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团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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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团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天安人寿团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任何违法、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

2、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天安人寿团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有关的声明、批

3、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及第 1 页 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

4、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 本主险合同生效,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

5、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 (单位公务用车除外) 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意外身故保保险责任。 1、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进

6、入该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车厢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踏上该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 2 页 3、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航空公共交通工

7、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上述任意一项保险责任时,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 (单位公务用车除外) 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8、表 (以下简称附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 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

9、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 (单位公务用车除外) 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 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

10、补偿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 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四、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用车除外) 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100%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五一、国庆、元

11、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第 3 页 用车除外) 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 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100%给付节假日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

12、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任何违法、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 五、被保险人任何违法、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3、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14、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15、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16、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收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收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第 4 页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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