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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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第 9 期美国重大金融法规或改革的出台总是与危机的爆发紧密相连的。1933 年经济大萧条之后出台的 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 ,奠定了美国金融业 70 年来分业经营的基础; 2001年安然与世界通信的财务舞弊, 催生了重塑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逐步升级, 促使美国政府反思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最终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由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上世纪 30 年代以来美国最强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以下简称 “法案” ) 。法案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 将成为与 “格拉斯

2、- 斯蒂格尔法案 ( 1933 年银行法案 ) ” 地位相当的又一金融监管基石。在未来一年中, 美联储、 证交会、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 10 余家金融监管机构将根据法案分别制定具体规则, 全面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和行业格局, 将对全球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一、 法案体现了对危机的深刻反思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主要是解决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系统性问题, 体现了美国政府对暴露于金融危机中监管问题的深刻反思。改革法案的核心要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监管权力结构; 二是填补金融监管漏洞; 三是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 四是建立系统风险处理程序; 五是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对于三类市场主体 (

3、监管层、 金融机构和消费者) , 新法案进行了多种尝试, 实现了三个 “全覆盖” : 一是实现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全覆盖, 即把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机构纳入监管目标; 二是实现对金融产品监管的全覆盖, 即对结构性产品等衍生品进行监管; 三是对金融交易监管的全覆盖, 简言之就是增加场外交易的监管。监管层方面, 由主要监管机构组成一个更全面的监管者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来承担监测风险的任务, 避免 “太大而不能倒” 重演; 美联储将成为实施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核心部门, 不仅监管银行控股公司, 而且对投资银行、 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SEC 和CFTC 负责对冲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金融机构方面,

4、不仅对银行系统采取新的规定, 如限制其自营和投资对冲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 而且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公司、 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 建立消费者保护局, 监督向提供信用卡或抵押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及非银行机构。可见, 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危机中凸现的监管漏洞, 重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法案难以做到完美,争议总是不可避免的。这项被称为“大萧条来最严厉金融监管”的金融改革法案的创立已经完成, 但其影响力和最终执行效果, 还需要时间来告诉我们答案。对于金融市场来说, 虽然法案难以消除再次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但至少力求不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二、 法案力求不在同一处摔倒两次作为多方妥协的产物, 金融

5、改革法案不但没达到改革激进者的期望, 力度也大大弱于政府最初提出的方案。首先, 对于银行系统, 取消了奥巴马征收 “银行税” 的建议, 给银行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如 “沃克尔法则” 给大型金融机构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留下 3的空间。 衍生品交易方面, 银行可以保留部分掉期交易, 只把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业务转给关联公司。对于哪些衍生品必须进入公开交易市场, 在披露前交易者可以对定价数据保留多长时间等问题, 法案赋予监管者自行决定权。其次, 热议的 “两房” 定位问题未出现在最终的法案中。再次, 法案许多具体细则虽被要求在未来两年完成,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工作的截止时间设在 510 年后, 这给银

6、行等利益相关方再次影响最终实施提供了机会。因此,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质疑。有人指责法案力度大打折扣。也有人对法案的实施效果表示担心, 被限制的衍生品交易, 可通过转移海外而逃避美国的监管者; 对银行施加的种种限制, 将导致银行把成本转嫁给客户; 自营和衍生品等丰厚利润的高风险业务一旦禁止, 将大大削减美国银行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三、 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时的开始,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实施意味着国际经济进入了再平衡时代。美国将进入一个长期的去杠杆化过程, 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中心也将因此进入更加平

7、衡的增长通道。 “高杠杆” 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导火索, 美国政府通过 “沃尔克法则” (下转第 95 页)徐素平(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影响法学研究91-2010 年第 9 期(上接第 91 页) 强制华尔街大银行去杠杆化, 限制了衍生品交易和融资的规模, 对投机行为进行有效抑制, 大银行的利润也将显著下滑。伴随着美国金融体系去杠杆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资金将会显著流向美国市场,前期美元指数的走高,债券市场吸引力增强及风险资产波动增大等现象都是很好的表现。反观我国, 自 2003 年以来, 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了 “一行三会” 的格局, 确立了分业经营

8、, 分业监管, 三会分工的监管体制。结合最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有四方面需要我们的监管层加以重视: 第一, 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第二, 建立投资者保护体系; 第三, 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 第四, 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境内经营的监管。作者简介:徐素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等。比如, 开庭公告制度, 法院应切实实行排期开庭公告制度, 案件应统一排期开庭, 并统一集中地把一至两星期内开庭的案件予以公告。目前许多基层法院缺乏应有的开庭公告制度, 如南京首善之区的鼓楼区法院。 旁听许可制度, 在许多基层法院, 公民旁听权不是一种自由, 而必须得到法院相关部门的许可。应该说, 目前司法体系对审判公

9、开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并非很积极。 法院对审判公开管理也不够, 对审判公开案件考核, 没有相应的督查、 评判、 奖惩和考核机制, 这样导致了审判公开原则缺乏制度保障。四、 完善公开审判之对策与建议笔者不由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公开审判在法制发展进程中, 不可代替地发挥着历史性的重要作用。无公开、 无审判、无公正。 但是, 在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 再去刻意强调庭审公开是否仍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今天, 司法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度专业性、 高度技术性的活动, 如果盲目走入法庭, 一般人真的能够接受到什么法律教育吗?笔者对此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 目前不宜过分强调庭审活动的现场公开, 而应注

10、重其他形式的审判公开, 即要注重审判公开的创新机制。公开审判, 最重要的环节是审判对社会公开, 每一个对该案件有兴趣的公民都可以自由进入审判法庭进行旁听。与公开审判对应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公民旁听制度。但是, 就现实而言, 公民旁听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首先, 从法院安全管理角度上看, 现在由于社会矛盾突出, 法院成了社会矛盾尖锐的一个泄愤口, 法官成为高危职业, 出于对法官的人身保护, 法院往往采取了严格的人身检查制度。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旁听权。其次, 诉讼活动越来越专业化、 技术化, 高度技术和专业化排斥了公民旁听权。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在真正开庭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前,

11、法官往往要主持一个证据交换庭, 俗称开证据庭。这种证据庭往往是不公开的。而到真正开庭时, 由于案件证据交换已经结束, 旁听者根本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 第三, 法院重视调解制度严重限制了公民旁听权。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公民旁听制度作为传统公开审判的核心, 应该逐步淡化。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 应当思考新的审判公开方式。判决书上网是个很好的审判公开创新方式, 审判公开不仅仅意味着审判过程公开, 审判结果公开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应当承认, 历史上我国审判公开主要关注流于形式的公民旁听制度, 而判决书公开是近一两年才兴起的, 其一经诞生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引起了理论界的充分关注。笔者

12、认为,判决书上网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开审判的一个创新方式, 有必要在全国法院体系加以推广, 首先, 上级法院要指导考核下级法院推广判决书上网; 其次, 要为下级法院判决书上网提供必要的人员、 经费、 技术条件。判决书上网, 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此处不赘述。除了判决书上网, 法庭直播也是一个很好的审判公开创新方式。法庭直播可以分为视频直播和文字直播。最高人民法院的 “中国法院网” 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早就开设了 “网上直播” 栏目。 美国著名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学者亨斯特勒一语道破说:“直播的理由是公众有权看到审判而法庭却是容量有限的, 而电视可以让公众在家中现场看到审判。”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与时俱进的结果,对公开审理的案件, 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应该是常态, 不允许才是一种例外。而允许各地传媒单位设立法庭电视台进行直播,其公开的程度也最高, 是打破司法神秘化、 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参考文献:1 左卫民, 周洪波.论公开审判J.社会科学研究,1999,(03).2 王霞.论审判公开的形式与实质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01).3 傅达林.判决书上网与精密化司法J.人民公安, 2008,(22).4 韩永. “非典型院长” 推动河南判决书上网J.中国新闻周刊,2009,(40).作者简介:邹成勇,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研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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