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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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你问我答民生速递9民生责任编辑/何佳玺美术编辑/朱晔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沪出台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符合条件者每人每月1800元据市民政局消息,从2018年1月起,上海建立并实施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这是上海进一步完善 儿童福利体系,加强困境儿童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该制度明确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 因父母双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 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导致陷入困 境,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照料,同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界定范围 包括:监护人失踪 ( 或

2、宣告失踪)、重残、重病、依法被剥夺 人身自由 ( 如服刑、强制戒毒等)、查找不到和虐待、遗弃、 意外伤害、 不法侵害等导致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或侵害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 ( 困境儿童),都可申请领 取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800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实际照料人家庭收入。 另外,本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 准也从2018年1月起调整,其中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 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700元,上调至1800元。 相关制度还明确,符合上述情形,年满18周岁,在学 制规定年限内, 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 包括普通高中教 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 活费直至毕业。生

3、二孩, 上海妈妈们有哪些顾虑?近日, 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知行合一”社会实践队的9位学生历时3个 月,按地区人口比例与行业人口比例对上海 市已育一孩的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进行了调研,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 卷901份,深入访谈40例。 调查分析发现:个 人喜好、丈夫期望对女性选择要二孩的影响 程度较大;父母不能帮忙带孩子、多生无人 照料、抚养成本、家庭经济压力以及生育行 为风险是影响女性选择不要二孩的关键因 素。 受访70后认为 “ 政策来得太晚,已错过最 佳生育时期”;80后则觉得幸福又纠结,心有 余而力不足;90后认为,不想孩子体会独生子 女的孤单,但不生也无所谓

4、。 调查发现,认为 两个孩子更好的,约占整体的70.8%,绝大多 数人理想孩子数量是两个, 全面二孩政策的 开放也契合了多数人的内心对生育二孩的诉 求。 家庭开支和女性生育二孩意愿相关。 日 常生活开支约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为1/2、1/6、 1/8的女性选择生育二孩的比例均超过50%, 日常生活开支约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为1/4的 女性选择生育二孩的比例仅33.6%。 而在倾 向不生二孩的受访者中, 这一子项目差异不 明显。 在对社会保障制度影响程度的调查中发 现,选择 “ 影响很大”的受访者占0.7%,选择 “ 有些影响”的占21.3%,选择 “ 一般”的占 31.8%,选择 “ 不太影响”的占3

5、0.3%,选择 “ 没有影响”的占15.9%。 由数据可以反映出 不愿生二孩的受访女性中, 社会保障体系是 否健全对其影响程度不大。 在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受访人群中,35 岁以上的女性占了2/3,属于高龄产妇加上一 半以上是剖宫产后再孕, 孕产风险增加。 80%的父母在考虑是否生育二孩时,首先考 虑的是公共服务因素,包括孩子入园、升学 的情况, 婴幼儿用品质量, 生活地区环境状 况,孩子看病就医的便利程度;同时,母亲的 精力、家庭社会经济情况、学前照护条件、父 亲的精力等家庭状况也是影响因素。最低工资 需剔除哪些项目?问:我的工资由很多项目组成,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饭贴、交通补贴等项目, 请

6、问最低工资中哪些项目是不包括的? 答:根据沪人社规(2017)12号规定: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 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法定 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件下的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 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会支持吗?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 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多。 不少业主 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最终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那么,这些 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到底站得住脚吗? 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

7、抗辩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 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 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 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 得到法院支持。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抗辩某些业主辩称,

8、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 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 交纳。 根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约定的 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 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在上述情况下, 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有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催收过物业费为由,对物 业服务企业主张的诉讼请求

9、中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拒 绝交纳。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 行为大都采取在业主的房屋大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的形式来 向业主提出交费请求。 若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证 据材料证明这一催费事实, 那么法院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若物业服务企业没 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那 么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抗辩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 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 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

10、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 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 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 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抗辩有些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小区单元门、过道路灯等被 损坏,顶楼房屋漏水等问题,要求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知晓后 拒不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业主就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 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 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

11、设施设备由物业服 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 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一条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 财产遭受损失为由抗辩有些业主认为, 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才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如家中财物被盗窃,自有车 辆被损坏或者被偷走,故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定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12、物业 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 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 若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 企业存在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安保义务,那么当物业服务企业 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时,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 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由进行 抗辩。 但未尽到安保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 经审理后可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 少物业费。 然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杜绝或者随 时制止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我们不能苛求物业服务企业对 这种不确定的危险承担过重的义务。 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 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

13、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 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抗辩大多数拒绝交费的业主均持有此类抗辩理由。 小区业主常 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如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理,绿化 带被其他业主用来种菜无人制止,小区垃圾未及时清理,保安 擅离岗位或值班时睡觉等为由拒交物管费。 首先,业主需要区分出其所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是否属于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部分业主存 在 “ 物管公司就是管理小区内的一切事务”的错误思维,将不属 于物业服务范畴的事项,例如房屋设计和质量问题、小区规划

14、不合理问题、业主间相邻关系问题等,也纳入进来要求物管服 务企业予以处理解决。 当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非合同义务 时,业主就误认为物管服务企业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拒交 物管费。 其次, 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时间持续性和无法计量性的特 点,加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较为 概括笼统,因此业主不能单凭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就能证明物 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需要提供充分证 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 若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已 经提供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 够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因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较难成为业 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物业服务企业 减收相应物业费的依据。 小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 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 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导致物业 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加深业主 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 严重影响双方在小区内和谐共 处。 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不应消极 地采取长时间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 而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就存在的 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 企业沟通加以解决; 还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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