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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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 E N C A IZ I Y U A NK A I F A 2 0 0 8 . 0 2请问: 我于2 0 0 2年到某 税 务 局 做 一 名 勤 杂 人员, 负责文书整理、 打印事务, 一直工作到现在。税务局 未 与 我 签 任 何 用 工 合同,只是每月按时给我发一笔工资, 无其他福利, 也从没给我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最近, 我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税务局就把我辞退了。我认为, 税务局的做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知我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法律?另外, 税务局是否应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答: 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规定: “ 国家机关

2、、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 管 理 的 事 业 组 织 的 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第2条第2款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 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尽管税务局没有和你签订用工合同, 但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现在, 你与税务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应按劳动法律的规定处理, 如果不能

3、协商处理, 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你属于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 因此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鉴于税务局一直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你现在可以依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 通过向社会保险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投诉,借助行政监督权力维权。另外, 在你患病期间, 税务局将你辞退, 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均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潘家永)请问:我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受B公司招聘广告优厚条件的诱惑,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却发现劳动强度大, 任务重, 经常是加班加点也无法

4、完成定额, 薪水很低且常常拖延发放,干到第5个月时才拿到头2个月的工资。 我认为B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给我支付后3个月的工资, 理由是合同既然无效当然就没有根据发工资了。请问, 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工资吗?答: 劳动合同法第2 6条第1款规定: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 3 8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 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5、同无效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你信中所述, 因为 B公司虚假的广告宣传, 你与该公司订立了合同, 而实际情况却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 你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劳动力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 因此 劳动合同法 第2 8条规定: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据此,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后3个月的工资。另外, 由于B公司存在过错, 故应按 劳动合同法第4 6条和第4 7条的规定,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若因合同无效而

6、遭受了损害, 可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8 6条规定, 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请问: 我在单位上班有三年了, 我们单位的社会保险是去年下半年才一次性交清办好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工资的 2 7 %, 其余部分由单位缴。最近, 我想跳槽, 单位领导告知我如果要离开, 就必须把三年来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所交的部分全部退还单位, 理由是因为是个人的原因要辞职, 单位不会负担之前的社保。 请问,单位的这个说法和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答: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

7、者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劳动法 第7 2条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1 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3条和第4条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中,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8、失业保险费,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作为法律所设定的一项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特点, 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保障。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劳动者依法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 单位领导以你因个人原因辞职为由, 要求你把三年中单位为你所交的社保费全部退还单位, 这实际上是将单位应负的法定义务转嫁到你个人身上。 很明显, 这不符合立法精神,违反了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 6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的规定。即使你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应当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也不能以令你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来代替。如果单位一意孤行, 将退回社保费作为同意你辞职的筹码, 那么你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 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潘家永)机 关 工 勤 人 员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是 否 适 用 劳 动 法 ?职工辞职, 是否必须退回单位所交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吗?专 家 答 疑Z HUA NJ I A D A Y I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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