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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屋 宇 署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APP-126豎 設 招 牌豎 設 招 牌 引 言引 言 豎 設 只 是 為 展 示 廣 告、作 出 公 布 或 通 知 或 展 示 視 像 或 其 他 資 的 招 牌 , 包 括 其 展 示 面 和 嵌 固 件 , 均 屬 於 “ 建 築 工 程 , 須 受 建 築 物 條 規 管 。 本 作 業 備 考 就 如 何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及 其 附 屬 規 下 有 關 規 劃 、
2、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規 定 、 快 速 審 批 制 的 程 序 及 其 他 部 門 對 豎 設 招 牌 的 規 定 , 提 供 指 引 。 規 劃 、 設 計 和 建 造 規 定 規 劃 、 設 計 和 建 造 規 定 街 道 上 方 的 招 牌街 道 上 方 的 招 牌 2.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第 31(1)(aa)條 , 擬 豎 設 的 招 牌 的 位 置 及 尺 寸 如 構 成 : (a) 對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的 危 險 ; (b) 對 交 通 的 危 險 ; (c) 火 警 的 危 險 ; (d) 妨 礙 交 通 標 誌、交 通 燈、道 標 記 或 任 何
3、其 他 交 通 況 監 察 或 管 制 裝 備 或 設 施 ; (e) 阻 礙 逃 生 途 徑 或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或 減 少 該 等 途 徑 的 闊 或 高 ; (f) 阻 礙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照 明 或 通 風,其 方 式 足 以 建 築 物 所 獲 得 的 光 線 質 及 空 氣 質 減 至 低 於 規 所 規 定 者 ; 或 (g) 對 公 眾 的 危 險 。 則 該 招 牌 可 獲 准 全 部 或 部 分 伸 出 街 道 上 方 。 - 2 -3. 為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及 其 附 屬 規 的 規 定 (包 括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的 表 現
4、 規 定 )1, 有 關 招 牌 須 符 合 建 造 規 定 、 靠 牆 招 牌 及2伸 出 式 招 牌 的 位 置 及 尺 寸 規 定 , 以 及 分 別 載 於 附 A至 E的 相 關 消 防 處 、 運 輸 署 及 政 署 規 定 。 此 外 , 香 港 機 場 ( 障 礙 管 制 ) 條 ( 第 301章 ) 及 相 關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施 加 的 高 限 制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就 鐵 保 護 、 面 向 海 港 或 接 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照 明 招 牌 及 古 蹟 方 面 所 訂 的 規 定 , 亦 須 予 遵 守 。 在 呈 交
5、與 招 牌 有 關 的 圖 則 時 , 應 考 附 F的 核 對 表 載 的 須 呈 交 的 文 件 。 地 盤 界 線 內 的 招 牌地 盤 界 線 內 的 招 牌 4. 完 全 豎 設 在 地 盤 界 線 內 的 招 牌,應 符 合 上 文 第 3段 的 適 用 規 定 。 此 外 , 就 建 築 物 條 而 言 , 靠 牆 招 牌 或 伸 出 式 招 牌 的 尺 寸 或 伸 出 外 牆 的 範 圍 如 超 出 附 B的 規 定 , 即 視 為 建 築 物 , 應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中 適 用 於 新 建 築 物 的 條 文 , 包 括 有 關 計 算 入 總 面 面 積 和 上 蓋
6、 面 積 的 條 文 。 5. 豎 設 在 地 面 或 建 築 物 天 台 而 高 超 過 3米 的 招 牌, 應 構 成 圍 封 或 部 分 圍 封 的 面 空 間,除 非 該 招 牌 及 該 圍 封 或 部 分 圍 封 的 面 空 間 已 計 算 入 總 面 面 積 和 上 蓋 面 積,或 該 面 空 間 為 機 械 或 管 道 所 佔 用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取 得 批 准 和 同 意根 據 建 築 物 條 取 得 批 准 和 同 意 6. 如 下 文 第16段 載 述 的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的 簡 化 規 定 並 適 用 或 未 被 採 用 , 或 該 工 程 並 非
7、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附 表 2 的 指 定 豁 免 工 程 , 須 在 豎 設 招 牌 前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事 先 批 准 和 同 意 , 並 且 按 照 附 G的 規 定 , 呈 交 足 夠 的 詳 情 、 資 和 證 明 文 件 , 以 證 明 工 程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的 規 定 , 以 及 上 文 第 3 段 載 述 的 豎 設 招 牌 規 定 。 此 外 , 豎 設 招 牌 工 程( 包 括 招 牌 嵌 固 件 、 支 承 構 架 及 展 示 面 的 裝 嵌 及 裝 置 )應 由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進 。 附 H提 供 乙 烯
8、 基 展 示 面 嵌 固 件 的 標 準 視 圖 。 1 靠 牆 招 牌 指 根 據 附 B獲 准 固 定 於 大 廈 外 牆 的 招 牌 2 伸 出 式 招 牌 指 根 據 附 B獲 准 固 定 於 大 廈 外 牆 及 伸 出 該 外 牆 多 於 6 0 0毫 米 的 招 牌 - 3 -地 盤 安 全 監 督地 盤 安 全 監 督 7. 考 慮 到 所 涉 及 的 建 築 工 程 的 性 質 , 除 非 有 關 招 牌 如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被 視 為 新 建 築 物,否 則 無 須 呈 交 地 盤 監 工 計 劃 書 。 但 是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9、 、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應 確 保 在 工 程 進 期 間 提 供 足 夠 措 施 ,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如 , 在 豎 設 招 牌 及 展 示 面 期 間 , 須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 提 供 足 夠 的 時 支 撐 、 工 作 台 或 其 他 的 方 法 , 以 盡 防 止 招 牌 及 其 支 承 構 架 意 外 倒 塌 或 有 任 何 部 分 墮 下,危 及 任 何 人 和 影 響 交 通 , 或 對 人 及 或 交 通 造 成 任 何 阻 礙 或 滋 擾 。 快 速 審 批快 速 審 批 8. 屋 宇 署 設 有 快
10、速 審 批 豎 設 招 牌 申 請 的 服 務 。 根 據 有 關 制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確 保 並 證 明 招 牌 的 豎 設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及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 認 可 人 士 應 向 屋 宇 署 呈 交 最 少 11 份 圖 則 , 並 附 核 證 書( 附 I)及 核 對 表 ( 附 F) , 以 根 據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2 的 規 定 作 中 央 處 。 認 可 人 士 應 按 照 附 F 第 2 部 的 規 定 , 呈 交
11、額 外 圖 則 以 供 轉 介 之 用 。 9. 如 欲 採 用 快 速 審 批 程 序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應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各 項 呈 交 文 件 的 規 定。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十 分 重 視 上 文 第8段 所 述 認 可 人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所 作 的 證 明 , 並 會 考 慮 消 防 處 、 運 輸 署 、 政 署 、 規 劃 署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提 出 的 意 。 10. 倘 申 請 人 已 按 附 G 所 述 呈 交 齊 全 的 資 , 屋 宇 署 將 在 收 件 日 期 起 計30日 內
12、處 有 關 建 築 及 結 構 圖 則 。 但 是 , 個 案 如 涉 及 須 由 屋 宇 署 仔 細 考 慮 的 非 常 規 招 牌 , 或 所 呈 交 文 件 符 合 本 作 業 備 考 所 述 的 有 關 規 定,則 會 獲 快 速 審 批 處 。 就 此 等 個 案 , 屋 宇 署 會 在 收 件 日 期 起 計 28 日 內 將 處 申 請 的 情 況 告 知 認 可 人 士 。 - 4 -11. 為 進 一 步 簡 化 審 批 過 程 , 申 請 展 開 工 程 同 意 書 可 以 同 圖 則 一 併 呈 交 , 以 同 步 處 。 關 於 這 方 面 , 應 採 用 認 可 人
13、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19 所 訂 定 有 關 申 請 同 步 發 出 批 准 和 展 開 工 程 同 意 書 的 相 關 處 準 則 和 程 序 。 一 般 提 示一 般 提 示 12. 招 牌 將 固 定 於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份,認 可 人 士 應 告 知 申 請 人 須 注 意 大 廈 公 及 建 築 物 管 條 (第 344章 )的 相 關 條 文 及 有 關 的 民 事 法 責 任 。 此 外 , 認 可 人 士 還 應 告 知 申 請 人 須 徵 求 大 廈 管 公 司 , 以 及 業 主 案 法 團 或
14、 有 關 業 主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而 定 )的 同 意 。 制 裁制 裁 13. 發 現 呈 交 的 圖 則 有 失 實 陳 述 或 工 程 進 期 間 有 當 為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將 嚴 加 正 視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務 須 注 意 建 築 物 條 第 4條 所 規 定 他 們 須 承 擔 的 法 定 責 任 , 以 及 第 7及 40條 所 訂 的 制 裁 。 符 合 租 條 件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符 合 租 條 件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14.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第 14(2)條 , 建
15、築 事 務 監 督 給 予 的 批 准 得 當 作 賦 予 任 何 土 地 業 權,或 免 除 任 何 租 或 特 許 的 任 何 條 款 。 因 此 , 申 請 人 或 須 根 據 租 地 約 條 件 徵 求 地 政 總 署 相 關 地 政 專 員 的 准 許 , 尤 其 是 涉 及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上 方 的 伸 建 物 。 為 此 , 應 遵 守 附 J所 載 的 地 政 總 署 規 定 。 認 可 人 士 應 諮 詢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 並 確 保 符 合 他 們 的 要 求 。 因 此 , 現 將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規 定 及 與 招 牌 有 關 的 其 他 法 分 別 載 於 附 K 及 附 L, 以 供 考 。 15. 為 盡 減 低 招 牌 燈 光 裝 置 所 引 致 的 光 污 染 和 能 源 消 耗 , 認 可 人 士 及 申 請 人 應 考 環 境 局 、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合 發 出 的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業 界 好 作 業 指 引 。 有 關 指 引 可從環境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