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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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相关事项要求“营改增”相关相关政策一览“营改增”基本常识梳理1、时间节点:2016年5月1日 2、相关行业:项目公司(不动产销售及建筑服务)、商业公司(不动产租赁)、金 融(贷款服务)、物业(商务辅助服务)、酒店(餐饮、住宿)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4、增值税税率:17%、13%、11%、6% 5、增值税征收率:5%、3% 6、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主要区别为适用税率+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7、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A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或开发的不动产 B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C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注: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A 存款利息; B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C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D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 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9、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A 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B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C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

3、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的进项原增值税一般纳人可以抵扣D 人员工资E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营改增”基本常识梳理(一)过渡期工作衔接: 1、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按照营改增相关交接手续办理迁户,并按要求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中联物业分支机构除外),相关手续应于4月30前办理完毕。 2、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税控设备购买、系统安装、增值税发票初始发行,确 保首月发票能够顺利开具,且使用量、开票额度上限均符合日常经营要求,营业税发票

4、暂不缴销。(二)项目公司: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该证书所对应的物业要求选择简易征收;4月30日(含)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取得但证书上未注明开工日期的物业,争取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选择简易征收;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选择一般征收。2、目前老项目公司需将新老项目分开核算3、对施工单位提供发票的情况,我方不强制要求,如施工方在不超过在建已完工程量的前提下提供的发票,可收取4、新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需把控销售回款与工程付款进度,避免增值税前置“营改增”相关事项要求(三)金融公司:担保业务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营改增前后均享受免税政策,需

5、注意同时满足6个条件:1、证照合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内控制度健全等;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80%以上,单笔800万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四)商业项目:梳理所有原营业税收入项目及营改增后可取得进项税成本、费用项目,测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

6、计税方法4月25日下班前RTX报崔江嵩“营改增”相关事项要求“营改增”相关事项要求(五)发票管理:按规定开票(国税发2006 156)1、认证时限:财务收到发票当月认证,最迟不超过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2、不得开具专票情形:A 不得对个人客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给实际客户不同的受票单位。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3、汇总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汇

7、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红线: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

8、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 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 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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