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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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制度 哈尔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制度 为使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坏账及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销呆坏账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第一条 审批权限和上报方式 (一) 审批权限 股份公司及下设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由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程序及标准应依据本细则的要求,报股份公司财务处备案。 (二) 上报方式及批复程序 1.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首先将上报材料报股

2、份公司财务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2股份公司财务处在正式受理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上报内容分别会同公司有关领导、质量处、技术处、企划处等部门赴公司进行检查,同意后在资产损失处理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公司方可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如日后与董事会批准结果有差异,按董事会的决定进行会计调整。 3在董事会审批后,由股份公司财务部在公司上报的文件上签署董事会意见并盖章,返还公司,作为最终审批意见。 4. 原则上各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如果股份2公司在上述规定的 15 天内仍未有审批意见或答复

3、的,公司可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先行处置资产。 ) 第二条 第二条 上报文件的要求 (一)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应上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主送单位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份文件应同时附带内容相同的附件。 其中一份送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二份送交股份公司财务处 (一份留存,一份在审批后批复给公司) 。 (二)上报文件要装订整齐, 如果太厚无法装订, 应拆分行文上报。 (三)文件正文内容包括:拟核销资产的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核销理由、核销金额。坏账核销需说明对业务员的罚款金额、扣除罚款后的坏账金额;固定资产核销需说明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

4、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 ;存货核销需说明资产账面金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已回收残值。 (四)文件附件内容要求: 1. 坏账 1)附件内容包括: 坏账核销申请表 、 坏账形成情况明细表 、申请核销坏账近期明细账页。分别由形成坏账的业务员、销售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公司负责人签字。 2)有法院、工商局等政府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 件,能够证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的,应附带正式法律文件(如破产终止裁定书、清算报告、工商局在报纸上的注销公告、工商局开具的证明等) 。 3)债务人死亡的,应附带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4)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须应按照本 3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详

5、细填写坏账核销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 2. 存货 附件包括存货报废、毁损、盘亏明细汇总表 ,分别由制表人、保管员、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 3. 固定资产 1) 附件包括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技术鉴定审批表和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明细汇总表 。分别由鉴定工程师、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 、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设备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 2) 报废汽车应提供回收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三条 第三条 审批标准 (一) 坏账 1. 坏账确认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 债务单位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

6、无法收回的款项。 2. 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瘫痪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 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43.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 债务人存在,但原经手人已不在,不能核销。原因为债务人(个体户除外)欠款是公司

7、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债务人仍应履行偿债义务。 3)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4)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5)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6) 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4.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

8、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二) 存货 过有效期的、 变质的、 受污染的以及经检验不符合药用标准的成品、 半成品、 原辅料等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 标签、 说明书等。 (三) 固定资产 1. 使用期限已满,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自制加工的非标设备,制造工艺不完善,质量较差; 53. 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耗能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维修费用高,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不能继续使用; 4. 超期使用的设备,磨损严重,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 5. 受强酸强碱等化工原料腐蚀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 6. 因公司更新改建而拆除的厂房、建筑物; 7

9、. 按规定到期报废的汽车。 第四条 第四条 上报时间要求: 公司每季度开一次董事会审批资产损失,在 6 月 20 日前受理上半年核销资产损失的申请, 在 12 月 31 日前受理下半年核销资产损失的申请,超过受理期限将顺延到下期核销。 第五条 第五条 已核销资产的处置: (一) 固定资产: 核销后的设备首先应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剂,如适合其他公司使用,则由公司设备能源处协调进行内部调拨,如没有公司需要则应变卖。变卖后的资金应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核销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二) 存货:对经批准核销的存货,按以下方法处理: 1. 自行处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自行焚烧等。 2. 统一处理: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处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制度自 2004 年 9 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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