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协会南港展览馆展场借用办法(活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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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使用)1/35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辦法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辦法 ( (活動使用活動使用) ) 102.05.29102.05.29修訂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依據與經濟部簽訂之 南港展覽館委託營運管理案委託營運管理合約之授權,負責經營管 理南港展覽館(簡稱本展館)。該展覽館 1、4 樓展場(以下簡稱一樓展場、 雲端展場),除供外貿協會辦理之國際展外,其餘檔期供有關單位借用; 其借用展場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南港展覽館一樓展場分為 I、J、K 3 區,雲端展場分為 L、M、N 3 區, 可全部或分區

2、借用,惟至少須借用 1 個區,並以區為單位計費,使用面 積不足 1 個區者 , 按 1 個區收費 。 超過 1 個區但未達 1.5 個區(展場半場) 者,按 1.5 個區計價。超過 1.5 個區但未達 2 個區者,按 2 個區計價。 超過 2 個區但未達 3 個區者,按 3 個區計價。借用單位規劃使用之區域, 必須得到外貿協會之同意。 第三條 借用展場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借用單位(包括大型會議、演唱會、體育賽事、餐宴、藝文表演等 活動之主辦單位)至少須於活動前 6 個月填具外貿協會南港展覽 館展場預約申請表(展覽以外活動用場地),並檢附公司執照影 本、稅籍證明及活動企畫書等資料向外貿協會

3、提出場地檔期申請。 二、 外貿協會於受理借用單位之檔期申請案後,將進行借用單位資格及 相關文件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安排檔期後,外貿協會即通知借用單 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訂金及簽約。惟若借用單位未在限期內繳納訂 金及簽約者,外貿協會得逕行取消借用資格。 三、 外貿協會以正式收訖借用單位所提出之展場預約申請表暨場地訂 金後,始預留檔期。在簽訂合約前,借用單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 宣傳品上宣稱本展館為活動地點及擅自宣稱外貿協會為協辦單 位,若因此涉及任何法律問題,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與外貿協 會無涉。 四、 借用單位至遲須於起借日 30 天前將活動場地規劃配置平面圖及相 關立面圖(包括舞台區與座位區之規

4、劃),以及消防防護計畫書及交 通維持計畫書等資料送交外貿協會審查。 五、 借用單位提出申請並支付訂金前如遇展覽需要使用同檔期,外貿協 會將以展覽為優先,借用單位得配合調整其活動檔期。 六、 借用本展館場地若有損害場地設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外貿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使用)2/35 協會得拒絕提供借用。 第四條 場地收費規則 借用展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會繳 付下列費用: 一、 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進出場期間不供應 冷氣),公共區域及衛生設備(洗手間)之清潔,繳費辦法如下: (一) 訂金:場地費總額 40,於檔期確定即須繳交。

5、 1. 取消借用,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2. 減少借用時間或區域,仍以原申請借用時間或區域計收訂 金,不予退還差額。 (二) 尾款:場地費總額 60,最遲須於起借日 2 週前繳交。 (三) 每日 07:00-24:時段最少需借用 8 小時(未滿 8 小時,仍以 8 小時計費)。正式活動期間最少須借用 4 小時(未滿 4 小時,仍 以 4 小時計費)。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按 1 小時計價。 二、 保證金:場地費總額 20,惟活動場地保證金不足新台幣 40 萬元 者以 40 萬元計,並須於繳交尾款時一併繳交。 (一) 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此項保證金於活動後扣除 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

6、餘額。 (二) 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 (如未按規定將清 潔作業(詳第七條)完成、活動用品或裝潢品 如期清離展場、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 施展場人潮管制及消防作業規定等,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理、 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 金中扣除。 (三) 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 1 個 月內繳清。借用單位未償清餘款前,不得借用外貿協會所經營 管理之任一場地。 三、 場地附加費: (一) 借用單位如需炊事須事先申請,獲外貿協會同意後,得在指定 區域內進行,該區域將依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計收場地維護 費。該炊事

7、區域內之清潔須自行負責(請參考第七條)。 (二) 進出場期間不供應空調(冷氣),借用單位如需於進出場期間申 請供應空調(冷氣),應於獲外貿協會同意後,依供應時間及 區域增收費用(依場地借用收費標準),由保證金內扣抵。 (三) 延長進出場或活動時間:按實際延長時數及區域為計算單位收 取費用(依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至少為 1 區 1 小時),由保證金 內扣抵。 (四) 活動當日若逢星期六、週日及其他國定假日,加收 20場地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使用)3/35 費(按借用時數增收費用,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收)。假日 之認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日期為標準。 (五) 借用單位

8、應按實際使用 , 繳交活動期間之水 、 電及空壓分攤費。 (六) 借用期間展場地面清潔費由本展館統一代收代付,收費標準請 參考場地借用收費標準(清潔範圍請參考第七條)。 第五條 人員配置 借用展場期間,借用單位必須派員駐場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並聘僱足夠 之清潔人員、急救人員、緊急應變人員、義交人員,及保全人員負責借 用場地之環境衛生、安全及秩序管控。 第六條 清潔作業 一、 炊事經許可後須自行負責安全、衛生、炊事區清潔(含地面油汙)及 餐會垃圾如酒瓶、飲料罐、餐桌垃圾及廚餘清運等,並於指定期限 內完成清潔。 二、 清潔作業責任區:外貿協會負責展館公共區域、洗手間之基本清潔 及民生垃圾之清運。借用

9、單位須在指定期限內將借用場地及空間清 空並撤離所有物品,包含油污清理、裝潢廢棄物、廚餘及布置用花 之清運。 第七條 水電規定 一、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之水、電、壓縮空氣等費用於活動結束後 10 天內向外貿協會繳付。另上述水、電、壓縮空氣裝配工程應由借用 單位委任水電合約商辦理。 二、 水電合約商工作人員須穿著制服或工作背心,並配戴安全帽及工作 證。嚴禁於本館內抽煙、嚼檳榔或喝酒(含酒精飲料)。 三、 水電合約商須填寫本館之切結書及展場送電送水送氣源通知表,本 會人員並配合水電合約商實施故障事先預防檢查,確認用電安全無 虞後,方可供應電力、自來水及壓縮空氣,維護雙方權益。 第八條 勞工安全與消防

10、作業 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之勞 工安全法令規定。並依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場地借用單位工程施 工前標準作業辦法、南港展覽館場地借用單位施工安全衛生管 理要點及南港展覽館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 借用展場期間,借用單位對展場警衛之聘雇及其勤務規範,須依本 會南港展覽館相關規定,執行展場安全維護作業,並接受本會之督 導。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使用)4/35 三、 借用單位至遲須於活動前 30 天提供場地規劃配置平面圖及相關立 面圖、逃生動線指示圖、活動特效種類、使用範圍及防護措施說明、 裝潢品使用防燄材料證明、消防防護計畫書

11、,供本會審閱後,代為 轉交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南港分隊審查。 四、 南港展覽館展場內依法禁止任何明火表演,如借用單位有使用產生 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明火表演之特殊需求時,須於活動前自行向消 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時將該申請資料副本(含附件)送本會;俟該 借用單位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正式同意函後,本會始同意該項節目之 演出。 五、 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場時段車輛執行管制。車輛之管制及申 請,請另詳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及外貿協 會南港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六、 本展館全面禁菸,借用單位應嚴禁其工作人員或委外廠商人員於館 內吸菸,若有違反者,除逕依菸害防制法論處外,並應處罰借用單 位每

12、查獲 1 次新台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處罰之。 外貿協會有權逕自保證金中扣抵借用單位因違反本條所生之違約 金,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七、 借用單位須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及設備,外貿協會不負任何保管賠 償責任。 八、 借用單位應遵守消防法規定,活動會場所採用之背景、布幕及裝潢 品並須按相關規定使用防燄材料(應附防燄標誌證明),並經常保持 走廊、通道及進出口暢通無阻。若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致生任何財物 損失或人員傷亡,應由借用單位及其承包廠商自行負責並負連帶賠 償責任。 九、 借用區域如包含柱子時,須按本展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檢送美 化該包柱之裝潢設計圖說,經外貿協會確認未遮蔽任何消

13、防設施並 獲核可後方可施工,如有損毀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 借用本展場之單位,如為舉辦售票活動者,除經外貿協會書面許 可,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並須於每張入 場券載明下列規定: (一) 活動進行時,遲到者須俟由現場接待人員通知,方可進場; (二) 未經許可,不得在場內攝影、錄音或錄影; (三) 本展館全面禁菸,且不得攜帶食品、酒精飲品、罐裝及瓶裝飲 品、寵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場; (四) 禁止從事破壞場內整潔及有損場內安全之行為; (五) 持票人須遵守張貼在本場館出入口的所有場館規定。 十一、 舞台搭設或工作環境有使用鷹架時,相關工作人員須戴安全帽 及安全帶等相關安全措施。

14、若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 借用單位及其施工廠商自行負責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使用)5/35 第九條 預留檔期及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解約或減少借用區域或借 用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 1. 借用單位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其書面通知在借 用日期 180 天前送達外貿協會,除訂金不予退還外,其他已 繳場地費全額無息退。 2. 借用單位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其書面通知在借 用日期 90 天前送達外貿協會,除訂金不予退還外,無息退 還已繳場地費之 50

15、%。 3. 借用單位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其書面通知在借 用日期前 90 天內送達外貿協會,將退還已繳之保證金,其 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二) 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 1. 借用單位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在借用日期 90 天前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仍按原借用區域或借用 時間計收,不退還差額部分;其餘場地費及保證金則按實際 使用區域或時間計收。 2. 借用單位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在借用日期 前 90 天內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尾款及保證金均按 原申請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計收。 二、 借用期間如因機械故障或颱風、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故,或其他

16、非外貿協會所能控制因素而導致空調、電梯、電扶 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之中斷或停止,外貿協會將儘速修復,但不 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 若展場土地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借場地或 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外貿協會除按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分與期間 比例,無息退還已繳費用(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外,不負其他責任。 四、 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訂金及完成簽約手續者,外貿協會將 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尾款者,除 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及終止合約外,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五、 在展出期間如因颱風、地震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行政 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之情況下,由借用單位自行決定活動是否如期舉 行,並即時通知外貿協會,借用單位並須自行透過各類媒體通知相 關單位及人員。 第十條 一、為防範意外事故,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含進出場期間),須投保公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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