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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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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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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A08值班主任:程旺 主编:蔡潇 美编:石梁均文件■■■■■■■■■■■■■■■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 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保障 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税收保障协 调机制, 组织、 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 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协调工作税务机关 (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依照 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 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 单位 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 和奖惩 财政、 税务、 审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 对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根据 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 科 学预测税收收入,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 供税收完成、 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 况, 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 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和调 整税收收入预算, 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 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实现税务机关与相 关部门、 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 技术等方面支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 场主体资格、 专业资质、 市场交易、 产权登 记等与征税有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 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法通过信 息交换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 应当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交换方式或者提 供公开查询渠道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税务机关提 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 位在收集、 交换、 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 息时, 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 业秘密、 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不得将涉税信 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 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告知税 务机关; 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 管辖的, 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查处, 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 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 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实施开 立账户情况查询、 存款查询、 冻结存款或者 扣缴税款时, 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 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 需要其协助执行 时,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 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 产时, 应当依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 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 不动产登记管 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 法规和 国家规定的依法纳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未 提交的, 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 应当核查车辆购置 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办 理定期检验时, 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 或者减免税证明; 未提交的, 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 省级税务机关的通知, 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八条 科技、 民政部门发现虚报研 究开发费用、 伪造技术合同、 骗取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和福利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 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税务机 关通报, 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 止暴力抗税行为, 查处涉嫌税收犯罪的案 件 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 税务机关 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地 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 建立信 息互联互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 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并应当对 委托代征业务进行监督、 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不得违法提前或者延 缓征税, 不得越权减税、 免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外省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 施,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后, 应当及时调查, 依法 处理, 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布制度, 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依法做好纳 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定、 发布、 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 实行涉税信息公 开标准化, 公开职责权限、 征收依据、 减免 税规定、 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 依 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参与权、 救济 权和监督权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缴异议 和解、 调解机制, 及时化解纳税争议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 方式, 改善办税服务设施, 利用现代信息 技术, 简化申报征收程序, 降低税收征缴 成本。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宣 传、 纳税预约、 政策咨询、 纳税、 纳税提 醒等服务, 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 收取费用, 不得增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 负担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 人、 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 议和监督, 公开改进措施, 反馈改进结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加 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管, 规范税 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 务, 不得强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 代理服务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 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部 门和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 协助义务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税务机 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 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 由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税务机 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 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负担, 以 及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 为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1 日起施行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陵土告字 〔2015〕 31号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015-26号宗地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 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二、 本次挂牌活动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属境外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含港、 澳、 台地区) 申请参与竞买的, 须提供境外 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和工商主管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 境外竞买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 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 香港地区竞买人按照上述 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 应按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 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 附件确认本。

澳门、 台湾地区比照香港地区执行; 具有法人、 个人及 其他组织, 凡有拖欠地价、 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良记录的, 均 不予接受竞买申请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 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 见挂牌出让手册申 请人须于2015年08月10日至2015年08月29日到海南省陵水黎族 自治县椰林镇建设路208号老法院二楼201室 (陵水友好医院旁) 或海 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号窗口获取挂牌出让 手册 五、 申请人可于2015年08月10日至2015年09月06日到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建设路208号老法院二楼201室 (陵水友好医 院旁) 或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号窗口提交 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5年09月06日12:00 (北 京时间) 经审查,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 具备申请条件的, 将在2015年09月06日17:3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六、 本次公开挂牌出让不接受、 邮寄、 电子邮件、 口头及联合竞 买申请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厅。

七、 挂牌报价的时间: 挂牌起始时间: 2015年08月30日09:00 (北 京时间) ; 挂牌截止时间: 2015年09月08日15:00 (北京时间) ; 挂牌时 间截止时,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 转入现场竞价, 通过现场竞价 确定竞得人 八、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 用地规划条件详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文件; 2、 土地竞得者取得用地使用权后, 应严格按 照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严格履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否则 将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报请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批准无 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 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 系 人: 周小姐 古小姐; 联系: ( 0898 ) 83333322 65303602; 联系地址: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 建设路208号老法院二楼201室 ( 陵水友好医院旁) 或海南省政务服务中 心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号窗口; 查询网址: www.landchina. com; ; ; 开户单位: 陵水 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开户银行:( 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 支行; 银行帐号: 266254050805;(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 支行; 银行帐号: 46001005736053001573;(三) 中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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