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宁波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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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本号:2010 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浙江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本指南 载述获取该意见书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 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 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 http:/ 政服务中心电话057487187501。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 供利益。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穿堤管

2、道、电缆等以及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等)事项名称: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事项编号:X1701X1701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进行涉河涉堤建设(含占用水域审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 5 楼 32 号水利窗口(海曙区老实巷 70号)受理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咨询电话:057487187013 0574871870222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

3、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市水利局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3是否收费: 收费:(收费依据请详阅附录 A)项目: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费用:1、永久占用: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 380 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 330 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 750 元/平方米。2、临时占用: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 5 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 4 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 10 元/平方米。缴付时间:获取经批准的意见书时一次性缴清。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 A) 1: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第十一条4、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4 号)第十五条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条6、 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7、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8、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4获取意见书的条件:申报本 部门审 批前需 要到其 他部门 办理的 审批1:经市发

5、改委审查批准的立项文书;2: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 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获得本 部门审 批的必 要条件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5获取意见书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步骤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回应时间申请和 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 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水利局 32 号窗口

6、1: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文本可向窗口 索取或登陆http:/ 网站下载、填写示例见附录B) ;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立项文书)和 技术数据; 3:经批准的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含电子版)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7: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交相关权益人的书面意见;8:所在河道管理单位和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 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 向河道

7、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当场6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 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内容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3: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科学、合理;4:许可事项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8、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当场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审查申请人应: 1: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如实回答窗口工作人员提出 的疑问 。 审批部门应: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2:如实详尽说明申请和受理 规定要求。当场现场踏勘申请人应: 1:按约定时间到达项目现场 ; 2: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 到场; 3:如实回答现场踏勘人员提出 的问题; 4

9、:如实提供与审批有关联的资 料、证照。 审批部门应: 1:详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 2:现场踏勘情况应当记录、签 名并归档 。当场审查批前公示申请人应: 如实提供公示需要的项目基本 情况材料(包括相关图纸)说明 (电子版) 。 审批部门应: 1:自受理之日起第6个工作日 办理公示(公示情况可登录3个工作日8http:/ 网站查询) ; 2:公示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决定或 提交上 级部门 决定1:本级部门决定:、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出审批 结果信息提示或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 给出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意见书。2:提交上级部门决定:根据浙江省建设项

10、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4 号)第十五条规定(见附录 A 第五条)需上级审批决定。流程图窗口受理实地踏勘审批公示审批决定申请人到窗口获取意见书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1:申请主体在办理本意见书审批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含本意见书审批);2:如建设项目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主体必须委托有编制资格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本意见书审批。附录 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

11、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9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

12、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13、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10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

14、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4: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条修建第八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

15、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二)省级河段中,在钱塘江自富春江水电站以下、浦阳江自安华水库以下、曹娥江自百官老公路桥以下、东苕溪自青山水库至德清大闸11河段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三)在省级河段中的其他河段、市级河段上修建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修建工程涉及边界河段的,由

16、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的,或者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 (六) 、 (七)项规定的水域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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