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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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总第 139 期) (月刊) 东莞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5 年 2 月 9 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东府令第 142 号) 1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2014154 号)5 关于实施“东莞制造 2025”战略的意见 (东府20151 号)8 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东府 2015 6 号) 14 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东府 2015 9 号) 15 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 2015 10 号) 18 【市政府办公室文

2、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东府办 2015 1 号) 21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 2015 3 号) 22 关于印发2015 年市政府领导挂钩督导重大建设项目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 2015 5 号) 26 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十二五”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5 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府办 2015 8 号) 27 关于加快推进 2015 年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东府办 2015 11 号) 28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 1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2 号 东莞市重

3、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 月 13 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中 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法制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第四条 本办法所

4、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 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 行政措施;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应当组织听证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 机关提出,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形成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

5、目录的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 实施等工作。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由牵头的部门组织编制、 更新调整、 公布实施, 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实施部门。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 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是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决

6、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听证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 2 - 组织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由牵头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或者联合组织听证, 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组织进行组织听证。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

7、正性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 问。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 见,并得到及时回应。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

8、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 建议,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由报名参与旁听,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性质及 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听证旁听人违反听证纪律,严重影响 听证会进行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三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30 日前,在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市行政 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向社会公

9、开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 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报名方式、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 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组织 机关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 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 少于 8 人。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

10、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 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20 日前确定,并通过市政府(部门)门户网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 3 - 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 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 行 10 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 见的,听证组织

11、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到通知书的听证参加人有合理依据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 情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 3 天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无特殊情况,听证会举行期间不再 受理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第四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 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 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发言顺序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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