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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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 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枣办发201428 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 2015 年到 2020 年,面向海内外遴选 40 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 40 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精细化工技术、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锂电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枣庄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2 第五条 本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市政府确定为“枣庄英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 3 年。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

3、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经费拨付、资金监管、绩效评估、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组织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主要由市科技局负责; (二)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经费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并参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枣庄高新区政工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地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区(市)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第十条

4、 枣庄英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

5、第一大股东, 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 30%。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4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 1 年至 5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 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

6、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支持的。 (三)创业人才与我市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 (四)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和科技特派员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枣庄英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部署申报。 根据市

7、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5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遴选通知。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签订意向协议后,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区(市)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余通过区(市)科技部门申报。枣庄高新区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

8、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遴选。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拟定评审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会评。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评审专家组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组织公示。市委组织部对评审遴选和实地考察通过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6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审定。市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园区与人选签订

9、工作合同,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发文公布。报市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从市外引进,能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各类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人才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区(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区(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及企业进行研究确认后,提出引进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枣庄高新区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提报。 (二)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人才及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市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 市科技局指导签订工作合同,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保障 7 第二十六条 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从市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或省外“”、“万人计划”专家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市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100 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5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

11、支持,最高金额为 100 万元。 (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四)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 100 万元经费资助。 (五)各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枣庄英才项目跟进投资, 市级创业

12、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8 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八条 配套支持。 (一)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优先享受省、市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的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并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创业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各申报园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三)对创业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照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

13、行规定(枣委201083 号)予以落实保障。从海外引进的创业人才,享受枣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枣办发201019 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依据枣庄英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申报园区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新申请投资保障、贷款贴息的,需在年度评估中提出,报市科技局认定。 9 (二)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优秀的,在科技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

14、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建立枣庄英才和项目档案,对枣庄英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在园区进行整改,暂停所在园区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园区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期满验收的;创业人才及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调整,没有及时报告的;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枣庄英才资格,暂停其相关待遇,由所在园区

15、对创业人才及创业企业进行指导和整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经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入选后 2 年没有形成实质性销售收入的;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取消枣庄英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 所在园区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 10 追究相应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本人表示不再继续创业的;枣庄英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或者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创办企业破产、清偿的;期满评估不合格的;企

16、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市外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枣庄英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市科技局科研诚信档案。取消枣庄英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抽查监督。市委组织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所在园区人才管理服务情况、枣庄英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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