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臻尚人生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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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2016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030 号号 1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臻尚人生臻尚人生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 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给付保险保险金金的的责任。责任。签收本合同 之日起 15 天后, 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

2、权利, 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6.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的, 我方将不我方将不承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 2 23 3. .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主合同继续有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主合同继续有 效效。 22.22. 您您方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8. 请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留意关于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 .

3、 2 25 5. . 请请留留意保险条款意保险条款中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释义。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合同效力恢复 4. 联系方式变更 5. 合同内容变更 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章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费保险费 10. 保险费的支付 11. 宽限期 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事故

4、通知与责任核定 12. 保险事故通知 13.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4. 保险金核定 15. 其他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调查权 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20. 保险单借款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第六章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21. 投保范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第七章第七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4. 基本保险金额 25. 保险期间 第第八八章章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领领 26受益人 27. 保险金申领资料 28. 诉讼时效

5、2 招商信招商信诺诺臻尚人生臻尚人生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合同的构成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 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 协议。 招商信诺臻尚人生终身寿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在本合同中, “您方”指投保人, “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2. .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与与 生效生效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时

6、间起开始生效。 您方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 3. .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方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并提供必要资料,经我 方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您方补交未还款项之日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 您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 1。 4.4.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

7、本合同最终载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5.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 批单。 未经我方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 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6. 您方您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的手续及风险 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方提出申请,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

8、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 担担给付给付保险保险金的金的责任。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 您方退还本合同在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方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章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 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 7.7. 年龄的计算与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错误处理 本合同中的年龄为以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

9、 起为零周岁。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 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 现金价值。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 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方。 8.8. 明确

10、说明和如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 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 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9. 我方合同解除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前述第 7 条、第 8 条所述的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费保险费 10.10.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12、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 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11.11.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将扣减您方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 力中止。我方我方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

13、保险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您方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对于除了趸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 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 12.1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

14、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3.13. 申领保险金的申领保险金的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 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 申领保险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该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领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14.14. 保险金核定保险金核定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 作出核定。我方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如我方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 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保险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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