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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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A/69/723 大 会 Distr.: General 13 Jan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15-00392 (C) 230115 260115 *1500392* 第六十九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 91 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 电信领域的发展 2015 年 1 月 9 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 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近年来,最新信息和电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这些技术有可能被用于与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国际上正在形成共识,认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制定

2、有关国际准则,以便应对信息安全领域的共同挑战。为此,2011 年,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联合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后来,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加入成为共同提案国。此准则作为大会文件(A/66/359)分发;国际社会予以高度重视,反响热烈。因此,我们修改了此准则,以充分顾及所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谨此附上此准则修订本的中文、俄文和英文本(见附件)。我们希望藉此推动国际上关于信息安全国际准则的辩论,并帮助及早就此问题达成共识。 请将本信及其附件作为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91下的文件分发为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刘结一(签名) 哈萨克斯坦共和

3、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凯拉特阿卜杜拉赫曼诺夫(签名) 吉尔吉斯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塔莱贝克克德若夫(签名) A/69/723 15-00392 (C) 2/5 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 维塔利丘尔金(签名)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马哈马达明马哈马达明诺夫(签名)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穆扎法尔贝克马德拉希莫夫(签名) A/69/723 3/5 15-00392 (C) 2015 年 1 月 9 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 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的附件 原件:中文和俄文 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大会 1. 回顾其关于科学和技术在国

4、际安全领域的作用的各项决议,除其他外,确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可以有民用和军事两种用途,需要维持和鼓励民用科学和技术的进展; 2. 又回顾其关于与国际安全相关的信息和通讯领域发展的各项决议,如 1998年 12 月 4 日的第 53/70 号决议, 1999 年 12 月 1 日的第 54/49 号决议, 2000 年 11月 20 日的第 55/28 号决议,2001 年 11 月 29 日的第 56/19 号决议,2002 年 11 月22 日的第 57/53 号决议,2003 年 12 月 8 日的第 58/32 号决议,2004 年 12 月 3日的第 59/61 号决议,2005 年 1

5、2 月 8 日的第 60/45 号决议,2006 年 12 月 6 日的第61/54号决议, 2007年12月5日的第62/17号决议, 2008年12月2日的第63/37号决议,2009 年 12 月 2 日的第 64/25 号决议,2010 年 12 月 8 日的第 65/41 号决议,2011 年 12 月 2 日的第 66/24 号决议,2012 年 12 月 3 日的第 67/27 号决议和2013 年 12 月 27 日的第 68/243 号决议; 3. 注意到在发展和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和电信手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4. 认识到应避免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稳定和安全的宗旨相

6、悖的目的,从而给各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 5. 强调有必要加强各国的协调和合作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并在这方面强调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及区域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 . 强调互联网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互联网及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免受威胁与攻击的必要性。重申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就互联网安全问题达成共识并加强合作; 7. 重申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 对于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8. 注意到 2012 年根据 A/RES/66/24 号决议要求并在以地区均衡分布基础上成立的政府专家组成果报告的评

7、估和建议,该专家组根据其授权审查了信息安全领域现有和潜在的威胁以及应对这些威胁的可能的合作措施,包括规范、规则或负责任国家行为准则和信息空间建立信任措施,并研究了旨在加强全球信息通讯系统安全相关国际概念; A/69/723 15-00392 (C) 4/5 9. 重申有必要继续研究关于国家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现有国际法所衍生的规范如何适用国家行为和各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理解。这一适用是降低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风险的一项必要措施。这些正如政府专家组 2013 年 6 月 24 日报告(A/68/98)第 16 段所指出的那样; 10. 注意到信息通讯技术的特性,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拟订更多规范,正如

8、政府专家组报告第 16 段所指出的; 11. 认识到可以放心安全地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是信息社会的一大支柱, 必须鼓励、 推动、 发展和大力落实全球网络安全文化, 正如第 64 届联合国大会第 64/211号决议: “创建全球网络安全文化以及评估各国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努力”序言第 4 段所指出的; 12. 指出必须加强努力, 通过便利在网络安全最佳做法和培训方面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信息技术和能力建设,弥合数字鸿沟,正如第 64 届联合国大会第 64/211 号决议序言第 11 段所指出的。 通过以下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一. 目标与适用范围 本行为准则旨在明确各国在信息空间的权利与责任, 推动

9、各国在信息空间采取建设性和负责任的行为,促进各国合作应对信息空间的共同威胁与挑战,以便构建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信息空间,确保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的使用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发展及人民福祉的目的,并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相一致。 本行为准则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自愿遵守。 二. 行为准则 所有自愿遵守该准则的国家承诺: 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与准则,包括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各国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的多样性等。 不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实施有悖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目标的活动。 不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干涉他国内政,破

10、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网络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 或传播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以及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敌意的行为。 A/69/723 5/5 15-00392 (C) 努力确保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的安全,防止他国利用自身资源、关键设施、核心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和服务、信息通讯网络及其他优势,削弱接受上述行为准则国家对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主控制权,或威胁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 重申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依法保护本国信息空间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 认识到人们在线时也必须享有离线时享有的相同权利和义务。 充分尊重信息空间

11、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寻找、获得、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同时铭记根据政治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这些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安全性、 连贯性和稳定性以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各国政府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以推动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 各国政府应与各利益攸关方充分合作, 并引导社会各方面理解他们在信息安全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私营部

12、门和民间社会,促进创建信息安全文化及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各国应制订务实的建立信任措施,以帮助提高可预测性和减少误解,从而减少发生冲突的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愿交流维护本国信息安全的国家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关信息、在可行、适当的情况下分享可能和适合的最佳做法等。 (十一) 为发展中国家提升信息安全能力建设水平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以弥合数字鸿沟,全面落实“千年发展目标” 。 (十二) 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推动联合国在促进制定信息安全国际法律规范、和平解决相关争端、促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 (十三) 在涉及上述行为准则的活动时产生的任何争端,都以和平方式解决,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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