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多渠道调查让工伤认定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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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社 保B3E-mail: 2017年4月14日责编/杨曼 编辑/蒋慧晨美编/刘颖时讯顺义多渠道调查让工伤认定更准确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3号 万城世纪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00178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 送达十

2、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 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

3、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 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 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十日 后仍未履行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座110 联系人员: 王文超李魏伟 联系电话: 010-53952567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8号 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

4、监罚字 201600333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

5、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申 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我 局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 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座109室 联系人员: 韩正武 齐站峰联系电话: 5

6、3952564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07号 北京好享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 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 00227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

7、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 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 处罚款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

8、本催告 书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我局行 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座112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53952544联系人: 王洋董河强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19号 北京互创博瑞锅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

9、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600240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公告送之日 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 和加处罚款2000

1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 告书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 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 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11、 座113室 联系人员: 杨蒙李佳联系电话: 53952540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21号 北京美瑞博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 监罚字201600214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

12、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 加处罚款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

13、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 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 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座110 联系人员: 李魏伟、 王文超联系电话: 010-53952568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20号 北京中报上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

14、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 监罚字201600264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 加处罚款

15、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 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 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 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

16、国际大厦E 座110 联系人员: 李魏伟、 王文超联系电话: 010-53952568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社稽责字2016第199号 北京国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17 日接到韩双双 (110228198310080042) 递交的 社会保险稽核 接待投诉登记表 , 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工作期间社 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 你单位未给韩双双足额缴纳2010年4月至2014年 3月的社会保险费, 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银行打印的个人 工资流水单及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未为韩双双足额缴纳 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 第四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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