)諸侯 分封是諸侯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徑。分封的情形在文和文獻中都有明確的記載,其對象為諸侯,但分封並是諸侯取得土地的唯一途徑,在史的長河之中,後代諸侯可以經由繼承,然後透過周王冊命的認證,取得擁有土地的合法性,茲將這種情形分述如下: 1.分封 左傳定公四記、衛、晉三國分封之事的一段記載,為文獻中記載分封之事最為詳盡者,其文云: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於周為睦。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

5、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醜類,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服)3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虛。分康叔以大路、少(小)帛(白)、綪茷(旆)、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3備當讀為服,參王引之,經義述聞(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87 年臺 4 版),卷 19備物典策,頁 28-29。 4 何樹環 新史學十五卷一期 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以會王之東蒐。聃季授土,陶

6、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之於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分唐叔以大、密須之鼓、沽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命以唐誥而封於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 在上述記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分封時周王除賜予土地之外,還授予人民、與受封者地位相應的服器物,以及職官有司。這種情形在西周文中也表現地非常清楚,具代表性的典型子為 大盂鼎 和 宜侯簋 :(釋文採寬式,如易 、 女 、 白直接釋為錫 、 汝 、 伯,後文中引用銘文時亦同,相關銘文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以下簡稱集成圖號。) (1)大盂鼎: 我其遹省先王授民授疆土,錫汝鬯一卣、衣、巿、舄、車馬,錫乃祖南公旂

7、,用(狩?首?)。錫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錫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遷自厥土。 集成 2837 (2)宜侯簋: 王令侯曰: 遷侯于宜。錫鬯一卣、璋瓚一、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錫土:厥川(甽?)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卌。錫在宜王人又七里。錫奠七伯、厥虜又五十夫。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 集成4320 這件銘文和 左傳所述都是西周前期之事(武、成、康、昭為前期,大盂鼎、宜侯簋一般定為康王器),其他如克罍(有同銘之盉)記成王封召公奭之子於燕:王曰:大保惟乃明乃心,享於乃辟,余大對乃西周貴族土地的取得與轉讓 5 享,克侯于燕。4麥方尊記載王麥輔佐邢

8、侯徙封於邢:王:辟邢侯出 ,侯于邢。(集成6015)都是由封建取得土地的子。西周晚期的宣王之世亦有分封,其所賜予的內容與前期並沒有明顯的同,詩經大雅崧高記宣王封申伯於南陽,其二章云:于邑于謝,南國是式即是授土,其三章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即是授民,王命傅御,遷其私人,毛傳云:私人,家臣也,則與前期授予職官的意義相。其四章云:王錫申伯,四牡蹻蹻,鉤膺濯濯,其五章云:王遣申伯,乘馬,錫爾介圭,以作爾寶即是賜予服物。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到,終西周之世,凡分封時周王所賜予的項目是相當一致的,從土地取得的關係,終西周之世,諸侯都可由分封的方式取得土地。 2.冊命 學者多已指出,在西周時

9、,冊命儀式通常是授(周王)受(貴族)雙方有一方改變時,如授予者或接受者世代的替,或受冊命者職位的變遷,所舉的帶有再次確定主從關係的意義的典。從這個角看,未嘗可以把分封視為冊命時的始命。在眾多的西周冊命文中,與諸侯土地取得有關的銘文並多,最明確者可舉伯鼎 (3)伯鼎: 隹王八月辰在丙午,王命侯伯曰:嗣乃祖考侯于。錫汝鬯一卣、玄袞衣、幽夫(巿?黼?)、赤舄、駒車、畫幬較、4銘文公布於北京琉璃河 1193號大墓發掘簡報,考古,1990.1,頁20-31。將 大保惟乃明乃心 連讀的理由,參何樹環, 金文釋讀二則 , 第五屆中國訓詁學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2000年。 6 何樹環 新史學十五卷一期 虎幃、

10、裏幽、攸勒、旅(櫓)五旅(櫓)、(彤弓)、(彤矢)、旅弓、旅矢、矛5、戈、皋冑。用夙夜事用作朕文考瀕宮尊鼎。 集成2816 鼎銘與師鼎有密關,為方明,將師鼎銘文摘如下: (4)師鼎: 隹三年三月初吉甲戌王呼作冊尹冊命師:胥師俗司人,惟(?)小臣、膳夫、守官、虎,暨奠人、膳夫、官守友,錫赤舄用作朕文祖辛公尊鼎 集成2817 一般認為師與伯為同一人,師鼎的時間較早,銘文云此器乃是為祭祀其文祖辛公所作,其時之父尚在,伯鼎時代稍晚,是的父親侯過世後,繼任為侯,受到王的冊命,確認為侯的合法性,為紀此事而作用以祭祀其父親的銅鼎。將(3)、(4)篇銘文內容相比較,有一點是很值得注意的,在(4)銘中師所任的職

11、官為師俗的助手 , 此時所得的賞賜只有 赤舄一項,遠遜於(3)銘中受命為侯時所得的賞賜,而受命為侯時所得賞賜的內容,正可與前舉大盂鼎、宜侯簋封建諸侯時的賞賜相比較,這種情形很清楚地明一個現象:學者多已指出冊命時所賞賜的服是與其所受命的職官相對應,但嚴格地,西周時的 侯並屬於職官系統,所以冊命時周王賞賜的服,應是與受命者所受5矛字依蔡哲茂釋,說見釋伯晨鼎字,收入張光裕等編輯,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 言及文學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97),頁 329-342。 西周貴族土地的取得與轉讓 7 的命相對應,這種對應關係僅限於王朝官職,對等級高的諸侯,也

12、是合適的。 另外,由伯鼎銘文內容與諸侯土地取得的關係,有二點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伯鼎銘文已清楚地記載,伯在受冊命為侯之前已經是侯,透過周王的正式冊命,確其為侯地位的合法性,這種情形與春秋時晉惠公的事跡可相照。姬之後,夷吾入晉,為晉侯,時間是在僖公十,而周王使召武公、內史過冊命晉侯,則是在之後的僖公十一。西周時的子可舉詩經大雅韓奕,其一章云:奕奕山,維禹甸之,有倬其道,韓侯受命,王親命之,纘戎祖考,無廢朕命,夙夜匪解,虔共爾位,朕命,榦庭方,以佐戎辟。詩文後段與冊命文中勉、告誡一的語很相近,其中纘戎祖考和伯鼎的嗣乃祖考,文意上非常接近,而詩文明記在 王親命 之前,韓侯已經是韓侯,這與 伯鼎 中

13、王命伯侯于 時,伯已經是侯的情形也是一致的。 第二、西周時已經受到分封的諸侯,在世代交替之後,繼任的諸侯與周王之間的從屬關係是如何確的?繼任的諸侯是如何取得土地的合法繼承權?這個問題由文獻看,最早只能追溯到西周晚期的宣王時代(詩序:韓奕,尹吉甫美宣王也,能錫命諸侯。)而伯鼎則提供時代早的實證(一般將該器的時代定為西周中期偏晚,約當孝、夷之時)。6 6西周昭王時的作冊析觥(集成9303,有同銘的尊、方彝,見於集成6002、9895),銘文記載王命微史家族的作冊析執行貺望土于相侯 的任務,由於銘文過於簡略,將土地賞賜給相侯的原因無法判斷,故僅能 存而不論。又析字依李學勤釋,說見李學勤,靜方鼎考釋第

14、三 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 229。 8 何樹環 新史學十五卷一期 (二)王朝卿士與貴族家臣 王朝卿士的土地取得,其最初的情形可能包括王朝的授予和世族原本聚居種途徑,前者如史牆盤記載微史家族在武王克商之後投效周人,周王賞賜土地:武王既 殷,微史祖迺武王,武王則周公舍宇,于周俾處。7後者如尚書牧誓中,與周王室有血緣關係的友邦冢君。8貴族家臣的土地則得之於其所屬貴族的賞賜。總的,除世族聚居的情形之外,王朝卿士和貴族家臣土地的取得,主要是經由冊命和賞賜。必須明的是,冊命時周王對受命者也有所賞賜,本文只是把銅器銘文中依其是否具有冊命意義加以區分,以方與上文所周王冊命諸侯的情形相對照。 1.冊命 王朝卿士與貴族家臣經由冊命取得土地的情形,可舉 大克鼎 、卯簋蓋: (5)大克鼎: 王若曰:克,昔余既令汝出納朕命,今余唯申就乃令,錫汝叔巿,參絅中。錫汝田于埜,錫汝田于,錫汝丼9田7斷句依裘錫圭 1998 年於臺灣清華大學授課時所說。 8參沈長雲,書牧誓友邦冢君釋義,人文雜誌,1986.3,頁 75-78;朱鳳瀚, 商周家族形態研究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 頁 306-311。 9字從裘錫圭釋,這句是說井族派人居于族之地加以耕種的原屬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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