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缩略语的可行性(沈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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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缩略语的可行性浅议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缩略语的可行性FeasibilityFeasibilityFeasibilityFeasibility ofofofof UsingUsingUsingUsing AbbreviationAbbreviationAbbreviationAbbreviations s s s inininin C C C Claimslaimslaimslaims沈锦华沈锦华摘摘 要要: :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可以使用缩略语, 然而指出权利要求中因为包含缩略语而不清楚的审查意见比比皆是。本文从一个案例切入,从科技发展、技术进步、行业标准化

2、的大趋势、缩略语的生活力(清楚、简洁)、以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等多个角度探讨了在权利要求书使用缩略语的可行性, 并且最后就专利审查实践中有关缩略语的审查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缩略语权利要求可行性一、一、 引言引言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缩略语1已经在各个专业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例如,我们常常提及“GDP”和“CPI”,而不会不厌其烦地说“国内生产总值”和“消费者物价指数”;在商务活动中我们会以“FYI”表达“for your information”,以“ASAP”表示“as soon as possible”。其实在我们最熟悉的专利领域也不例

3、外,“OA”, “PCT”、“WIPO”、“一通”、“实审”等各种缩略语是我们交流时不可或缺的语言。那么,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尤其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可以使用缩略语呢?对此,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然而,从下面这个案例分析中,或许我们能得到一些启发。该案例涉及名称为“数字地图描绘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近日,笔者收到该申请的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 27 中的HTML不清楚,申请人应采用对应的名称”。这是典型的权利要求中采用缩略语表述的情形。“HTML”,这个即使非因网络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非常熟悉的缩略语,真的不可以用在权利要求中吗?带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笔者尝试着从以下几个角度去探讨

4、在权利要求书使用缩略语的可行性。二、二、 缩略语的出现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缩略语的出现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1即术语或词汇的简略表达。本文中所讨论的“缩略语”主要是指英文缩略语,包括只取首字母的缩写词(acronym)和其它缩写词(abbreviation)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日益进步,如今,各种新的技术原理、概念和名词术语不断出现,并迅速地为广大技术人员所接受,而且不断地向相关领域扩大、被其他领域借用。为了普及技术的应用,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各个行业都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的行业标准。而缩略语正是行业标准化过程的重要特征。这是因为,一方面,行业标准中,为了清楚简明地表达

5、技术规范,一般首先规定该标准所采用的缩略语(实际上也就是该行业中所采用的缩略语)。例如中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1563-2010 首先规定了在通信行业缩略语 AN (access network的缩略)、AT (access terminal 的缩略)等的含义。另一方面,有些行业还专门制订了自己行业的缩略语的标准,编号为 GB/T1844.4-2008、名称为塑料、符号和缩略语的标准规定了塑料行业的缩略语。其他规定了缩略语的行业标准还有:编号为 ISO 18064-2003、名称为热塑弹性体.命名和缩略语的国际标准;编号为 ISO 6472-2004、名称为橡胶配合剂.缩略语的国际标准等2

6、。就前述案例而言,缩略语“HTML”实际上早已被列为国际标准国际标准3(参见国际标准 ISO/IEC 15445:2000(E)的“法定缩略语”、其名称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 Document description and processing languages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HTML),该标准的第 5 部分也特别说明了“HTML”是“HyperText MarkupLanguage”的缩略语)。如果连这种已经被列为国际标准的缩略语都不能用在权利要求书这种旨在表达技术内容的法律文件中, 我们不禁要问应当采用什么语言来表达这样的

7、技术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显然,各个行业标准中所规定的本行业的缩略语属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因而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中),应当采用这样的规范词。另一方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i i i i。显然,本领域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完全了解这些标准中所规定的缩略语, 其在阅读包含这些缩略语的权利要2本文无意于讨论行业标准,因此未列出更多标准。

8、该部分旨在说明缩略语是各个行业正在走向标准化的过程的重要特征。2本文无意于讨论行业标准,因此未列出更多标准。该部分旨在说明缩略语是各个行业正在走向标准化的过程的重要特征。3http:/www.scss.tcd.ie/misc/15445/TC1.html求书时,不会认为其含义不清楚。相反,对于本领域已有通用缩略语的词汇,如果仍然以全称的形式来表述,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时可能反而会怀疑这份文件是否是在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事实上,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目的之一在于向社会公开发明人所作的发明创造,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因此,其技术性之强不言而喻。作为体现其技术性的方式之一,正如实施细则第 3

9、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中应尽量采用本行业的术语,包括行业通用的缩略语。相反,如果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书中采用本领域的缩略语, 则势必会使得专利制度无法跟上与技术发展及行业标准化的步伐,甚至使得专利制度与技术不断进步、行业标准不断建立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三、三、 缩略语因清楚、简捷而具有生命力缩略语因清楚、简捷而具有生命力缩略语,顾名思义,就是缩短、省略的语言。显然,使用缩略语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简化表达、方便沟通。如前所述,如今缩略语的应用已经遍及各个领域。从日常聊天到商务信函, 从国际政治领域、 体育赛事到科学技术的各个专业领域 ,缩略语表达也随处可见。 而且缩略语的使用

10、的确使得我们能够更简洁地表达,更便捷地沟通。例如,我们说出“WTO”、“NBA”要比说出“世界贸易组织”、“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快速、方便得多。如前所述,在专利领域也是如此,我们使用“OA”、“WIPO”不正是为了避免“审查意见通知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繁文缛节的表达吗?另一方面,某些缩略语的使用还能使得我们的表达更易懂,例如,DNA、CDMA、GSM 等,虽然可能大多数人都不能准确地说出它们的全称或者其具体含义,但由于我们都耳熟能详,也了解其大概含义。因此,当我们使用这些缩略语与他人进行交流时,听者或读者能很快地明白其含义。反之,如果我们说出或写出其全称,例如“脱氧核糖核酸4”,听者

11、或读者可能会一头雾水。因此,使用缩略语有时令我们的表达更清晰、易读。那么,兼具技术和法律双重性质的专利申请文件,例如权利要求书,是否应当简洁、清楚、易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很难想象对于一份晦涩难懂、表达累赘的权利要求书,如何准确地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为了达到简洁、清楚、4DNA 的全称易懂的目的,应当允许并且鼓励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使用缩略语。相反,如果不允许,则是鼓励申请人把权利要求撰写得繁琐、含糊、晦涩,这显然与专利法精神相违背。这一点从下面的分析能更清楚地了解。四、四、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鼓励使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鼓励使用缩略语缩略语首先,专利法并未禁止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采用缩略语的表述

12、。相反,专利法实际还明文规定了允许/鼓励在申请文件中采用缩略语,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 2 部分第 2 章第 2.2.7 节规定说明书中可以用“EPROM” 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 表示中央处理器。而权利要求书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ii。因此,“EPROM”、“CPU”等也可用在权利要求书中。对上述规定进行类比类推即可得知,其他很多缩略语,只要其在相关技术领域中有明确的含义,就可以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使用。前述案例中的“HTML”就是一个例证,因为其在互联网领域跟“CPU”在计算机领域一样清楚、常用,那么,显然应当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其次,更进

13、一步,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实际上是鼓励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采用缩略语表述。例如,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清楚、简要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前所述,采用缩略语正是实现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的有效方式。采用缩略语有助于“简要”非常容易理解,例如前述案例中“HTML”显然要比其全称“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简洁得多,因此笔者在此不多费笔墨。笔者想在此特别强调, 很多时候在权利要求书采用缩略语表述并不会像前述审查意见中所说的,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相反,缩略语的采用会使得权利要求更清楚。仍以前述案件为例,其权利要求 27 中包含“HTML”的整个术语是

14、“HTML 窗口”,因而如果不采用缩略语,而是写成全称,则应当是 “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窗口”。试想,如果 “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窗口”这一术语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五次,读者(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读完该权利要求之后会觉得该权利要求撰写得非常累赘、晦涩、不易理解。如果下面再有若干的从属权利要求, 每项从属权利要求“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窗口”这一术语出现1-2次?那么 ,读者读完这整套权利要求后,又会有何感受?如果读者一开始就没明白术语“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窗口”的中心词是哪个,那么读完这整套权利要求后会理解其技术方案及保护范围吗?显然,如果为了避免采用缩略语,而写出如上所述的长长的术语反复出现且其

15、含义并不明确的权利要求时,则只能降低该权利要求的可读性。另一方面, 允许在权利要求使用缩略语这一专利法精神也体现在国外的专利制度中,例如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Guidelines)608.01(m)部分规定:“每项权利要求应当以大写字母开始并以句号结束,除了缩略语缩略语中的句号,权利要求不可以随意使用句号5”。因此,从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可以看出,专利法并不禁止,而是相反,即非常鼓励甚至要求,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采用缩略语的表述。如不采用,则有违上述规定及法律精神。五、五、 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缩略语的限制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缩略语的限制从

16、上述多个不同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 应当允许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缩略语表述。那么,是不是可以在毫无限制地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各种缩略语呢?对此,笔者认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缩略语应当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清楚、明确的含义的缩略语。那么,如何确定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缩略语是否具有清楚明确的含义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该缩略语本身是否是本领域通用的、标准化、具有唯一含义的术语。例如,“CPU”在计算机领域,“PCB”在印刷电路领域,“USB”在存储器领域,“CDMA”在通信领域,“HTML”在互联网领域都具有清楚、准确、唯一的含义,属于该领域的标准化术语。因此,当在权利要求书采用这类术语时,即使说明书未写出其全称或具体含义, 但由于该术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因而应当允许。其次,该缩略语是否在说明书中有具体、明确的解释。根据专利法第 59条第 1 款的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当权利要5Each claim begins with acapi tallett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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