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科技大学影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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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國建國科技大學影印服務管理辦法科技大學影印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法規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建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教職員工生影印資料之需求及妥善管理影印設備資源,特訂定本校影印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領有教職員證及學生證之身分者,均可在本校各單位公告之開放時間內,使用影印機及附加設備並自行影印。 第 三 條 本校影印機及附加設備之建置、訂約、管理由總務處負責。影印所需紙張及碳粉等耗材,由本校委外簽約之影印設備廠商提供,使用者不得自行攜帶紙張;各單位自行購置之影印機

2、設備,得另行訂定服務規則或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本校不提供借卡或找零服務,使用影印設備者,需先至相關地點使用職員證或學生證儲值影印點數,最小儲值單位為 100 點,每點以新台幣 1 元計價。 第 五 條 本校影印儲值證件如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導致遺失、消磁或毀損無法使用者,不得要求退費或換卡。 第 六 條 請遵守智慧財產權,不得非法影印,如違反規定,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經本校發現使用者影印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時,得隨時予以制止,使用者需接受本校人員之勸告或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或累犯屢勸不聽者,本校教職員工生得逕送權責單位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查處 第 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週知。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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