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6365080 上传时间:2018-06-2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XXXX 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作 者 XXX 学 号 XXXXXXX 系 别 XX 系 专 业 X 学 班 级 XX 级 X 学 X 班 指导教师 XXXX 目目 录录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1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原因不同2提供的担保不同2裁定的时间不同2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2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2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2五.财产保全的程序 3提出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3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4财产保全的复议程序 4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4诉前保全措施的撤

2、回 4诉讼保全措施的救济 4七.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5八.问题及研究 5能否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实施搜查5能否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财产保全6如何顺利的对具体行政机关和企业实施财产保全6总结6参考文献 7后记8内内 容容 提提 要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诉讼 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诸如判决书形同空文的情形。为了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目的,确保民事诉讼进行的实际效果,防范不良当事人的恶意转移、 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合理得 救济。基于这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的意 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

3、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 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关键词: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AbstractParties to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civil proceedings is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own. However, in the litigation practice, but such judgments are often the situation is li

4、ke empty. In order to tru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e purpose of civil ac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practical effect of the parties to guard against malicious bad transfer, concealment,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such as the emergence of fraud litigation,

5、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must be given a reasonable and timely relief. Based on this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civil law“ system set up to preserve the property.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is to safeguard the stakeholder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

6、e parties, the parties to guard against malicious bad transfer, concealment,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such as the emergence of fraud litigation, court proceedings to ensure that practice to achieve real.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Property preservation before litigationThe p

7、reservation of property proceedings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浅谈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文 明古国,中国人民深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而财产权利作为人民利 益的重要表现,它能否得到合理的保护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 否。如何利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保障自身的合法财产已经日 益被人们重视起来。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关系公民切实利益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 案例说明它的重要作用。 财产保全申请

8、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于 1993 年 5 月签订了一份价金为 153 万元的船舶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中,高某仅付了 95 万元即雇佣平潭县打击走私 办公室所属“海缉 101”轮将船舶强行拖走,并以非法手段在南京通过船检, 挂靠于南京舸发船务公司名下投入营运,船名定为“宁高 8 号” 。1994 年 2 月 27 日,该船在宁波至广东航次途经泉州港时因遭遇风浪沉没。此前,该船曾于 1993 年 12 月 16 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 168 万 元,被保险人为高某。船舶沉没后,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理赔。 申请人为保证案件将来的执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保

9、全上述被申请人 80 万元的财产,包括保险公司将付的“宁高 8 号”船的 保险赔款。福安市益民粮油副食品购销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以上是整个案件的事实,想要正确运用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 应当明确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 对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 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 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作为国家既定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

10、诈行为的出现, 从而使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真正实现。二、财产保全的种类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是一个广义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上文案 例中申请人刘某提出的申请属于诉前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基于此,申请诉前财 产保

11、全的条件一般可以归纳为:1.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2.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 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 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损失。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 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 将驳回其申请。 。 与之对应的则是诉中财产保全,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 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做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

12、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 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做出的裁 判难以或不能真正实现的情况。其程序条件为,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关于这两种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有明显的区 别: 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 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 护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 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 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 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 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 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 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提供的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 93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第 2 款规定的是“可以”责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

14、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 48 小时内做出裁定。诉讼中的财 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做出裁定,对 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 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三、财产保全的范围上文案例中的申请人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他所进行的申请显然 属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范围。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使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第 1 款规定:“财产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