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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口深水航道(12.5 米)试通航期间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 米)试通航期间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 ,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 43 海里。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 灯浮航道底宽 400 米,设标宽度 550 米,D12 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 350 米,设标宽度 500 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12.5 米。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
3、航道” ,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 43 海里。A 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 灯浮航道底宽 400 米,设标宽度 550 米,D12 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 350 米,设标宽度 500 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 12.5 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富余水深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 12%。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
4、不小于船舶吃水的 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
5、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 4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 1 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1.长兴高潮前 4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 1 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1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进)等于 12.5 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进=12.5 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进)等于
6、 12.5 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进=12.5 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 7.5 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 12.5 米与长兴高潮前 5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 7.5 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 12.5 米与长兴高潮前 5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四)(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
7、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出)等于 12.5 米与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出=12.5 米+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 出)等于 12.5 米与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 d 出=12.5 米+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第六条 船位报告 第六条 船位报告 船舶经
8、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 VHF 向上海吴淞 VTS 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 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 VHF 向上海吴淞 VTS 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 (一)船舶进口经过 D3/D4 浮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 (一)船舶进口经过 D3/D4 浮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 (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经过 D3/D4 浮时用 VHF08 频道报告。 (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 VHF09 频道报告;经过 D3/D4 浮时用 VHF08 频道报告。 第七条 通信及信号 第七条 通信及信号 (一)
9、(一)船舶应保持 VHF 的有效值守。VHF09 频道为北槽航道 VTS 工作频道;VHF06 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 船舶应保持 VHF 的有效值守。VHF09 频道为北槽航道 VTS 工作频道;VHF06 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 (二)(二)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 AIS 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 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 AIS 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 (三)(三)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
10、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 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 (四)淡水吃水大于 11.5 米的船舶,最大宽度 32.5 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 40 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 (四)淡水吃水大于 11.5 米的船舶,最大宽度 32.5 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 40 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应显示1972 年国际海上
11、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 2第八条 交会 第八条 交会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航道,并与同侧北槽航道相同船舶流向航行。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航道,并与同侧北槽航道相同船舶流向航行。 (三) 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 应当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 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 应当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12、第九条 船舶航行 第九条 船舶航行 (一)在北槽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和备双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任何船舶在进口进入北槽航道前或在出口离港前 12 小时之内需进行主机正倒车试验,操舵装置试验,应急发电机测试,通讯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一)在北槽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和备双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任何船舶在进口进入北槽航道前或在出口离港前 12 小时之内需进行主机正倒车试验,操舵装置试验,应急发电机测试,通讯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二)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在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的进港船舶
13、在北槽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 10 节,出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 10 节,正常情况应与前船保持 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二)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在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的进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 10 节,出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 10 节,正常情况应与前船保持 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三)船舶应当从北槽航道端部驶进、驶出,若从航道两侧驶进、驶出,则应与船舶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并提前向吴淞 VTS
14、报告。 船舶穿越北槽航道或从两侧驶进、驶出北槽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北槽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三)船舶应当从北槽航道端部驶进、驶出,若从航道两侧驶进、驶出,则应与船舶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并提前向吴淞 VTS 报告。 船舶穿越北槽航道或从两侧驶进、驶出北槽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北槽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四)船舶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及时通告周围船舶,并向吴淞 VTS 报告;应当让出航路,必要时让出北槽航道;应避免在北槽航道内抛锚、坐浅和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四)船舶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及时通告周围船舶,并向吴淞 VTS 报告;应当
15、让出航路,必要时让出北槽航道;应避免在北槽航道内抛锚、坐浅和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五)禁止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五)禁止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第十条 追越 第十条 追越 (一)(一)北槽航道内禁止追越; 北槽航道内禁止追越; (二)(二)D10 灯浮至 D14 灯浮之间、D23 灯浮至 D27 灯浮之间北槽航道外南北两侧禁止追越; D10 灯浮至 D14 灯浮之间、D23 灯浮至 D27 灯浮之间北槽航道外南北两侧禁止追越; 3(三)(三)当北槽航道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16、 当北槽航道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北槽航道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四)(四)追越船必须征得前船同意,同时应当向吴淞 VTS 报告动态,并在航行安全频道 VHF06 进行通报; 追越船必须征得前船同意,同时应当向吴淞 VTS 报告动态,并在航行安全频道 VHF06 进行通报; (五)追越船负责避让被追越船,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当予以配合;被追越船如果妨碍后船正常航行,在条件允许下应让出航道; (五)追越船负责避让被追越船,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当予以配合;被追越船如果妨碍后船正常航行,在条件允许下应让出航道; (六)(六)吴淞 VTS 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进行交通组织。 吴淞 VTS 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进行交通组织。 第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第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一)(一)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 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 VTS 保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