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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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意字(中意字(2006)第)第 008 号号 致: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委托,指派阳至平律师出席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

2、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规范意见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

3、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06 年 4 月 12 日,公司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 ,刊登了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5 年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 说明了

4、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已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伟民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186.487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

5、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86.487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6、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如下议案: 1、 董事会 2005 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 2005 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 2005 年度财务报告 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4、 2005 年年度报告 5、 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四、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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