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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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 东 省 政 府 纠 风 办山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局山 东 省 畜 牧 办 公 室文件鲁政纠办发20071 号 转发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政府纠风办、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畜牧局: 现将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国纠办发20069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 2 彻执行。 山 东 省 政 府 纠 风 办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 东 省 交 通 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 东 省 林 业

2、 局 山 东 省 畜 牧 办 公 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交通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文件 国纠办发20069 号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 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 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厅(局、委) 、公安厅(局) 、农业厅(局) 、林业厅(局) : 目前,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

3、路基本无“三乱”地 4 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5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 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 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 ,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 乱罚款

4、、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费 6 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四) 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 个人

5、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的; (六)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七)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第五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 、 (二) 、 (四) 、 (七)款所列情形的;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因公路“三乱”问题在

6、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以 7 下简称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起满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检查验收合格后, 恢复其公路基本无 “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际协调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并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 主题词:主题词:纠风 公路 规定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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