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维护委托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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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清潔維護委託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大樓環境清潔維護服務,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維護服務標的及場所 一、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第一資訊中心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地點另行告知)。 第二條 維護服務內容 一、環境清潔維護作業規範詳附件一。 二、工作場地、項目及清潔週期基準詳附件二。 第三條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2 月 28 日止。 第四條 清潔維護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全部維護服務費用共計新台幣(以

2、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 二、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務費 元整,未滿一個月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比例計算支付。 三、乙方於次月底前,檢具發票及工作紀錄相關資料,向甲方請領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甲方於收到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匯入乙方下列帳號: (一) 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 (二) 戶 名: (三) 帳 戶: 第 2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第五條 甲方為因應臨時需求,得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協助處理;甲方如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執行約定工作範圍以外之清潔服務勤務,須經乙方同意。對其增加或延長工作時數,甲方應付乙方每人工小時210 元整之服務費。增加或延長之工作時數,應以乙方人員製作且經甲方簽認之工

3、作單為憑。 第六條 責任 一、甲方應負之責任: (一) 應提供乙方派駐人員休息及器材儲放,並供給水、電以利作業使用。 (二) 提供乙方派駐人員於作業上必要之管理與指導。 (三) 提供洗手乳、小便斗芳香劑、擦手紙、衛生紙等。 二、乙方應負之責任: (一) 對派駐人員之工作、健康、紀律及其個人之品德、行為等應負責考核妥為管理,如發生工作疏失、越軌行為或觸犯法令所引之任何糾紛,概由乙方完全負責。 (二) 派駐人員之工資、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意外保險、退遣及撫恤之費用等權益保障事項,乙方應依相關勞動法規辦理。 (三) 乙方派駐人員應遵照甲方於作業上之管理與指導;甲方如認為乙方派駐人員不適任者,

4、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四)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維護管理與作業完成之紀錄資料、計劃書及報告。 (五) 乙方派駐人員不得任意翻閱或取用甲方人員之文件或物品,倘因工作關係知悉甲方相關業務之機密,均不得洩漏,如有洩漏情事,乙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 乙方派駐人員不得為無工作權之人(含外勞、來台短期探親之大陸人士)並應定期提供健康檢查。 (七) 乙方派駐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甲方財務受損時,應第 3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負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惟損害原因,如係因不可抗拒或因建築物本體結構及機器設備本體之瑕疵等因素,經甲方認定非關乙方派駐人員則不在此限。 (八) 為確保服務品質,乙方核

5、定派駐之清潔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投標標價清單規定金額,及外加 1 個月年終獎金 (按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 ,乙方並應依甲方要求提出銀行薪資入戶證明、薪資給付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勾稽核查證。如給付未達上開標準者,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於 20 日內逕向各該派駐人員補足。 (九) 乙方應確認派駐人員資格條件符合第一資訊中心環境清潔維護作業規範人力需求規定。 第七條 擔保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 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台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抛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

6、約保證書或擔保信用狀。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款。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契約終止時履約保證金經上述扣抵後如有剩餘,甲方應無息歸還予乙方。 第八條 特別條款 一、乙方清潔維護電腦機房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在機房區域內清潔時禁止攜入液體清潔劑。 (二) 進出入機房區域須穿鞋套。 (三) 清潔時須注意電纜線,非經甲方人員同意外,不得任意搬動。 第 4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四) 嚴格要求清潔人員工作效率及工作形象。 (五) 要求工作中清潔人員高度機動性,以

7、適當處理突發狀況。 (六) 發現任何污垢時,應立即處理。 二、乙方應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具環保標章之清潔工具、清潔劑及垃圾袋。 第九條 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支付按每月維護服務費用百分之三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每月應付維護費用扣抵之。 二、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情形者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給付以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十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第十一條 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修改時應以書面為之。 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甲方

8、清潔維護標的變更,致使作業區域增減達百分之五十時,得由任一方提出重行議約。未達百分之五十之變動,乙方應配合調整工作範圍,並按增減比例調整清潔維護費用,但增減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予調整。 第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一、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經他方以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 5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二、契約期間任一方如欲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始得為之。但因不可抗力情事或意外變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一、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

9、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二、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三、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三)及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四) ,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四、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五、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六、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

10、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害) 。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十四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第 6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

11、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五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四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及副本乙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啓賢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七號九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9508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7

12、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附件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 第一資訊中心環境清潔維護作業規範 一、工作人員人力需求規定: 1. 駐點清潔員 5 名(男女均可,含領班一名),需為中華民國之公民且合法雇用。 2. 每日勤務 8 小時(07:0016:30 午休 1.5 小時);領班每日勤務 8 小時(彈性時間 07:0018:00),其每週休假得依本公司需求及符合勞基法規定。 3. 乙方應於決標後 10 日內應先將清潔服務人員(含備援人員 1 人)之學經歷及人事等資料造冊(包括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住址、聯絡電話)連同照片、身分證影本,送交甲方審核無異議後備查。服務人員均應檢附警察機

13、關安全查核之無犯罪刑事紀錄或不良前科之證明文件,且無嚼檳榔、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及吸食毒品行為。 4. 具大樓清潔維護服務一年以上實際經驗(應檢附派駐企業大樓或社區服務證明文件)。 二、清潔工作管理 1. 乙方應於決標後 20 日內需擬定清潔服務執行計畫書,其內容至少包含本案服務範圍、人員組織、工作進度、相關證照及人員安全查核資料等提送甲方審核備查。 2. 乙方應於各分項設施清潔工作施作前一個月,製作公共設施清潔計畫書提送甲方審核,經認可後方能進場施作;並應將清潔作業過程之紀錄資料(內含相片、日期、地點)或報告於施作完成後 15 日內送交甲方備查。前述公共設施清潔作業包含: (1) 高空作業之

14、大樓外牆清洗。 (2) 密閉空間作業之筏基層水箱、地下室日用水箱、FRP 水箱及屋頂第 8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補給水塔清洗等。 (3) 鏡面大理石、拋光磚及全棟地毯、地板保養。 (4) 地下室停車場清洗。 (5) 景觀植栽修剪。 3. 乙方應於其所選任之派駐人員到任前 7 天,將該等人員之人事資料送甲方查驗 , 如資格條件不符合規定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 2 週內改善 ,如另派人員資格仍不符規定者,視為未改善。 4. 乙方所派人員之人數應有效達成清潔維護工作,且應指派其中一人為領班,以便接受甲方指派管理代表人員之督導。 5. 乙方雇用之清潔人員,上班時間內一律穿著工作服,並保持儀容整

15、潔及佩帶工作識別證。 6. 乙方應按日填寫工作紀錄表 ,清潔人員必須簽名,以便甲方查驗。 7. 乙方清潔人員必須接受甲方人員之督導,若不聽督導或工作不力,經由甲方認為不適任通知乙方後,乙方必須予以更換,不得異議。 8. 乙方須妥為安排備援合格之清潔人員,以備人員請(休)假、離職之替補,不得已人力不足為由,而影響工作執行。 9. 清潔各區域,如有發現公物損壞或有任何問題時,請告知服務中心。 10. 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各項安全措施及保險,如因乙方設備不周或其他事由,致使工作人員傷亡、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秩序等情事,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清潔工

16、作範圍: 1. 大樓公共走道、大樓外圍通道及步道清潔、安全樓梯與扶手及各項照明燈具擦拭、植栽區落葉及垃圾清除。 2. 各樓門廳及廁所清潔、電梯清潔、隔震層、屋頂層、停車場清潔。 3. 各樓層電腦機房、機電機房、辦公室、會議室之雜物清除、地毯吸塵及地板清潔。 第 9 頁,共 17 頁 物管組 4. 本中心垃圾匯集整理與分類作業。 5. 乙方工作所需之清潔機具、器材、材料、物品及耗材,均由乙方自行提供及換補,且不得隨意放置,放置地點由甲方提供。 6. 清潔機具、材料堆放處所及清潔工作人員休息室由甲方提供。 7. 甲方保有各項服務內容必要之調整權益,本工作規範為基本需求並配合現場實際需求,得適當調整並要求乙方據以執行。 四、環境場所之清潔區域、清潔項目、方式及作業週期,如第一資訊中心清潔週期基準。 五、罰則: 1. 乙方違反第一條第三項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期限者,處罰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三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乙方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仍未補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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