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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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7 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87号)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校博士后工作,由校长任组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主任 1 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基础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任由基础医学院院长担任;中西医结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任由中西医结合学院院长担任;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任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附属医院院长担任。流动站负责人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发展和日常工作。 二、博士后招收学科 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校现设有中西医结合、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生物学 4 个博士后科2 研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 三、招收博士后类型 我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有自主招收和联合招收两种博士后类型。自主招收博士后是指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其科研及在站工资所需经费等均由学校承担。联合招收博

3、士后是指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事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用以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其研究工作主要在上述工作站或基地进行,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上述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管理,科研及在站工资所需经费由上述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提供。 四、合作导师及待遇 已培养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的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在上述流动站内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须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所需。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学术行为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博士后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的

4、博士后达不到出站要求、不能顺利出站人数累计达到 2 人的合作导师,暂停招收博士后资格 2 年。 博士后合作导师在招收培养博士后期间可享受每月 800元(税前)的合作导师津贴,享受时间为博士后在站的前两年。博士后延长期内及出站后停止享受。 五、博士后申请人条件与学术能力要求 3 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凡新近(5 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 38 周岁(不到 39 岁生日)以下(申请进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年龄可放宽到40 周岁) ,近五年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因子3.0(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1.0)的 SCI

5、收录学术期刊、或 JCR 3 区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的人员,均可申请我校博士后。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六、博士后进站申请和审批 申请人需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 延期、 提前离站申请审批流程和退站审批流程 (附件 1)的规定,提交进站申请材料。本校职工申请入站还需提供所在教研室及学院的推荐意见。流动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采用考试、考核等形式择优招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录取。录取的博士后应按时到学校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进站资格。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一)在站在站

6、工作工作期限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如到期未完成研究任务, 由本人申请, 经合作导师及所在教研室和学科同意、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最多申请延期 2 次。本校教师博士后原则上最多4 申请延期 1 次。已完成协议书规定的业绩,达到相应出站标准的博士后,原则上不再延期。博士后提前离站需提前 2 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及合作导师所在教研室和学科同意、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所有申

7、请进站人员均需提供全职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保证承诺书及所在单位的同意书(本校校区和附属医院职工需提供教研室/科室和学院出具的同意书) 。延长在站期内经合作导师同意可承担教研室部分教学任务,但教学时数不得超过 100 学时/年。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我校正式职工考勤,所在单位须按月上报博士后的考勤。 (二)科研管理(二)科研管理 1、确定研究课题、开展科学研究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结合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由本人提出并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细则 (附件 2)的要求, 在本专业范围内作开题报告, 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执行。 2、签订协议书 为明确博士

8、后的研究任务和目标,保证博士后的研究质量和水平,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与学校签订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附件 3) , 明确出站业绩要求 (见十一(一)博士后出站业绩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5 知识产权归属及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五份,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教研室和学科各执一份。协议各方应对所定条款严格遵守。 3、定期考核 合作导师需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业务考核办法 (附件 4)的规定和要求,每年组织对博士后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的思想政治状态、业务能力水平、研究工作状态及进展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由合作导师及其所在教研室和学科

9、提出对博士后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在站进行研究工作的建议,经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工作业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不能完成规定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劝其离站。 (三)(三)出国出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的出国交流项目外,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允许因私出国。但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教研室和学科、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及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也可以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待遇按正式职工出国待遇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

10、(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比照我校正式职工,按照河北省及学6 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办法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比例结构指数的限制。 八、成果归属 我校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河北医科大学,有关成果鉴定及发表论文的第一完成单位均须冠名河北医科大学。博士后在出站、提前离站或退站前,须与合作导师签署研究成果归属我校的保证书,凭此保证书和合作导师出具的科研数据交接完成证明,人事处为其办理工资、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联合招收博士后知识产权归属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要求确定。 九、研究经费 我校自主

11、招收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两部分,由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1、日常经费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两部分。国家资助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按每个流动站每年 8 万元人民币标准拨款,自筹经费由学校按照每名博士后 5 万元标准提供。学校将二者捆绑使用,原则上每名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经费数额不低于 6 万元。 2、博士后科学基金 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及河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 3、其他科学基金 包括国家

12、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项目、省级科技资助项目等,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上述三部分经费不能满足博士后研究所需时,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合作导师负责筹集。博士后出站、退站及提前离站时上述科研经费如有剩余,统一收归学校用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联合招收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经费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十、工资福利待遇及经费来源 (一)(一)工资待遇工资待遇 我校自主招收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工资实行年薪制,根据出站时完成的业绩(见十一(一)博士后出站业绩要求)不同,分为 A 类业绩年薪和 B 类业绩年薪,其中 A 类业绩年薪额 15 万元(税前) ,B 类业绩年薪额 12 万元(税前) 。该年薪额度分为月工资、

13、生活补贴和绩效补贴三部分发放,其中月工资按每月 6500 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每月 1000 元标准发放。绩效补贴为年薪额度减除上述月工资和生活补贴后的剩余额度,待出站时根据完成的业绩确定年薪标准后统一结算发放;未达到出站业绩要求则不予发放。 (二)(二)工资工资经费经费来源来源 上述博士后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学校、各医院、合作导师所在学科和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其中月工资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医院经费中列支,拟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申请在学科经费预算中预留本部分经费并按年度将8 该经费划转到学校博士后经费账户内,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列支,由

14、合作导师按月以劳务费方式发放给博士后人员。绩效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经费列支。 博士后延长期内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第二次延长期内合作导师承担的生活补贴经费增加到 2000 元/月,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承担的月工资经费相应减少 1000 元/月。 (三)其他福利待遇(三)其他福利待遇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博士后本人、以及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落户、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十一、出站 (一)博士后出站业绩要求(一)博士后出站业绩要求 1、A 类业绩标准 取得下述业绩之一: (1)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知识产权

15、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SCI 收录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累积影响因子10,其中须包括影响因子5.0 的 SCI 收录学术期刊论文 1 篇;或在 JCR 2 区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 篇;或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Top paper)1 篇。 (2)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资助总经费40 万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他国家级项目。 9 (3) 研究成果实现技术转让, 获得转让经费200 万元。 2、B 类业绩标准 取得下述业绩之一: (1)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因子4.0 的 SCI 收录学术期刊、 或 JCR 2 区及以

16、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 篇;或发表论文累积影响因子5, 其中须包括影响因子3.0 的 SCI 收录学术期刊论文 1 篇;或在 JCR 3 区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 篇。 (2)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 (3)完成下列业绩中的 2 项: 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因子3.0 的 SCI 收录学术期刊、或 JCR 3区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 篇; 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 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单项经费 3 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 5 万元以上; 以“河北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以主研人身份(前 3 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以第一持有人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研究成果实现技术转让、获得转让经费100 万元。 (二)(二)出站考核及审批出站考核及审批 10 博士后出站前,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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