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设备安装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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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设备安装导则 为统一设备安装工程,做到标准化施工,特制订本要点,以规范设备施工员的工作。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通则通则通则通则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1 本要点适用于石油化工塔类设备、容器类设备、换热类设备的整体安装。 1.2.0 执行标准 规范号 版本 规范名称 SH3532 -95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heat-exchang equipment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SH3011 -2000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

2、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equipment arrangement design in process plant for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SH3504 -2000 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器(升降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FCCU reactors/settlers and regenerators SH3510 -2000 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qu

3、ipment foundations in petrochemical plants SH3513 -2000 不锈钢.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stainless steel and aluminium stock bins SH3514 -2001 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petrochem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SHJ515 -90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Co

4、nstruction standard for large-size equipment hoisting engineering SH3505 -99 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SHSG035 -89 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 GB 150 -98 钢制压力容器 国家标准 Steel Pressure Vessels GB 151 -9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Tubular Heat Exchangers GBT15386 -94 空冷式换

5、热器 GB50231 -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70 -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 -98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 -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施工准备施工准备施工准备施工准备 2.1 设备验收设备验收设备验收设备验收 2.1.1 到货设备,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2.1.1.1 产品合格证书; 2.1.1.2 产品技术特性表,应包括设计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工作介质、试验介质、换热 面积、设备重量、设备类别及特殊要求; 2.1.1.3 产品质量证明书,

6、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标准规定的复验项目的复验值; (2)无损检测及焊接质量的检查报告(包括超过两次返修的记录); (3)管道通球记录; (4)奥氏体不锈钢设备的晶间腐蚀试验报告(设计有要求时); (5)设备热处理报告(包括时间-温度记录曲线); (6)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报告; (7)压力试验和致密性试验报告。 2.1.1.4 设备制造竣工图。 2.1.2 设备开箱检验,应按照装箱单和竣工图清点验收下列各项: 2.1.2.1 清点箱数、箱号及检查包装情况; 2.1.2.2 核对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 2.1.2.3 检查接管的规格、方位及数量; 2.1.

7、2.4 核对设备备件、附件的规格尺寸、型号及数量; 2.1.2.5 检查表面损伤、变形及锈蚀情况。 2.1.2.6 压力容器验收证书。 2.1.2.7 引进设备的商品检验证书。 2.1.3 设备开箱检验,应在有关单位参加下进行,填写设备开箱检验单,检验结果应签字认可。 2.2 设备保管设备保管设备保管设备保管 2.2.1 设备和备件、附件及技术文件等验收后,应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2.2.2 设备存放地点,应设在地势较高,易排水,道路通畅的场所。 2.2.3 在露天存放的设备,应用不透明的覆盖物遮盖,所有管口必须封闭。 2.2.4 不锈钢设备的壳体、管束及板片等不得与碳钢设备及碳钢材料接触混

8、放。 2.2.5 采用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的设备,应保持气封的压力;脱脂后的设备,应防止油脂 等有机物的污染。 2.2.6 板式换热设备安装前,板片或零部件间的保护材料,不得拆除。 2.2.7 设备应运送至现场的适当地点,并注意放置方向,减少二次搬运,如需在现场停放较长 时间,则必须不妨碍交通及其他工程的施工,选择适当支承点垫上枕木;易损件及零星部件应 拆除,进行专门保管,管孔、人孔等应封闭;防锈漆脱落之处应补刷。 2.3 设备运输设备运输设备运输设备运输 2.3.1 一般规定 2.3.1.1 设备运输有下列方法: (1)拖排运输; (2)链式组合滚排运输; (3)拖车运输; (4)火车运输

9、; (5)水路运输。 设备置于船舶上; 设备漂泊于水中。 2.3.1.2 单拖排运输,拖排长度宜为设备长度的 1/10 1/6,拖排的宽度应大于设备半径。 2.3.1.3 拖排强度应满足设备运输载荷的要求。 2.3.1.4 拖排运输时可用拖拉机作为地锚或牵引滑车组跑绳,但不应用其直接牵引拖排。 2.3.1.5 当使用尾车时,重车应设置转盘。设备的尾车支点设置应使重车和尾车载荷分配合理,且应满足转弯半径和道路坡度的要求。 2.3.1.6 装车时应注意设备装车的前后方向与管口方位,以便于设备进入安装位置。 2.3.1.7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及有应力腐蚀的设备禁止使用将其漂浮于水中的运输方法。 2

10、.3.1.8 同一设备采取多种方法运输时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工序之间的衔接。 2.3.1.9 设备运输时,应将其全部开口封闭。氮封保护的设备应随时检查氮气压力。 2.3.2 超限运输规定 2.3.2.1 超限设备宜在安装现场附近预制,以便于采用拖排或拖车短距离运输。 2.3.2.2 超限设备运输方案编制前应确认下列问题: (1)沿途跨路架空输电电缆和通讯电线以及厂区架空管廊到地面的净距; (2)沿途桥梁涵洞的空间尺寸; (3)沿途公路和桥梁的承载能力。 2.3.2.3 拖车运输高度和宽度及运输载荷限制应符合现行的公路桥面设计通用规范规定。 2.3.2.4 火车运输设备高度、长度、重力应符合火

11、车运输超限规定,设备运输重力、尺寸应经铁 路部门确认。 2.3.2.5 铁路涵洞超限货物装载限界应符合有关规定。 2.3.2.6 标准轨距运输车辆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2.3.2.7 长大货物用平板车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2.3.2.8 水路运输设备预制深度应根据水路和装卸码头的装载能力决定。 2.3.2.9 水路运输的通航净空尺寸应符合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人工运河通航试行标准(1975 年颁布)和拱桥或梁底带斜撑的桥梁桥下通航净空尺度试行标准(1975 年颁布)的规定。 2.3.3 设备装卸运输的支吊点 2.3.3.1 设备装卸运输的支吊点(简称支吊点)数量不宜少于两点。 2.3.3.2 双

12、支吊点装卸和双拖排运输时,设备支吊点外悬段长度宜为设备长度的1/5 。 2.3.3.3 设备多支点坡道装卸及设备在火车和船舶上支点的设置,应使各支点的反力和设备各段 最大弯矩绝对值相接近。 2.3.3.4 支吊点应避开设备外部短管,保温支持图、加强圈和筋板等零部件,且宜设置在设备内 部有支承圈处。 2.3.3.5 设备长途运输时应使用木制或钢制鞍式支座,其包角应大于 60,且应尽可能降低支 座高度。 2.3.3.6 设备支吊点处局部应力若超过规定,宜采用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设备基础设备基础设备基础设备基础 3.1.1 设备基础开工前,必须做好测量轴线定位点、水准点的建点工作

13、,并采取保护措施、画 出明显标志。 3.1.2 设备基础应在地基或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检查基坑时,应填写地基验收记录,检 查内容包括: (1)基坑的尺寸、地基表面的标高和水平度,以及基坑中心的座标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地基的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柱位布置、桩顶标高和桩头质量及锚固钢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1.3 设备基础应在邻近深于该基础的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土方回填合格后施工。 3.1.4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内部或建、构筑物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已 有结构产生沉降或损坏。 3.1.5 混凝土地面和平台板上的设备基础,应预插与地面、平台连接的锚固钢筋。 3.

14、1.6 各独立的设备基础之间,设备基础与建筑物基础之间在施工时不宜连接。当几个基础相 邻、又深浅不同时,应先施工深基础。当浅基础的地基被挖掉或被扰动时,必须采取地基处理 措施。 3.1.7 基坑表面应平整,不应用松填土找平基坑底面。个别稍低于设计标高的低凹处,可用与 原设计垫层相同的材料找平。 3.1.8 基坑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混凝土浇筑。如土方工程竣工后,经长时间的停顿再浇筑基 础时,应重新检查基坑表面。当基土被破坏时,应提请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3.1.9 地脚螺栓、预埋件、金属支架、设备底座等在安放前,应清除表面的油污、氧化物和脏 物。 3.1.10 为保证较高立式设备的

15、正确安装,设计部门应设计地脚螺栓定位模板,土建单位在模板 组装定位后,再进行基础施工;模板中心线与基准线的偏差数值不得超过5 毫米。 3.1.11 重要设备基础应按设计图要求设固定的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埋设应参照地基与 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沉降观测的时间,如设计没有特殊要求,可按下列四个阶段进行: (1)设备安装前; (2)设备安装完毕后; (3)设备水压试验或单机试车过程中; (4)设备水压试验放水后。 3.1.12 基础混凝土应达到下列规定的强度,方可交付设备就位。 (1)块体式设备基础,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70 ; (2)框架式设备基础,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80 ; (3)

16、塔类设备基础,应达到设计强度;设备精平调整,把紧地脚螺栓时,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 进行。 3.1.13 基础在交付安装前,应放出轴线和标高,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应办理中间交工证书。 3.2 设备基础中间交接设备基础中间交接设备基础中间交接设备基础中间交接 3.2.1 设备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制构件进行中间交接,交方应提供基础测量报告,基础标高 和纵横向中心线标记。 3.2.2 设备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3.2.2.1 混凝土基础的外形尺寸、坐标位置及预埋件,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3.2.2.2 混凝土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 的规定。 混凝土基础的允许偏差 表 3.2 项 次 偏 差 名 称 允许偏差值 (mm) 1 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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