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入职《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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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常识培训摘要安保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为提高安保人员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意识;自我防范意 识,使大家明确学 法懂法,知法守法 的重要性;进一步 增强其自身的法制 观念和自我保护意 识和力 。 培训目的:培训内容: 1、盗窃罪(节选)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节选) 3、故意毁坏财物罪(节选) 4、寻衅滋事罪(节选) 5、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节选) 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盗窃罪 (一)、什么是盗窃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窃取他人占 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或者多次盗窃的行 为。是侵犯财产犯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 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 ,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处 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 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 千元以上。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 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判

3、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 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 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 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 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可以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 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所谓盗窃是指盗窃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 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处 罚:处 罚: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 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 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 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

5、抢劫罪,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案例 2007年3月14日,硬板事业部一员工,把 废金水从桶内倒出,计划带出厂区,后 被公司发现并抓获,判刑四年。 2010年11月13日,电镀生产线员工利用 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后被公司发现 并抓获,被移交派出所处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2、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 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3、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 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 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 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

6、的, 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 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 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 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 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 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 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 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7、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 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 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 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 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 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 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1、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 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 销售的。” 2、赌博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

9、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 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 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 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 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四、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 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诚然,寻衅

10、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 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 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 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 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 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 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

11、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 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 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 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 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 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 ,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 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 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 手民间纠纷,以

12、强迫手段 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 ,以强拿硬要论。五、故意伤害罪和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 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 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13、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五大要件 : 1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14、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 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 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 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构成 避险意图 避险起因 避险客体 避险时间 避险可行性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 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 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

15、 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 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 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 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 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 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 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 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 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 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 ,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 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 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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