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_黄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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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2012第 8 期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 1 9 7 9 年制定, 1 9 9 6 年第八 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 我国 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 合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 1 6 年来,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在刑事 犯罪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我国现在正处在 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 严 重暴力犯罪案件增多, 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新的 变化, 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提出了严 峻挑战,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存在一些迫切需要

2、解决的问题。同时,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 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 时惩治犯罪, 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是中央从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需要 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 具体举措。 自 2 0 0 9 年起,立法机关就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和修改工

3、作 中, 对各方提出的众多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的问题 和建议, 立法机关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既要与时俱 进, 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 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 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 障人权的关系; 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 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广泛听取全国人大 代表、 政法实务部门、 法律专家、 律师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 同研究, 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刑 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以上简称 “草案” ) 。 在证据制度、 辩护制度、 强制措施、 侦查措施、 审判程序、

4、 刑罚执行程序、 法律监督等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幅 度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适应了 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 的一些现实问题, 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 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重 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已于 2 0 1 2 年 3月 1 4 日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的决定 ,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现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一、 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

5、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 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 3 月 14 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一项 重要任务, 正在进行各种学习培训。 为了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 修法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观点以及修法的主要内容, 准确领会立法 精神, 把握立法原意, 本刊特约请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专家撰写专 稿, 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尽阐

6、释, 供大家学习参考。10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2012第 8 期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 基本权利, 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写入刑事诉讼 法, 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 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据此, 修改后的刑 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 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

7、公 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 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仅仅是一个宣示性表 述,它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 有十分具体的内容。作为一部比较集中体现人 权保障水平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在本次修改过程中 很多制度的设计、 修改与完善, 是以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指导思想的。 比如完善证据制度, 防止刑讯 逼供;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完善辩护制度, 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 阅卷难、 调查取证 难等突出问题; 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 强化对 侦查活动的监督、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8、。 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之一, 它明确要求公、 检、 法机关要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与 “惩罚犯罪” 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整个 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和程序、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并非只注重保障人权, 忽视打击犯罪。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凸显, 刑事 犯罪形势严峻, 严重干扰改革开放的进行。追究犯 罪是刑事诉讼基本的、 不能回避的任务之一。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将技术侦 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法律化, 明确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逃匿、 死亡的, 对其违法

9、所得的财产的没 收程序等, 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的立法指导思想。二、 完善证据制度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全部诉讼活动涉及证 据的收集、 举证、 质证、 采信、 排除等问题, 实际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证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简单, 缺乏一套科学、 完 备的刑事证据制度, 依法取证的法律意识还没有在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中牢固树立起来。实践中, 一 些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 有发生, 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损害了司法公信 力。随着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日益重视, 越来越强调诉讼程序方面的公正性。近年来, 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尽

10、快建立证据收集、 审查、 排除、 采信和证人出庭等完整的刑事证据制度, 遏制刑讯 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 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也将修改完善证据制度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些年, 立法机关经与中央政法各部门反复研 究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各方面意见, 在修改后的刑事 诉讼法中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一 )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 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11、, 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 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 除范围。 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过程中, 普遍认为, 刑 讯逼供是一种野蛮、 不人道的取证手段, 它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极易导致冤假错案。针对有的 地方、 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 而且对证

12、人、 被害人也使 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取证的实际情况, 本条明确了 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无条件排除的范 围, 即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 所谓 “应 当予以排除” , 就是必须无条件排除, 没有商量的余 地。这里, 法律对于应当排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11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2012第 8 期人供述使用了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而对证 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使用了 “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 法方法” , 在手段的

13、表述上有所不同。 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由于对象的不同而在 非法取证手段、使用暴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多的是表现为刑讯逼供, 而 对证人、 被害人通常不是搞刑讯逼供, 而更多表现为暴力、 威胁。但是, 尽管非法取证针对的对象不同、 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手段不同, 但在证据应当 排除上是没有区别的。 这样规定, 不仅有针对性, 而 且更符合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 有意见提出: 普通老百姓 和一些办案人员在提到刑讯逼供时通常理解为动 手打人, 但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非法取证行为除刑讯逼供外, 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 和精神

14、折磨手段, 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 打人的方 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长时间不给吃饭 ) 、 烤 (强光照射 ) 、 冻 (在严寒气温 下在室外穿薄衣冷冻) 、 晒 (高温下暴晒) 、 熬 (体罚或疲劳审讯) 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 也严重侵犯了 人权。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口供排除范围 除明确刑讯逼供外, 再加上 “或者以体罚、 虐待手段” , 或者采用我国已经批准的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 约 所禁止的 “以酷刑手段获取的口供” 。因为根据公约的定义,“酷刑” 包含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 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这样就可 以把刑讯逼供以及体罚、 虐待等变相刑

15、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都包括在内了。但在研究过程中, 绝大 多数部门、 专家认为: 对于刑讯逼供的解释不能过于狭窄, 对于情节严重的饿、 烤、 冻、 晒、 熬等非人道 手段应当包括在刑讯逼供的含义中, 用此手段获取 的口供完全应当予以排除。还有的认为, 本条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 但法律规定并不仅限于 此, 还包括 “其他非法方法” , 也应当将情节严重的体罚、 虐待或者饿、 烤、 冻、 晒、 熬等非法取证手段包 括进去, 对获取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2 . 关于物证、 书证的排除条件。 证据排除规则的 制定回避不了物证、 书证的排除问题, 在立法研究 过程中对此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

16、见认为,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都应当排除, 实物证据 和书证也不应当例外。 否则, 非法取证难以禁止。 第 二种意见认为, 实物证据、 书证与口供等言词证据不同,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实实在在的证 据, 具有不可替代性。取证手段一般并不影响所取 得的实物证据的证据价值。 当前的重点应当是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并排除以此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 对物证、 书证等实物证据不应当排除。 联合国禁止 酷刑公约 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也仅限于言词证据, 并未包括实物证据及 “毒树之果” 。如果因为 排除真实的实物证据和书证而导致罪犯脱逃法律制裁, 恐怕广大群众也很难接受。 因此, 不能仅因为 实物证据和书证收集的方法不合法就排除, 而应当 看实物证据和书证本身是否真实, 如果实物证据和 书证本身不存在疑点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 就不应当排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 实物证据和书证不同于言词证据, 不能简单地一概排除或者不予排除。 将所有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和书 证都予以排除, 要求过高。 如果一律不排除, 也难以 遏制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非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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