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委内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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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58/4一. 摘要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 15 名任期九年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每三年有三分之一须予重选。最近一次重选于 2002年 10 月 21 日举行。现任法官史久镛法官(中国)和阿卜杜勒科罗马法官(塞拉利昂) ,以及小和田恒先生(日本) 、布鲁诺西马先生(德国)和彼得通卡先生(斯洛伐克)当选,从 2003 年 2 月 6 日起生效。 2. 2003 年 2 月 6 日,法院以其新的组成选举史久镛先生为法院院长,雷蒙德朗热瓦先生为法院副院长,任期三年。 3. 在 2003 年 2 月 6 日,经选举后法院组成如下:院长:史久镛(中国) ;副院

2、长: 雷蒙德 朗热瓦 (马达加斯加) ; 法官: 吉尔贝 纪尧姆 (法国) 、 阿卜杜勒 科罗马(塞拉利昂) 、弗拉德连韦列谢京(俄罗斯联邦) 、罗莎琳希金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委内瑞拉) 、彼得科艾曼斯(荷兰) 、弗朗西斯科雷塞克(巴西) 、奥尼肖卡特哈苏奈(约旦) 、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 、纳比勒埃拉拉比(埃及) 、小和田恒(日本) 、布鲁诺西马(德国) 、彼得通卡(斯洛伐克) 。 4. 法院书记官长菲利普库弗勒先生于 2000 年 2 月 10 日当选,任期七年;副书记官长让-雅克阿纳尔德先生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连选连任,任期

3、同为七年。 5. 最后,应当指出,鉴于案件数量增加,各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人数也有所增加。目前共有专案法官 37 个,由 25 人担任(同一人往往被指定为几个不同案件的专案法官) 。 6. 大会知道,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庭。法院管辖权具有双重性质。 7. 首先, 法院必须就各国行使主权, 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判。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共有 191 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 64 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声明,承认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此外,约 300 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

4、争端方面, 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后, 如最近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做法,国家可以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 8. 大会或安全理事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任何其他联合国机构或专门机构也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9. 在过去一年,法院仍然有大量案件待处理。在 1970 年代,法院在任何时候只有一或两个案件待审理,在 1990 年至 1997 年间,这个数字徘徊在 9 至 13 个之间。其后,案件数目已超过 20 个。截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待审案件共 25 个。 1A/58/4 10. 这些案件来自世界各地,其中四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是亚洲国家间的案件,11 个是欧洲国家间

5、的案件,三个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六个洲际性质案件。 11. 案件所涉问题不一。 例如, 法院的待审案件通常有涉及邻国领土争端的案件。当事国请求法院就其陆地和海洋疆界作出裁断,或者就具体地区的管辖权归属问题作出裁判。有四个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当事国分别为: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贝宁和尼日尔;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另一类常见的争端是一国就其一名或多名官员或国民在他国遭受的待遇提出指控(几内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间的案件, 列支敦士登与德国间的案件, 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间的案件,以及刚果共和国和法国间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 12. 其他案件涉及大会或安全理事会也关注的事件。例如,法

6、院正在审理利比里亚与美利坚合众国和联合王国有关一架美国民航飞机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的争端;伊朗则提起诉讼程序,指控美国于 1987 年和 1988 年破坏其石油平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克罗地亚分别在两个案件中请求谴责塞尔维亚和黑山违反 1948 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另一方面,塞尔维亚和黑山对八个北约成员国提起诉讼,质疑这些国家在科索沃的行动的合法性。最后,刚果民主共和国分别在两个案件中声称受到乌干达和卢旺达的武装侵略。 13. 当然,应当说明,法院案件数目增加,内容多样化,但有些案件是相互关联的。例如,有两起诉讼与洛克比事件有关,另外八起是关于北约成员国在科索沃的行动

7、。然而,这些诉讼每一起都有自己的书状,需要翻译和处理。此外,案件所提出的法律问题不一定完全相同。 14. 另一点是,许多案件由于被告国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或者由于反诉和允许参加诉讼的请求而变得更为复杂。在请求国(有时甚至是被告国)请求法院指示须予紧急处理的临时措施时,情况更是这样。 15. 在两个案件(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贝宁与尼日尔)中,法院根据当事国的请求,以五名法官组成了一个分庭。 16. 去年,法院就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疆界(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案作出判决。法院以 13 票对 3 票裁定,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的疆界已经由殖民时代所缔结的条约划定。法院

8、确认这些条约是有效的。因此,法院裁定, 根据 1913 年 3 月 11 日英德协定 ,巴卡西的主权为喀麦隆所有。 同时,法院以 14 票对 2 票,根据 1931 年 1 月 9 日法国与英国的一份换文确定在乍得湖地区的疆界,并驳回尼日利亚在该地区的主张。法院还以一致意见详细地界定两国在其他 17 个有争议的区段的陆地疆界线。 17. 法院接着确定两国之间的海洋疆界。首先,法院确认 1971 年和 1975 年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两国元首议定划分两国领海海洋疆界的雅温得二号宣言和马2 A/58/4鲁阿宣言的有效性。至于离岸更远的海洋疆界,法院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等距线为划界线。法院认为,就本

9、案来说,所得结果对两国来说是公平的。 18. 根据法院确定了陆地疆界的事实,法院宣告,两国均有义务无条件地尽快从对方主权范围内的地区撤出其行政机构及军事和警察部队。 19.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还指出,判决的执行将给当事国有良好的合作机会。法院注意到,喀麦隆在审理过程中承诺“奉行其传统的友好和容忍政策” ,该国“将继续向生活在巴卡西半岛和乍得湖地区的尼日利亚人提供保护” 。最后,法院驳回两个当事国对对方提出的国家责任主张。 20. 2002 年 12 月,法院就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案作出判决。法院裁定,印度尼西亚根据 1891 年英国和荷兰之间的一项公约对争端所涉两

10、个岛屿提出主权主张,但该公约并没有确定主权归属问题,而且两个当事国都没有通过继承获得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所有权。最后,法院根据“实效”原则(证明实际、连续对岛屿行使权力的活动,即行使主权的意向和意愿) ,裁定岛屿的主权为马来西亚所有。 21. 2003 年 2 月 3 日,法院就申请复核 1996 年 7 月 11 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的适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 案的初步反对意见 (南斯拉夫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作判决作出判决,驳回复核其 1996 年 7 月11 日判决的申请。请求国在 2000 年 11 月 1 日加入为联合国成员国后,在 2001年 4 月

11、24 日提出上述复核申请。法院认为,不能视加入联合国为规约第六十一条所指的新事实,作为请求复核 1996 年判决的依据,而且,请求国在其最后一份辩词中引用的事实,即该国当时并非法院规约缔约国也不受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约束,在 1996 年并不存在,是请求国试图根据在请求法院复核的判决作出后的事实推断的法律后果,因此也不能视为第六十一条所指的事实。 22. 2003 年 2 月 5 日, 在对上述请求复核判决的申请作出裁判两天后, 法院就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发出命令,指示临时措施。墨西哥于 2003 年 1 月 9 日向法院提交本案,就 54 名墨西哥国民在美利坚合众国若

12、干州被判死刑提出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 5 条和第 36 条的指控。法院指示,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可能在下一个月被处死的三名墨西哥国民在案件终局判决作出前不会被处死” ;而且美国“应将执行本命令的一切措施通知本法院” 。 23. 2003 年 6 月 17 日,在若干在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案中,法院根据请求发出另一项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2002 年 12 月 9 日,刚果在本案中对法国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可以依照法院规则第 38 条第 5 款,根据法兰西共和国一定会给予的同意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2003 年 4 月 11 日,法兰西共和国通知法院,该国同意

13、法院有权审理刚果共和国提交的申请书。法院3A/58/4 随即将该案登录在法院案件总表上。刚果共和国在提交申请书的同一天所提交的临时措施请求也因法国接受法院的管辖权而生效;因此,法院立即就有关该项请求的程序确定了时限。但法院在 2003 年 6 月 17 日的命令中裁定,请求国所主张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因此驳回刚果的请求。 24. 在过去一年中,法院、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就审理中案件的诉讼程序安排发出了 12 项命令。 25. 到去年为止,法院一向能够在没有过分延误的情况下开始审理或准备开始审理已达到可以作出判决阶段的案件。但几个案件的书状已在去年完成,因此,2002-2003

14、年司法年度以及未来年度会特别忙碌。 26. 法院认识到这些问题,在 1997 年已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安排书记官处的工作,更多利用信息技术,改进法院本身的工作方法,并要求各当事国在程序方面给予更多的协作。这些措施详见根据大会 1997 年 12 月 15 日第 52/161 号决议提交大会的报告(见 1997 年 8 月 1 日至 1998 年 7 月 31 日国际法院的报告附录 1) 。这些努力尚在进行中。法院还采取步骤缩短和简化诉讼程序。2002 年 12月, 法院修改了 法院规则 。 2001 年 10 月, 法院通过多项 诉讼指引(见 A/57/4,第 373 段) 。法院欢迎若干当

15、事国所提供的合作。这些当事国采取步骤减少书状的数目和篇幅,以及口头辩论的长度,有的甚至以法院两种正式语文向法院提交书状。2002 年 4 月,法院再次审查其工作方法;这是一个应经常审查的事项。 27. 2001 年 12 月,大会通过 2002-2003 两年期法院预算,并采纳了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关于人事需要的所有建议。但上一份报告已经指出,大会没有采纳行预咨委会的所有建议,特别是行预咨委会有关方案支助的建议。减少该项目下的预算款额给法院制造不少困难。 28. 鉴于法院越来越多依靠高新技术,法院为 2004-2005 两年期请求扩充其电脑化司,从一个专业人员增加到两个专业人

16、员;为了满足大会关于更多使用现代化技术的要求,聘请一名具有高新信息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现在看来是必要的。法院另外请求将五名为法院十五名法院法官进行研究工作的法官助理员额从临时员额改为常设员额,并根据联合国安全协调员的建议设置两个安全事务员额。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目前正在审议上述请求。法院在提出上述请求时力求克制,只是提出花费不大,但对执行法院的重要职能有重大影响的提案。 29. 最后,国际法院很高兴看到各国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有更大的信心。法院在2002-2003年度全力认真地履行其司法任务, 在下一年度当然也会继续这样做。 30. 应当指出的最后一点是,根据减少提交大会文件数量的政策,法院力求减少本报告的篇幅,特别是在第五章“法院的司法工作”一章简要介绍了法院每一个待审案件的历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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