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6453687 上传时间:2018-06-26 格式:PDF 页数:48 大小:933.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 基金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七月版 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七月版内地代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编:200120 电话:400-700-5000 网站:, 电子邮件:SP_AAISUPP_MRF_JUL171目錄頁重要提示3内地投资者责任4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4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4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4投资目标和政策4投资及借款限制5利益冲突7份额类别及费率7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8申购和赎回场所8申购份额的手续8赎回份额的手续9份额转换10估值11暂停计算资产净值1

2、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资格时的相关安排12与根据 互认基金规定 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13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14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151. 公布价格152. 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153. 不需要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变更164. 其它公告要求165. 货币兑换安排176. 本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1727.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 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178. 相关税收安排179.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排1710. 本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

3、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18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信托契约解 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19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92.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9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195. 名义持有人安排206.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 (如有) 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207. 争议解决方式208. 本基金信托契约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20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21报告及账目21信托契约21支出与费用21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4、及本补充说明文件的依赖213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1重要提示:内地投资者若对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的 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 互认基金规定 ) ,施罗德伞型基金II ( 伞基金 ) 的子基金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 (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767号文注册,面向内地投资者公开发行。就本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 本补充说明文 件 ) 而言,所指 中国内地 或 内地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5、。本补充说明文件只为发售本基金的份额 ( 份额 ) 而撰写,旨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关于本基金的信息,由此达到符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 互认基金规定 的目的。本补充说明文件必须与所署日期为2017年7月本基金的香港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 ( 产品资料概要 ) 一起阅读。内地投资者须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载 明的所有信息,其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说明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若与本 补充说明文件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文件为准。内地投资者亦应注意,内地投资者仅可在本基金的内地交易日在 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内地

6、交易日 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沪深交易所 )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 港交易日 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 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的日子,但如因 (例如8号或更高风 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 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香 港营业日。伞基金为一只依香港法律,根据一份由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 和汇丰机构

7、 信托服务 (亚洲) 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 受托人 ) 签署,日期为2010年10月8日的信托契约 (经不时修订)( 信托契 约 ) 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设立各只独立的子基金 (包括本基金) 。内地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前要认真考虑相关风险,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进行评估。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投 资本基金具有风险。并非所有内地投资者均适合对本基金进行投资。该投资仅适合能够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内地投资 者,投资风险包括投资可能遭受大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具有重大风险,包括本金可能遭受大部分 或全部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代表 (包括内地代理人)

8、(定义如下) 不对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和未来收益作出保证。内地投资者应同时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在 作出投资决定前考虑到相关风险。关于适用于本基金的风险因素,请具体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 风险因素 和本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 与根据 互认基金规定 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的章节内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保证可以实现。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对本基金的投资应视为中长期投资手段。本基金份额的价格及其收益有涨有跌,内地投资者有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本金。本基金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 投资公司法 ) 进行登记。份额并未、亦不会根 据 19

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证券法 ) 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 ( 美国 ) 任何一个州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而该 等份额只可在符合 证券法 和有关州或其他证券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份额亦不可 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或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为此目的, 美国人士 已于 证券 法 之S条例第902条规则或 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 的规定所作的修订)( 国内税收法 )中定义。证券法 S条例第902条规则项下定义的 美国人士 ,

10、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人以 外的投资者:(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ii)信托:(a)其任何一位受托人为美国人 士,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并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部分投资酌情权,且该信托受 益人 (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财产授予人) 并不是美国人士;或(b)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辖权,且一位或多 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iii)遗产:(a)其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入缴付美国税项; 或(b)其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的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并不是美国人士,而就该遗产资产

11、拥有 唯一或部分投资酌情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美国人士 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a)旨 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第四部分之 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证券由并不属 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 获认可投资者 (按 证券法 第501 (a)条规则之定义)成立和拥有。1 尽管本基金旨在投资于提供吸引收益率和持续派发股息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率。内地投资者不应理解为本基金 表示或暗示收益分配

12、率获得保证。4根据 国内税收法 , 美国人士 一词指:(i)美国公民或居民,(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的合伙 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i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的公司 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v)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 (无论其来源为何) ,或(v) 信托,假如(a)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 制权,或(b)该信托于1996年8月20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如内地投资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

13、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建议。内地投资者责任内地投资者应认真、完整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本补充说明文件,并就下列事项寻求其法律、税务和 理财顾问的建议:(i)内地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的法律规定;(ii)关于份额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内 地投资者可能遭受的外汇限制;以及(iii)份额申购、购买、持有、赎回或处置造成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它影响。 关于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或本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内地投资者若有任何疑问,应向自身的法律、税务、 理财顾问和会计寻求意见。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 查询及投诉 的章

14、节下提及的内容并 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 (包括有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程序,及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资料) 的查询和投诉,应提交至内地代理 人的下列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编:20012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或致电400-700-5000作出。内地代理人和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公司地址为:中 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邮政编码:200120 ( 内地代理人 ) 。内地代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内地

15、代理 人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股权比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5%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处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份额的申请,内地投资者的查询业务,并向内地投 资者提供本基金的相关数据。同时,内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 内销售资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内地代理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网站:, 电子邮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内地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 内地代理人于2005年7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同年8月4日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05年8月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后于2008年7月30 日更换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投资目标和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主要通过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的收益及资本增 值。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提供高收益率和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REIT ) 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