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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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宣传手册天津开发区司法局二零零九年2引言在日常生活中, 您总要跟别人打交道, 也就很难避免与别人发生纠纷,这些纠纷或者来自婚姻家庭、邻里之间、朋友或陌生人之间、或是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之间。为了处理这些矛盾,您可能难于或不便与对方沟通,或者陷于某种僵局,但您需要解决这些纠纷, 化解这些矛盾。结果,一些人选择了忍气吞声,默默忍受,另一些人则选择了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并支付了昂贵的诉讼费用后由法院来裁决, 当然裁判之后还有可能漫长的执行程序让人精疲力竭。除了上述两种途径外,实际上也有其他的解决问题的渠道,也就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来化解矛盾纠纷。天津开发区已经

2、在每个居民社区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富有经验的调解员帮助您在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以非对抗形式解决您面临的问题。本宣传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功能、调解规则、以及给您带来的好处、如何和调委会取得联系等事项,以便为您提供另一条便捷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3什么是人民调解?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在司法局和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开发区在每个居民社区都设有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都是些什么人?人民调解员都是些什么人?调委会委员除由居委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员。开发区推选出的调解员一般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开发区司法局为每个调委会聘用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有较为强大的力量帮助您分析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有什么好处?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有什么好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最大限度

4、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独立第三人身份, 可以让当事人避免一些在法庭上对抗引起的紧张和冲突; 可以节省为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更愿意遵守;可以缓和双方的关系,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可以调解调解哪些纠纷?哪些纠纷?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主要有: 婚姻家庭、 赡养扶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物业管4理、消费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

5、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是什么?人民调解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员必须遵守必须遵守的的纪律纪律有哪些?有哪些?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受理矛盾纠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

6、受理矛盾纠纷调解?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 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何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如何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会在您所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内办公, 你可以前往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并寻求帮助, 可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员解决纠纷。开发区各调解委员会地址和联系方式?开发区各调解委员会

7、地址和联系方式?51、翠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孙梅珍、马如蛟、张新春、刘红霞、马卫东、高翔、 李惠地址:天津开发区翠亨西小门社区服务中心电话:66290420邮箱:2、华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杨连庆、惠哲勇、张金霞、杨成山、冯保华、杨俊祥、刘嵩地址:天津开发区海望园 1 门 102电话:25322161邮箱:3、雅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朱德琴、郑金泉、白鹤亭、牛菊英、尚锡华、郭艺、 王玉成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腾飞路 16 号公建楼 1 层电话:25320855邮箱:4、康翠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宁存仁、邢小凤、张馨生、林德菊、刘文富、王桂英、周

8、明亮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捷泰街康翠社区服务中心电话:66203650邮箱:5、芳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调解员名单:邹惠芬、陈芳贤、韩世兰、王志兰、幺桂芬、韩金玉、陆鹏地址:天津开发区巢湖路与第一大街交口处森泰商服中心三层电话:66282355邮箱:6、泰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王志伟、张洪谦、赵巧珍、丁原纯、孙君成、王小娜、张东梅地址: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 1 期 46 门 1 楼电话:66221645邮箱:7、紫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杨玉萍、赵计划、于莹、郑帅、宋倩、胡彬、李学林地址:天津开发区晓园街 3 号(泰达青年宫 311 室)电话:25288685邮箱:附件

9、:附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规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规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规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规则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将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开发区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争议的调解。当事一方是开发区的,另一方愿意接受本规则约束, 接受开发区调解组织调解的亦可适用本规则。7第三条 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调解应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第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

10、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 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 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调解组织第六条 天津开发区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对各居民社区调解委员会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发区居民社区调解委员会统一适用本规则。第七条 开发区各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调解员若干人。调委会设专职社工,负责调委会的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第八条 各调解委员会备有调解员名册,调解员由社区居民推选或聘任的有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调解程序第九条 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同意调解的,也可以受理。第十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委会进行调解的

11、,均视为同意按照调委会的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委会同意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时,一般应当提交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记录以下基本情况: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争议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完毕,立即转送或传达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5 日内确认8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的,决定受理,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调解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在调委会调解员名册中,选定申请人认可的调解员的范围, 被申请人在该范

12、围内确定一名调解员负责纠纷调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委会指定调解员:(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规定期限内未选定调解员;(二)任何一方委托调委会指定调解员。第十五条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委会可向其提供调解员的选任标准和相关调解员的职业、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所受培训等情况。第十六条 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调委会指定时,调解员应保证履行调解员的职责,并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件中担任调解员的独立性、 公正性的情况。第十七条 如任何被当事人选定或被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因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员职责, 当事人或调委会应按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调解员。第十八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

13、当事人达成和解 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 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进行调解;(二) 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三) 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9(五) 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六)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七)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14、八) 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第十九条 调解在调委会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委会同意,或由调委会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第二十条 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委会的印章。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不得公开。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调解程序终止:(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二)调委会作出了调解书;(三)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声明终止调解程序;(四)各方或任何一方当

15、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终止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届满后 5 日内,调委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 主要了解调解协议执行情况或纠纷处理情况,并征询当事人对调委会的意见和建议。附 则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应积极配合调解员,以保证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10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 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类程序中要求调解员充当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掌握的案情和调解的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调解员应当保密。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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